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2011-08-15王友富
王友富 李 旭
(重庆三峡学院民族学系,重庆万州 404100)
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王友富 李 旭
(重庆三峡学院民族学系,重庆万州 404100)
藏族作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的重要一环,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提上日程。笔者对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了保护原则及保护方法。为抢救和保护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提出几点建议:立法细化,依法保护;民族院校开设相关学科,培养专业人才;自治地方政府开展相关活动推广和发扬民族文化;开办民族特色旅游文化艺术风情区及开发性保护。
藏族;非物质文化;原则;保护方法;建议措施
21世纪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词经常出现在新闻报道中。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为此做了大量的保护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当今世界各国都对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渐重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日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并将其提上议事日程,这是一件保护传统文化的大事,需要多个部门参与。因此,经过政府的统一部署,各相关单位协调同步,目前已初步探索出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经过实践,一些经验和教训值得总结。各地结合我国国情,有的具体到省情、县情,总结出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方法与措施。
在我国各民族的文化遗产中,藏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较为丰富的。笔者以藏族非物质文化为例,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原则、主要方法与保护措施做一总结与探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人为载体,侧重知识传承,其内容包括“口头传授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1](199)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立的法律概念。尤其是后者在第二条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被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联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2](188)
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各种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自身的发展特点,从其含义和具体的表现形式看,又具有鲜明的共同特点:即口耳相传的无形性和活态性;产生的地域性和民族性;广泛参与的群众性;容易消失的脆弱性和难以再生的不可复原性。[3]
二、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原则
(一)原生态保护原则
文化的原生态是指不受外来文化的影响,保持“本真性”的文化形态。任何一项文化遗产的本真性皆是来自原初的、可以流传的一切之整体。它借助于某种物质形态存在,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无论怎样变化,它都有其“本体真实”,即原型存在。在流传过程中,都可由其历史痕迹寻到。例如藏族的原始宗教信仰,就可以在藏传佛教“宁玛派”中找到,即使“宁玛派”已经是藏传佛教教派之一。坚持原生态保护原则,可以增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如果各级政府坚持这种正确的保护观念,就可以防止“伪文化”占用有限的国家保护资源,避免重复和浪费。
(二)整体性保护原则
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是由无数具体的文化事象构成的”。因此,这些文化遗产不是某些“代表作”和零散的“文化”碎片所能涵盖的。藏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包含着丰富多样的内容和形式,又与特定的高原生态环境相依存。我们倡导的保护是以全方位、多层次的方式来反映和保存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丰富性。[4]藏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一方面尤其如此。所以,整体性保护是我们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
对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首先,要保护其文化状态自身的完整性。藏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各种技艺和技能共同构成的,如果只保护其中的一部分,那么就不能将其完整地传承下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其全部程序和技能实施全方位的保护。其次,藏族民间许多习俗都与特定的高原文化生态环境紧密相依,保护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保护其整体的生态环境。
(三)以人为本的保护原则
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藏民族的活态文化,它随着时间的流转而处在不断的变化中。鉴于此,我们对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同时又要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具有的传承与演化的规律,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活态保护。例如,藏族非物质文化中的八大藏戏、饮食、服饰等。在全球化的今天,如何传承与保护需要我们始终如一地保护藏文化大环境的存在,才能强有力地保护其非物质文化的传承。
(四)双优先保护原则
所谓“双优先保护”是指对具有重大意义和正处于消亡边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进行抢救。各级政府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对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登记造册,仔细梳理,列出应优先保护的文化遗产的清单。
随着现代化的推进,传统的农耕文化正逐步缩小其赖以存在的空间环境;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来临,西方强势文化涌入国门,涌入藏区,年轻一代对流行文化的迅速接受不可避免地会使国人传统的生活方式发生改变。现代社会是媒介发达、信息密集的社会,当人们为大众传媒给自己的生活带来的便利庆幸时,却不知现代媒介已经潜移默化地影响甚至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与思维方式。这些都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构成相当程度的威胁。如藏族的民间工艺——印刷、石刻等随着它们生存环境的改变而日渐边缘化。所以“抢救”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目前刻不容缓的工作。
三、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方法
在藏区,各级政府部门采取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的实践中,我们总结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
(一)建立以政府为首民间为辅的保护体系
建立以政府为首民间为辅的保护体系是目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务之急。当前,由于文化遗产可能带来的非常可观的旅游经济效益,“申遗”热潮在我国各地方兴未艾。西藏自治区及其他省区藏族自治州多有项目入选国家级名录,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好现象。“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加强官方的保护力度,明确各部门的保护职能十分重要。”在藏区各级政府的文化部门中应建立非物质文化保护与抢救中心,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之一担任名誉领导,安排专业人员从事整理、研究、开发工作。与此相对应,对民间组织,政府应拨出专款,力争专款专用。同时政府还应注意吸收国内外非政府组织的资金,积极促进保护藏族非物质文化所需资金的多元化。
(二)对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普查
尽管整个青藏高原面积达250多万平方公里,但是为了厘清我国广大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情况,以便全面了解和掌握藏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全国藏族自治地区各级政府的文化部门应该根据国家文化部制定的相关政策与计划,全面部署广大藏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藏区文化部门应该依据2005年文化部颁布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普查手册》中的相关条款有条不紊地开展此项普查工作。该《手册》是文化部聘请100多位专家研究合作而成的结晶,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是指导藏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指南。
(三)传承保护
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藏族人民长期劳动生活的“文化遗留物”,而人是文化的载体,没有人也就无所谓文化。因此,对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采取保护措施是一个关键环节。为了达到有效地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具体文化事项这一目的,就要支持和鼓励非物质文化代表性传承人举行演出活动。如对《格萨尔王传》说唱艺人进行登记造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演出场所;有些艺人已经老迈,政府有必要为其解决生活困难,从而使其传承活动能够延续下去。
(四)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实现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为了使民间原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下来,就应该重视与其紧密相依的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广大时空背景下,要把活态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使之不发生变化是不可能的,但是在一个局部的特殊环境中采取相应措施,使原生态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较长时间,并扩大其影响是完全可能的。一个民族有一个民族的文化,每个民族文化又有与众不同的特色。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村),既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设立最安全的屏障,又能将民族文化遗产的真实状态保存在其所属的环境之中,使之成为“活文化”。
在广大藏区,各地藏文化存在明显的差异。如按藏语方言可分为安多、康区、卫藏等三大方言区,各大方言区又可以再分为次方言区,各藏区次生文化共同构成了藏文化圈。在每一个次生文化区都可以建立几个有代表性的民俗文化园,重点保护。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尝试,要做好这项工作还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积累经验。
四、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措施
藏族非物质文化是藏民族历史智慧的结晶,随着社会的发展,藏族开始主动或被动地与外界接触,特别是受到汉文化与印度文化的洗礼,使其非物质文化受到了很大的影响;随着现代化程度的加深,藏族文化也受到现代流行文化的冲击,藏族非物质文化的发展陷入了低谷,停滞不前。为抢救和保护藏族非物质文化,笔者就此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立法细化,依法保护
当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虽然已经上升到立法阶段,但是在这一方面我国仍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立的法律概念,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深入人心。而在我国,尤其在乡村,普通民众毁坏文物、破坏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尚不知自己已经触犯法律。所以,在藏族聚居的农牧区开展广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普法活动,应该提上日程。笔者建议,当前在党和政府着手解决“三农”问题时,应将这一问题一并解决。对于现阶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建议立法部门,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立法机关,采取边发现边确定边立法的切实有效措施进行依法保护,这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二)民族院校开设相关学科,培养专业人才
改革开放的熏陶、现代文明的洗礼,藏族非物质文化已变得停滞不前甚至开始走向衰落,抢救和保护藏族非物质文化日益重要。这不仅仅是对藏族文化的抢救保护,更是对中华特色民族文化的保护。为此,培养专业人才日益迫切。民族院校开设相关学科是一条可行途径,如在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藏民族学院等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保护、民族艺术(民族舞蹈、民族音乐)、民族文博等专业,招收藏族学生,毕业后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使其学有所用,那么传承民族文化就会落到实处。
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保护事业被纳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框架之内,但各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遇到各种实际困难。所以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行政官员和学者正在不断探索保存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方法,其中建立生态博物馆的方式逐渐被各国广泛接受。所谓生态博物馆,简而言之,就是博物馆的社区化,至今为止全世界已建成了300多座生态博物馆。藏区可以借鉴国外已有的成功模式,在具体操作中要结合藏族各地实际情况。1995年初,在各方面的倡议、联络、推动之下,贵州省文化厅根据国内外专家的意见,批准了在贵州省建立生态博物馆的前期工作计划,并成立了课题组。课题组经过调查研究,结合贵州省的具体情况,进行比较选择,最后决定把一支以长牛角头饰为象征的苗族分布区——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梭嘎苗族彝族回族乡确定为“中国第一座生态博物馆”的建立地。从此,生态博物馆成为我国保护民族文化的有效模式并逐渐增多。仅以贵州为例,自第一个生态博物馆建立之后,省政府又确定了包括4个生态博物馆在内的15个“重点保护与发展”的民族村镇。这种民族村镇,就是一个个民族文化的空间载体和宝库。生态博物馆保护模式是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比较合适的模式之一。藏区可以借鉴贵州模式,在具体操作中,要结合藏族各地实际情况。由于这是公共事务,政府与民间都应积极参与,尤其政府要起主导作用。
此外,设立“文化遗产日”并以此开展活动可以提高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我国已将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设立为“文化遗产日”。“文化遗产日”的诞生,借鉴了国外的成功经验,以此为依托开展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活动,标志着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迈出了一大步。[5]
(三)自治地方政府开展相关活动推广和发扬民族文化
抢救保护民族文化,民族自治政府有义务起引导作用。政府应鼓励民众重新学习本民族非物质文化,以求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发展。在不违背国家民族政策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通过开展相关活动,如举办民族歌舞赛事、传统民族文化知识竞赛、全民文化艺术节及与学校教育接轨等,力争全面开发、全民参与,最大力度地推广和发扬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的载体是民族或族群,同时它也属于该民族或该族群全体。非物质文化是满足大众需要的文化,具有很强的大众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关系到民族群体和全社会的公共事业,更需要国家及民众的互动协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农民群体起到的作用尤为重要。人是文化的载体,只有民众参与,民族文化才会代代传承。
(四)开办民族特色旅游文化艺术风情区
藏族地处高原,旅游资源相当丰富。举办者可以把民族文化的开发与景点结合,开发特色旅游业务来吸引游客。马晓京提出了建立“民族生态旅游村”的构想,建议采取小规模发展、游客限制、局部开发的原则;彭延炼主张以民族传统艺术保护与旅游业发展互动、相互促进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一个民族传统艺术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的互动研究,来达到保护、传承、发展民族传统艺术的目的,同时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在这一方面,对于国内外游客来说,藏区具有天然的优势,藏族文化的独特魅力,使无数人都想一探究竟。所以可以在旅游区举办藏族音乐舞会、艺术晚餐、民族风情展览等活动。这样可以做到经济收入、文化发扬并行不误的效果。
(五)开发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能忽视开发性保护的重要性。2006年10月11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西藏文化论坛上,中央民族大学索文清教授说,西藏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多、较丰富的地区之一。藏戏、藏纸、唐卡绘画、藏医藏药、天文历算、卡垫藏毯制造等,都承载着藏民族延续千年的文明和智慧。近年来,有关部门帮助搞市场调查,拓展产品销路,将商业产品开发与遗产保护有机结合起来。经过几年的探索,目前在藏纸方面已研制出适合市场需求的兽皮纸、彩绸纸、印花纸等十几种藏纸新品种,并根据各种纸的性能制作出壁画、雨伞、灯笼、贺卡、日历等深受消费者欢迎的工艺品。[6]由此可见,开发性保护是切实有效的。藏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常丰富的,其开发潜力是非常巨大的。
五、小 结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许多国家已走在我们的前面。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怀与帮助下,许多国家为搜集、保护和研究民族民俗文化遗产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成立了相关机构。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第 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详细地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以及它所包括的范围。中国作为当今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丰富的多民族国家,应当以更加积极的态度申报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应对在中国文化转型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急剧流变消失的现实,并为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作出应有的贡献。
藏区作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各级相关部门为了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都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对于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有待于改进。
[1]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中国民族民间文化工程普查手册[K].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
[2]上海交通大学世界遗产学研究交流中心.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手册[K].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4.
[3]于富业.论黑龙江省鄂伦春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8(5).
[4]李荣启.论非物质文化的保护的主要原则与方法[J].广西民族研究,2008(2).
[5]色音.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路径[N].农民日报,2008-07-21.
[6]马晓京.民族旅游保护性开发的新思路[J].贵州民族研究,2002(2).
(责任编辑:张新玲)
Tibeta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Research
WANG You-fu LI Xu
(Ethnology Department, Chongqing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Wanzhou 404100, Chongqing)
Tibet, as an inseparable part of China and i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has been put on the agenda. This paper discusses some methods of protection and the protection principle from the overall point of view. In order to save and protect Tibeta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ere should be related law according to legislation, professional talents cultivated by the minority nationalities institute, publicity activities held by the local government of the autonomous region to carry forward our national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and artistic tourist area with unique ethnic characteristics.
Tibetan; intangible culture; principles; methods; countermeasures
G03
A
1009-8135(2011)01-0033-05
2010-10-25
王友富(1972-),男,四川南部人,重庆三峡学院民族学系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民族学。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05XMZ042)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