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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原因及遏制对策研究*

2011-08-15

长沙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违规关联

秦 妍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辽宁 沈阳 110035)

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原因及遏制对策研究*

秦 妍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辽宁 沈阳 110035)

近年来,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发生数量之多、规模之大、性质之严重让人触目惊心,以致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通过分析内外部原因,认为提升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和治理水平,提高中介机构执业水准增强监管力度,为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营造良好的环境等措施,将有利于减少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及预防或化解金融风险。

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原因;对策

一 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现状

近年来,上市公司中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发生,最为常见的有欺诈上市行为、操纵利润行为、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行为、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资产重组操纵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等,有的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其教训非常深刻,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近年来被证监会查处的“麦科特案”、“大庆联谊案”、“通海高科案”等就属于典型的欺诈上市行为;“银广夏案”、“东方电子案”则是证监会近年来查处的最为严重的利润造假案;而三九医药、ST猴王、万家乐等则是关联方利用不公平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典型案例;亿安科技、中科创业、PT郑百文等则是对重组股通过内幕交易和黑箱操作在二级市场中进行股价操纵的。目前上市公司违规行为越来越多地属于主观恶意性质,违规行为方式大多数属于披露虚假财务信息,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违规行为持续时间也越来越长,有时跨越几个会计年度。所以,这些公司的违规行为一旦被查处,必然会给证券市场带来严重的危害和冲击。

二 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原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自身内部原因

一是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无法做到独立运营。一些上市公司为达上市融资的目的刻意包装,把盈利能力差的资产留给母公司,人为地割断企业正常运营所必需的辅助设备和供销系统。上市后,只能通过大量的关联交易来维持公司的运营。据统计,70%以上的上市公司与控股规定存在关联交易。在控股股东背着沉重的人员、债务包袱的背景下,关联交易就成了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获得白条利润的重要渠道。近年来,由于新股发行审核把关联交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迫使一些公司在上市过程或上市后故意隐瞒关联交易的信息,从而构成虚假披露行为。

二是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一方面,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的情况比较普遍,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政府对国有资本经营的授权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这使得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及其周围的少数人成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是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难以发挥制衡作用。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机构挺健全,运作欠规范”。据上交所的统计,上市公司中90%以上的董事由大股东控制,因而在董事会内部难以形成真正的“合议制”,董事们只能人云亦云,唯董事长马首是瞻。监事会成员亦是由大股东控制,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控股股东的董事长由同一个人兼任,监事们只能作董事长和董事会的吹鼓手和辩护者。另外,近年来,刮起了一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董事长层层授权的怪风,其实质就是变相扩大董事会和董事长的权力,回避制衡机制要求,使本来就难以发挥作用的法人治理结构更是流于形式[1]。

四是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法制意识、诚信意识淡漠。上市公司违规,参与人员主要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多数上市公司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因而他们的高管人员只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而不是对广大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讲责任,讲诚信,把法律规定和约束放在了脑后。于是有了董事长独自决定公司重大投资导致巨额损失,董事甚至是独立董事不负责任地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少数董事铤而走险故意违规的事。凡此种种,都促成了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产生。

(二)证券市场外部环境原因

1.社会急功近利心态过盛。地方政府把上市公司数量及融资数额作为执政的功绩,这样就给上市公司强大的行政压力。一些企业通过造假上市,或虚增业绩,以满足上市融资条件。有的地方政府不仅默许上市公司违规,还帮助伪造有关批件。金融机构为了商业利益,明知上市公司收入是非法买卖股票所得,也为其大开绿灯,甚至帮助伪造有关单据、对账单等,将企业的黑色收入洗成正常收入。投资者投机心理强于投资心理也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中小投资者不是关心上市公司的长久发展,而是更关心上市公司能否大量送转股,能否制造有关炒作“概念”。上市公司为了迎合投资者的要求,进而从证券市场获得更多资金,不惜铤而走险,违反证券法规。

2.中介服务机构缺乏职业道德。企业在发行股票上市和日后股票交易过程中,需要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这些中介机构除了为上市公司提供一定的指导和渠道外,更主要的是对上市公司的有关事项进行职业鉴证,以帮助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有关事项进行判断。但是,目前中介机构的以下特点决定了其难以发挥应有的所谓经济警察的作用:一是这些机构数量多而注册资本规模小。在承接上市公司相关业务时基本处于无序的竞争状态,难免有时丧失职业道德,屈从于上市公司的压力,满足其不当要求,甚至出现共同造假蒙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丑恶行径。可以说,凡是上市公司欺诈上市、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等严重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相关的中介机构一般都难辞其咎。二是多数审计机构实行的仍然是有限责任制,这与成熟市场国家实行无限责任制有根本的区别。这种体制使得会计师事务所违规成本较低,可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容易产生以小搏大的心理,愿冒较小的风险出具失实的鉴证意见,以获得较大的收益。三是中介机构没有建立健全应有的内控制度。不论是证券公司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大多数还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难以保证执业质量,控制执业风险[2]。

3.监管部门监管处罚力度不够。一是日常监管工作重点不够突出,不能有效地及早防范和制止上市公司的重大违规行为。如银广夏本来是一个业绩平平的上市公司,但从1998年起,其业绩连续几年大幅增长,远远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这些异常情况没有引起监管者的及早关注,而最早是由《财经》杂志的记者先提出疑问才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并立案调查。二是处罚力度还不够,违规成本太低。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造虚假的发行文件而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处以非法募集资金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迄今为止,违反有关规定而欺骗上市,甚至上市后还继续造假欺骗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经多次被揭露,但并没有都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理。目前,重罚公司,受损失的归根到底是广大投资者。轻罚责任人,其违规成本不够高,既不利于教育其本人,也不利于警示其他人。重行政处罚,轻刑事处罚、民事处罚,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同时也使得投资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损害其投资信心。

三 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遏制对策

(一)提高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独立经营是上市公司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前提之一,上市公司缺少必要的辅助设备、供销系统,严重依赖于关联交易,极易产生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购买、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从控股股东处获得有关的设备或系统,以减少关联交易的种类或数量。为此,可以对上市公司提出限制关联交易比重等指标,要求上市公司限期达到,或者明确把关联交易指标作为企业上市或上市后融资的重要审核事项。另外,可以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国有股权划转等方式,割断一些没有实力的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间的资本连接纽带及人事任免关系。

(二)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独立董事提名及报酬受制于大股东的问题,以完善现有的独立董事制度。另外还应做好:一是改善监事会结构,更好地发挥其监督功能。可以设立独立监事,或者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由控股股东提名的,监事会召集人不得来自于控股股东。二是制定上市公司重要职务不得兼任及不得随意授权的规定,以削弱内部人控制行为。公司制企业实行的是委托代理经营,如果重要职位都由一人兼任,或者层层进行所谓的“授权”,这与公司制的制衡原则是相违背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也就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三是实行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诚信记录制度,增强其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推动中介机构提高执业水准。对为上市公司违规提供便利或协同违规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进行适当处罚,应该限制其承销业务或机构的新设变更等业务,对有关高管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并记入监管档案作为其从业资格的一个条件。对审计、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应通过有关部门推动他们相互间的联合、重组、增资扩股,以壮大其规模,改善证券相关业务恶性竞争的局面,形成良性有序竞争。还应推动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制等形式的无限责任的事务所,弱化其以小搏大的动机,提高其违规成本。另外,还应推动中介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制度,这是提高他们执业质量履行鉴证职能的一项重要措施。

(四)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进一步加大稽查执法力度。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违规多涉及披露虚假会计信息且后果严重的特点,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应把上市公司财务检查作为检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对常年在盈亏边缘徘徊的、财务指标异常大起大落的、盈利水平远远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进行大规模资产置换的公司及有大量关联交易的公司及时进行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力争早发现、早控制、早查处,以化解或减少违规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和影响。对立案稽查的违规行为,在查清违规事实的基础上,应加大处罚力度,以儆效尤[3]。

(五)为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营造一个好的环境。这包括政府、媒体、投资者方面及与上市公司运营有关的主体的行为要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政府应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国有资本授权主体,推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政府不应把上市公司数量及融资金额作为任内目标,更不能为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启方便之门。媒体要对上市公司形成健康的舆论导向,不能热衷于炒作各种所谓的“题材”、“概念”或“热点”。更有效地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使之形成理性的投资理念,引导其积极行使股东职能,督促公司正当经营,健康发展。境外比较成熟的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认为,有知识的投资者是对证券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最好防范。其他与上市公司运营有关的主体也应与上市公司保持正常合法的合作关系,而不是试图从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中获取一己私利。

[1]杨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动因剖析及启示[J].经济问题探索,2006,(10).

[2]叶陈云.上市公司会计违规行为的成因与约束策略[J].会计之友,2008,(4).

[3]蒋廷富,张金贵.我国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特征分析[J].财会研究,2010,(17).

F275.5

A

1008-4681(2011)03-0035-02

2011-03-18

秦妍(1977-),女,辽宁沈阳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讲师。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责任编校:谭纬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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