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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延伸检察触角推进检察工作社会化的实现途径

2011-08-15李志军

重庆行政 2011年1期
关键词:触角检察工作服务站

李志军

论延伸检察触角推进检察工作社会化的实现途径

李志军

检察工作社会化是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检察工作社会化必然要求检察工作重心下移,实现检察工作触角不断向社会基层、向人民群众延伸。检察工作触角的延伸应当以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为目的,以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度、理解度和参与度为内在要求,通过构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能反映检察工作特质的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探索检察工作社会化的多种实现形式。随着司法改革逐步深入,检察工作社会化也提上了议事日程。检察工作社会化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工作重心下移,检察工作触角向基层、向人民群众延伸。检察工作社会化应有其法理基础和内在合理性,并体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特点。笔者认为,检察工作社会化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制衡理论和权利救济理论,其内在合理性是新时期新阶段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

一、延伸检察触角的法理基础和内在合理性

(一)延伸检察触角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制衡和权利救济理论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理应是国家权力制衡和权利救济的主体之一。国家权力制衡被认为是是否合宪的一个普适性标准,现代检察制度是以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之宪政理论为支撑的,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所执行的国家权力,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分权制衡的产物。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行政权和审判权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运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从国家救济理论看,现代国家的权利救济主要是公力救济,司法救济是最早的也是最主要的公力救济形式。权利公力救济需要主动积极的公权力参与,并干涉和追诉其损害权利行为。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承担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理应担当保障权利公力救济的任务。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繁重,各种利益诉求纷繁复杂,如何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这是检察机关必须面对也不容回避的主题。从目前看,我国依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城乡二元结构并没有彻底解决,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及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对于土地和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村、农民而言,要满足当前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需要,延伸检察机关触角就成为当务之急、当然之义。

(二)延伸检察触角是中国特色行政体制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行政体制中乡镇一级是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职能理应辐射到行政权存在的各个角落。检察机关是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唯一国家机构。延伸检察触角,可以促使其发挥积极作用,推动设置科学、配置合理和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形成和完善,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在农村的有效实现。这对于查处贪污、挪用、侵占惠农资金等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积极开展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推动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延伸检察触角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农村经济发展驶入快车道,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日益凸显。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已经成为迫切的现实问题。由于检察权集中行使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广大农村无下伸机构,这就导致了查办与预防职务犯罪、涉检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无法在农村及时、深入、持久地进行,运用检察职能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也缺乏有效载体,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也不能及时、有效地向检察机关表达。从本源意义上讲,检察机关是人民的司法机关,是人民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必须体现人民性,即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同时检察机关的人民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律监督的司法服务性,这种服务性的标志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公平正义在全社会的实现。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也是检察工作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以司法公正为基础和前提,没有司法公正,公平正义将无从谈起。司法公正,首先是个案公正。检察权的行使过程不仅是实现个案公正的过程,也是一个平抑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

二、延伸检察触角的新理念——检察工作社会化

检察工作社会化是指检察机关所采取的旨在使服务、执法的过程向社会公开,工作走进百姓、贴近民生,工作效果回应人民群众合理诉求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和规范体系。人民群众通过了解、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从而对检察工作产生一定程度的信赖和认同,使检察工作反映人民群众的一般正义理念和社会对司法的新期待,以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社会化的工作触角,一方面可以收集民情民意,拓宽监督线索来源和案源的渠道;另一方面其敏锐的触角还可以将法律是否被正确执行进行有效反馈。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检察工作应顺应民意诉求的合理表达

纵观古今,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史就是“民意”地位不断被认识和提高的历史。检察工作应适度反映民意,这是指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执法行为和执法效果上,应适当程度的回应、满足和符合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对检察工作所持的倾于接近的评价。民意进入检察机关途径和渠道较多,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社会化中人民群众的参与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举报人以及控告申诉当事人参与到检察机关执法过程当中。二是普通老百姓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有效参与到检察工作中,如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委会工作等。

(二)执法过程、办案程序本身的社会化

执法程序本身的社会化要通过检察机关相应的执法规范和具体操作规范来体现。在办案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检察官的意志只服从法律,不受法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二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为载体,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三是积极推进检务公开。检务公开的实质在于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四是畅通联系沟通渠道。如检察长接待日,党组成员和中层干部定期接待和下访、建立检察服务站等。

总之,在社会化过程中,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检察职责、拓宽服务社会范围和创新服务社会的形式,努力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地位和执法公信力,通过社会化的一系列举措与社会实现互动双赢。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社会化服务大局、服务民生,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合理司法诉求。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各相关服务部门通过检察工作社会化为检察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案源,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履职行权,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别是城乡统筹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延伸检察触角的新途径

在延伸检察触角新理念的支撑下,如何实现延伸检察触角就成为一个具有探讨性的课题。笔者认为,应沿循“民生检察、和谐检察、阳光检察、廉洁检察”为思路,创新检察机关服务理念,积极探索检察服务网络的多种实现形式,将建立检察服务站作为延伸检察触角的新途径。其合理性在于:设立检察室有悖检察权集中行使的要求,并因检察人员专项编制有限、力量不足的制约,而不具有现实可行性;设立检察联络站,则仅限于信息传递和工作的联系,功能单一,没有突出新时期检察工作社会化的特点。将延伸检察触角的新途径定位为检察服务站,既涵盖了上述两种模式之功能,又克服了上述两种模式之不足,通过覆盖检察管辖区域的检察服务网络建设,达到四项目的:一是整合社会资源,解决检察机关自身力量不足,无力抽出专人服务基层的问题;二是克服检察机关自身职能和缺乏下伸机构的局限,解决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问题;三是搭建服务发展、服务民生和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平台,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四是让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理解检察工作,参与检察工作,拓展法律监督的领域和渠道,提升检察公信力。

(一)准确定位检察服务站的职能

一是宣传法律和检察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开展普法宣传、“阳光检务”宣传以及检务进村社、进农户等活动。接受人民群众有关法律、政策和检察工作的咨询。充分利用检察职能,积极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帮助。

二是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接受群众控告、举报、申诉和反映合理诉求。接受人民群众关于刑事犯罪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控告、举报。接受对刑事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刑事侦查活动违法等情况的举报和申诉。接受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接受对监外执行罪犯包括纳入社区矫正的监外执行罪犯的违法违规和再犯罪情况的检举、揭发等。

三是调处群众矛盾纠纷和涉检涉诉矛盾纠纷。落实检调对接,依法合理解决人民群众诉求,协助当地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调处矛盾纠纷,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化解社会矛盾。

四是对乡镇公职人员和村居委干部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健全职务犯罪预防网络,不定期通报职务犯罪查处情况,开展以案说法等警示教育,对重点项目、涉农惠农资金管理等开展专项预防,并与乡镇党委联合探索涉农职务犯罪预防新途径、新举措。

五是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对发生在当地的突发事件,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稳控,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六是积极开展对外联络工作。加强与辖区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征求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

(二)设置科学的工作机制

1.建立检察服务站的内部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院领导联系检察服务站制度。检察院班子成员带领相关科室每月到联系的检察服务站开展一次大接访活动,在接访本上记录接访过程中了解掌握到的信息和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

二是建立常驻办公制度。检察服务站工作人员必须常年驻点开展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做到有接待记录、有工作日志、有反馈意见。

三是建立案件信息报送制度。检察服务站及时将相关案件信息报送检察院,并在每月召开联席会,及时通报检察服务站的工作情况。

四是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由政治处、纪检组负责监督检查,对于工作成效大、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好评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对于在工作中执行不力,甚至触犯刑律的必须严惩。

2.合理确定检察服务站的工作方法

一是建立院站点相衔接覆盖所辖范围的检察服务网络。院成立检察工作服务领导小组,设置辐射每个乡镇和工业园区的检察服务站,每个检察服务站选聘15名至2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干部担任检察工作联络员,形成院站点全覆盖体系。

二是落实检察服务站运行方式。检察院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检察服务站主任,聘请乡镇党政办、综治办、司法所或纪检监察部门2至3名工作人员兼任检察服务站常驻工作人员,每月各科室派出干警到所负责检察服务站工作2至3个工作日;工业园区检察服务站由检察长联系,院派出干警常年办公。

三是推行“六统一”模式。统一办公室设置;统一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并规范制作上墙;统一公布办公电话及联系领导、主任、联络员电话;统一制作检察服务站铭牌、检察服务箱和办公座牌、吊牌;统一制作检务公开手册、检察服务站工作指南和检察工作联系卡;统一检察服务站工作经费和兼职人员补助标准。

四是落实首办负责制。检察服务站工作人员在解答群众问题和接受群众控告、申诉、举报时,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按照首办负责制的要求认真办理解决;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认真做好督促和跟踪、反馈。

五是聘请检察工作联络员并为其提供必要条件。各检察服务站在当地聘请一批有一定声望、表达能力强、个人品德好、作风正派,且未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干部、退休教师和村(居)民代表担任检察工作联络员。定期召开检察工作联络员会议,听取他们对检察工作和检察服务站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对待他们反映的问题和提供的相关情况,限时处理,及时答复。

[1]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J].2007年第2期。

[2]张文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中国法学[J].2006年第1期。

作者: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宋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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