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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新民主主义社会政治结构之比较*

2011-08-15李玲波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8期
关键词:国体新民主主义联合政府

李玲波

(楚雄师范学院,云南 楚雄 675000)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新民主主义社会政治结构之比较*

李玲波

(楚雄师范学院,云南 楚雄 675000)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两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从政治结构看,它们国体一致、政体相同,指导思想一脉相承。但它们在政权的阶级构成、中央人民政府的性质、民主与专政的职能等方面有本质上的区别。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民主主义社会;政治结构;联系;区别

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都是关于中国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性质、结构、建设和发展的社会理论。两者都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从政治结构方面进行比较,两者既存在区别,又有许多相似之处。

第一,国体一致,都坚持以无产阶级为主体,各个不同阶级 (阶层)的联合专政。

关于新中国的国体,中国共产党人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建立联合战线的问题,中共“六大”则提出应该建立工农民主专政,这种工农民主专政以苏维埃为国家政权形式。对国体问题做明确论述的是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他这样表述国体:“几个革命阶级联合的,统一战线的。”[1](P676)“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1](P677)在 《论联合政府》中则提出:“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对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2](P1056)新中国是几个民主阶级联盟的新民主主义国家,要建立民主的联合政府。对新中国的国体问题作明确归纳的是毛泽东的《论人民民主专政》:“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3](P1472)“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3](P1475)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及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这就以法律的形式把人民民主专政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

新中国建国头几年,中国共产党稳定了政局,实现了全国大陆的统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相继产生。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肯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制定了一系列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在政治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建设,人民民主专政政权进一步得到巩固。

我国现行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充分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它是指工人阶级 (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

由此可见,新民主主义的国体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体是一致的。

第二,政体相同,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新民主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政体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政体是与国体相适应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国体决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管理国家的一切权利。这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关于新中国的政体,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说得很明确:“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政体——民主集中制。”[1](P677)在 《论联合政府》中论述得更加具体而完整。他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2](P1057)毛泽东认为新民主主义的政体,应采取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无性别、无信仰、无财产、无教育区别的真正平等的选举,选出全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行使人民赋予的职权,真正体现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真正体现民意和民主。这些指导原则,在以后都不曾改变过。随后的《共同纲领》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的方法产生。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可见,与新民主主义国体相适应的政体,应采取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1954年,党的有关主张通过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变成了国家意志,写进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邓小平也曾一再重申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并明确强调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可见,新民主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政体是相同的。

第三,指导思想一脉相承,都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

新民主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就是二者都属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都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马列主义确立为自己的指导思想,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宣传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经过遵义会议和延安整风,党的“七大”又把毛泽东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我们取得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仍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立和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为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十六大”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从此,我们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制定了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我国的生产力水平、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都获得了明显的提高,政治、经济、文化建设都取得了重大成就。党的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正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行动指南,才制定出不同时期的纲领和路线,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取得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胜利,并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但是,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事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治结构也不例外。它们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首先,政权构成的阶级基础不同。

我国的新民主主义社会不同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为它们政权构成的阶级基础不同。

从政权组织的阶级构成上看,新民主主义社会虽然也实行工人阶级 (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但是,构成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阶级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新民主主义社会中的民族资产阶级虽然说是剥削阶级,但它仍然是统治阶级中的一员,只是不占领导地位。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工人阶级人数迅速增长,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农民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已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不存在,原来剥削阶级的成员,绝大多数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构成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六个社会阶层。尽管在财产状况、文化层次、社会地位、社会职业上有所区别,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他们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他们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一样,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是新民主主义社会所不能比的。

其次,中央人民政府的性质不同。

中国共产党人在设计新民主主义社会时就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国体是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这就决定了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政权只能是联合政府性质的。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曾强调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是“几个反对帝国主义的阶级联合起来共同专政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1](P676)实行各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在《论联合政府》中他指出:“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之上,召开国民代表大会,成立包括更广大范围的各党各派和无党无派代表人物在内的同样是联合性质的民主的正式的政府,”[2](P1029)“我们主张的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建立一个联合一切民主阶级的统一战线的政治制度”,[2](P1056)“建立一个包括一切抗日党派和无党派的代表人物在内的举国一致的民主的临时的中央政府”。毛泽东还论述了实施联合政府主张的步骤:“第一个步骤,目前时期,经过各党各派和无党无派代表人物的协议,成立临时的联合政府;第二个步骤,将来时期,经过自由的无拘束的选举,召开国民大会,成立正式的联合政府。”[2](P1068—1069)

按照毛泽东的设想,不允许国民党搞一党专政,要把由国民党一党掌控的国民政府改组为联合政府。新组成的联合政府必须有中共和其他民主党派参加,至于联合政府以哪个党为主导,则通过自由选举由选民决定。

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最早是把联合政府的构想与各党派联系起来考虑的。联合政府就是多党制政府,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政权是联合政府的性质。

全面内战爆发后,国民党统治集团背叛革命,与人民为敌。但中国共产党仍然为联合政府主张的实现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当然中国共产党此时主张的民主联合政府,已经不再包括国民党蒋介石集团。中共中央首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提出:“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打倒蒋介石独裁政府,成立民主联合政府”[3](P1237)的号召。随后则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发出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倡议。毛泽东为新华社写的1949年新年献词《将革命进行到底》,更是明确提出即将成立的中央政府“是一个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的、有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适当的代表人物参加的民主联合政府。”[3](P1379)

在新政协筹备会上,毛泽东明确宣称:“完成各项必要的准备工作,迅速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3](P1463)随后召开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所组成,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在选出的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的7人中就有3人为非中共人士。会议还选举了陈毅、贺龙、林伯渠、李立三、叶剑英、何香凝、张治中、吴玉章、彭德怀、刘伯承、沈钧儒、司徒美堂、沈雁冰、陈叔通、黄炎培、李锡九、蔡廷锴、彭泽民、习仲勋、傅作义、李烛尘、李章达、程潜、章伯钧、张奚若、谭平山、柳亚子、张东荪、龙云等56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这56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中有28人为非中共人士。会议选举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而沈钧儒为非中共人士。其他各部、委负责人中,非中共人士均超过三分之一。从这一届中央人民政府的人员构成可看出,虽然中共此时要建立的联合政府与抗战后期提出联合政府主张时要建立的联合政府有区别,但在政府组成人员的设计上,基本上还是按照联合政府的思路进行的。此时所筹备建立的联合政府,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参加的联合政府。无论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论的最初设想还是实践来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政权都是联合政府性质的。这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是具有联合政府性质的。

但这种情况后来却发生了变化。1954年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全为中共党员担任;35个部长、主任中非中共党员只占三分之一。五年之后的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时,国务院的16名副总理全部是中共党员,在36名部委主要负责人中非中共人士11人,已不到三分之一。非中共人士在人大和国务院的比重再次下降。到1975年四届人大召开时,全部正副总理和部委主要负责人,已经是清一色的中共党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不仅得到了恢复和发展,而且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应当说,我们今天的中央人民政府在人员构成上与新中国成立之初有很大的不同,并不具有联合政府的性质。

再次,民主与专政的职能不同。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新民主主义社会虽然都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但民主与专政的职能是不同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新民主主义社会相比,民主与专政的职能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第一是“人民”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人民”包括: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人民”则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拥护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以及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新民主主义社会结成了两个联盟,一个是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的联盟,主要是工农联盟;另一个是工人阶级与非劳动人民的联盟,主要是与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结成了最广泛的联盟,包括工农联盟、劳动人民与非劳动人民的联盟、爱国统一战线联盟。与新民主主义社会相比,范围更宽。

第二是“民主”的范围不断扩大,“专政”的对象逐渐缩小。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人民民主专政,要镇压敌对阶级,保护国家完成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民民主专政则主要是对敌对分子、破坏分子的专政。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由于剥削阶级还存在,阶级斗争比较尖锐,专政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还比较广泛;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阶级已被消灭,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是人民内部矛盾,民主的范围在逐渐扩大,专政的范围在逐步缩小。在我国,劳动阶级之中存在着并且正在形成不同的阶层,其工作环境、生活方式、富裕程度、自身素质的差异,使人民内部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在解决社会矛盾时,主要是用民主的方法。同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群众同各种敌对分子的斗争,已经变成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斗争是一个客观存在,不应该缩小,也不应该夸大。” “社会主义社会目前和今后的阶级斗争,显然不同于过去历史上阶级社会的阶级斗争,这也是客观的事实”。[4](P182)因此,在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同时,还必须集中精力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总之,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实质上是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的继承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质上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复归和发展。对两者进行比较,认识它们的异同,可以更好地总结得失成败,对今天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1]毛泽东选集: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毛泽东选集: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毛泽东选集:第4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邓小平文选: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A Contrastive Study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between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and New Democratic Society

LI Ling-bo
(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Chuxiong 675000,China)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and the new democratic society are two different social forms.From the political structure,they are similar in state system,government system,and even in guiding theory.However,they are fundamentally different in the class structure of the political power,the nature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and the function of democracy and dictatorship.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the new democratic society;political structure;relationship and difference

D61

A

1671-7406(2011)08-0063-05

2011-05-30

李玲波 (1965—),女,云南禄丰人,楚雄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研究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责任编辑 徐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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