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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企业财务视角的浙江低碳社会建设思路及对策

2011-08-15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朱勤丰

财会通讯 2011年23期
关键词:企业财务科目层面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朱勤丰

面对气候变暖、资源短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国内外专家都提出建议,应通过新技术应用及制度和经济安排,推进可持续增长。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气候与生态问题将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可预计的负面影响。浙江省作为经济大省,已经把建设低碳社会作为应对能源短缺及气候变暖的一项重要措施,着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使这项战略措施取得更为积极、长足的成效,笔者拟从企业财务视角对浙江建设低碳社会做一些深入和全面的探析。

一、企业在浙江低碳社会建设中的基本作为

近年来,浙江省在探索低碳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进行了很多有效的尝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企业角度看,其基本作为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节能减排: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工作力度。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浙江省社会、经济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近几年来,全省能耗强度有了大幅降低,但其总消费并没有减少,反而随之快速增长。从产业部门基本能耗情况可以看出,工业企业用能比例虽有所下降,但仍是最大的能耗部门;交通、建筑企业能耗增长则最为快速。因此,这三类企业无疑是浙江省节能减排的工作重点。针对各类企业能源消耗的不同特点,浙江省加强了企业节能减排的工作力度。

(1)工业企业。加强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率。浙江省把化工企业作为节能减排的主战场,促进石化、氯碱、化肥、纯碱等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通过回收重复使用、节电、节煤、减排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能源的利用效率。

(2)交通企业。督促企业节约交通能耗,不断提高道路机动车辆出行效率,并控制车辆的尾气排放。如杭州市,通过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在地铁没有建成的情况下,积极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了快速公交交通枢纽,降低了交通能耗,减轻了环境污染,方便了广大居民。

(3)建筑企业。提倡企业采取提高采暖(制冷)、照明及其他电器使用效率等节流措施,减少建筑物本身所散失的能源;鼓励建筑企业开发利用太阳能、余热能等自然资源,节约建筑物能耗。

其二,能源供应:开发清洁能源,增加应用比重。清洁能源是指不排放污染物的能源,主要包括核能和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生物能(沼气)、海潮能等可再生能源。目前,企业开发、利用的清洁能源来自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浙江企业经过多年的努力,能源供应实现了多样化,减少了化石能源的消费,减少了企业二氧化碳的排放。浙江是一个资源消耗大省,但又是一个资源小省,按照目前的能源利用方式,将会对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阻碍。浙江立足于现有能源资源,全力开发清洁能源,增加企业清洁能源的应用比重,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浙江省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具有较好的前景,生物能、垃圾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作用也不容忽视。积极开发和有效利用这些清洁能源,对促进浙江省可持续发展、推进低碳社会建设都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其三,运行机制:发展碳交市场,参与碳交活动。减排的实质是能源问题。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其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发达国家政府、企业,可以通过碳交易机制,低成本完成在本国原需高成本才能完成的减排温室气体的任务。同时,这也推动了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就全球而言,这同样能达到温室气体减排的目的。因此,浙江各企业可以借鉴国际市场上的碳交易机制,积极发展碳交易市场,参与碳交易活动。

二、浙江低碳社会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通过节能减排、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参与碳交易活动等基本作为,对浙江建设低碳社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实践证明,这些作为实际上还浮于表面,仅停留在发展“低碳经济”这一基本层面,低碳社会的建设目标还远远没能实现。低碳经济并不等于低碳社会。上述基本作为,政策面过于宏观,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本质,就事论事。因此,也就难以取得浙江低碳社会建设的理想效果。

可以说,“低碳经济”的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把非常复杂的问题过于简单化了。它将全球环境变化的问题聚焦在气候变化上,然后将气候变化的问题聚焦在温室气体排放上,继而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问题还原为一个技术问题,直接指明了问题的具体“症结所在”,即主要可以通过改进能源使用技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样的逻辑推理似乎非常正确,仿佛给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理清了基本思路,同时也指明了基本方向,非常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以至于就有人会认为,低碳经济是目前最可行、可量化、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人们从此就可以享受新工业技术文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美好生活”。

但是,从社会学角度分析,经济系统只是整个社会大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政治、宗教、教育、司法等其他系统是密不可分的;从理念合理性角度分析,“低碳经济”主要强调局部的社会变革,主要是经济系统、经济领域的变革。笔者认为,经济系统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满足于其他系统资源需求的基础性系统,如果没有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其他系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革,经济系统的导向机制就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此时,单位经济产品的能效可能随着经济系统内部的技术创新、制度变革有所提高,其能耗和排放随之可能降低,但其总能耗、总排放仍可能是持续不断增加。

因此,浙江建设低碳社会应与整个社会变革联系起来、联动起来。浙江低碳社会的建设不能仅局限在低碳经济建设的某些表面上的宏观技术层面,我们更应明确浙江低碳经济建设的复杂性,以及由此发现真正推动浙江低碳经济发展的社会、政治和文化等路径。浙江发展的不仅仅是低碳经济,更要着眼于推动整个社会变革,探索建立真正的“低碳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基于企业财务视角的浙江低碳社会建设思路及对策

笔者认为,从企业财务视角的技术、政策和法律等层面提出的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的思路及对策,在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的过程中更具操作性和实践指导意义,也必将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一,技术层面:进一步完善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的机制。原有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参与碳交易活动等对策措施,对浙江建设低碳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取得了良好成效,应该保留。从企业财务视角的技术层面,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浙江低碳社会建设的内容,把节能减排的思路和基本要求体现在企业财务成本核算中,与企业成本、税收挂钩。这一措施非常有效。节能减排的实质是处理环境污染的问题,而企业恰恰就是节能减排的主体。传统技术层面的对策,主要靠政府倡导下的企业自觉行为来实现。但效果并非十分理想,企业环境污染依然十分严重,甚至变本加厉。究其原因,笔者从企业财务视角分析,认为主要是由于传统会计核算把环境成本全部“费用化”,不仅不符合配比原则,也直接导致了企业无视政府对增加清洁能源比重、加强节能减排力度等的倡导,怎么有利就怎么做,缺乏必要的约束性,从而忽视对环境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甚至破坏环境。因此,可以在会计核算中引入环境污染处罚的约束机制,利用哲学思想的“两点论”来处理环境成本的核算问题,从而兼顾国家和企业两者的利益,使企业变被动为主动保护环境,从而推进浙江建设低碳社会。具体核算模式如下:

(1)费用化环境成本。这类环境成本主要包括环境成本支出、环境管理成本两部分,它们在保护环境方面起着积极作用。因为这些环境成本是提高企业保护环境的自觉行为和面向未来浙江建设低碳社会所必需的。费用化可以把环境成本在发生后计入期间损益,如“管理费用”中,允许这些环境成本直接从税前扣除。这样做的目的非常清楚,就是鼓励各企业加大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投资力度。当然,这也应该按照重要性、权责发生制等原则,根据企业对环境资源保护和投资的期限长短,费用较大、长于一年的环境成本应该分期转入损益。其会计核算可增设“待转环境成本”科目。发生时,借记“待转环境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本期和以后各受益期限分期转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转环境成本”科目。

(2)资本化环境成本。这类环境成本主要包括资源消耗成本、环境破坏成本两部分,它们在保护和利用环境方面起消极、负面的影响。资本化可以把这些环境成本计入当期及以后若干会计期间完工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并要求单列“资本化环境成本”成本项目核算,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样做的目的也非常清楚,就是要提高企业单位产品生产成本,从而降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削弱企业的竞争优势,要使企业管理当局意识到破坏环境带来的严重后果。在会计核算时,如果发生环境资源消耗成本,则可视同原材料采购处理,即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当耗用这些环境资源进行产品生产时,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如果发生环境破坏成本,会计核算可增设“待摊环境成本”科目,发生时,借记“待摊环境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资本化期限可以根据企业破坏环境的影响延续时间来确定,分期摊销计入完工产品的成本中,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待摊环境成本”科目。

这是一种新型的环境成本的“双重核算模式”,旨在从企业财务视角的技术层面进一步完善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的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对环境的保护和投资力度,增强企业环保意识,为浙江建设低碳社会创造基础的技术条件。

其二,政策层面:进一步加大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的步伐。浙江省各级政府部门应该从企业财务视角的政策层面,进一步加大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的步伐。具体做法设想如下:

(1)技术层面的“双重核算模式”需要提高到政策层面,赋予法律效力。环境成本“双重核算模式”,其本身还局限在理论探讨上,要在各企业中得到贯彻执行,推进浙江低碳社会建设,还需要浙江省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不断加以完善。需要通过政府有关政策、细则的具体制定,把这一设想上升到政策高度,并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加以发布,浙江各企业才能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才具有法律约束性,也才可能真正取得财务视角技术层面的“双重核算模式”对浙江低碳社会建设的预期效果。

(2)各级政府可以从政策层面设立节能减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可以通过奖励、贴息、补助等形式,引导企业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和改造的资金投入,提高全省企业的节能技术水平;通过开展灵活务实的国际合作,借鉴国际上低碳社会建设的成功经验;通过进一步加快节能服务市场体系的建设,为企业节能减排、支持浙江低碳社会建设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

(3)各级政府可以在政策层面进一步加强对低碳经济的刺激措施,加大低碳社会建设的支持力度。例如,在财税政策上,以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纳税企业从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有关低碳经济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减免以及加速折旧等。另外,浙江省各级政府必须构建起相应的激励机制,从财务视角的政策层面落实专项资金,推动环境金融理念的建立及相关企业环保知识的培训。

其三,法律层面:进一步健全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的对策。从企业财务视角的法律层面进一步健全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的对策,浙江省首先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考虑进行税制调整的“绿色化”。发达国家已经接受为气候变化买单的事实,出资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和提高技术。因此,浙江企业可以按照其经营状况缴纳不同程度的环境资源税,让企业担当更多的社会责任。

(1)开征碳税。开征碳税被发达国家认为是富有成效的政策手段。低碳能源的税负要低于高碳能源的税负。近几年,英国,美国、日本、德国、丹麦、挪威、瑞典等发达国家对燃烧产生的CO2的化石燃料开征国家碳税。

(2)开征气候变化税。英国在全球率先推出了气候变化税的税种。气候变化税实际上是一种能源使用税,根据使用的煤炭、天然气和电能的数量来计税。如使用生物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均可减免一定额度的税收。

(3)开征污染税。通过对各类污染排放采取直接征收税款的方式来直接限制各类污染排放。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通过企业财务视角技术层面进一步完善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的机制,政策层面进一步加大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的步伐,法律层面进一步健全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的对策,浙江低碳社会的建设一定能取得更大的成效。

[1]harles Sokol Bednar,Transform ing the Dream—Ecologism and Shaping of an Alternative American Vision,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Albany,NY.2003,21

[2]朱勤丰、林兴冬:《环境成本核算的新构想》,《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3]金乐琴等:《低碳经济与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经济问题探索》2009年第1期。

[4]张坤民、潘家华、崔大鹏:《低碳经济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5]鲍健强、苗阳、陈锋:《低碳经济:人类经济发展方式的新变革》,《中国工业经济》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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