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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处置对策

2011-08-15尹彩萍

关键词:群体性利益群体

尹彩萍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近年来中国的群体性事件频繁增多,“4·18”法国家乐福超市事件;“6·28”贵州瓮安事件;“5·10”湖北巴东邓玉娇事件;“2·13”云南躲猫猫事件等大量的群体性事件让人记忆犹新,也引发了人们的深思。

一、群体性事件内涵的界定

由于我国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增多和严重影响,致使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了研究。学者王天敏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信念或利益趋同的民众,为表明主张、宣泄情绪、扩大影响、实现目标所采取的集体行动。

学者王来华认为,群体突发性事件是指一定数量的人们在一定的舆情空间内,受某些中介性社会事项影响或刺激,为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围堵、集会、游行等方式,与党政权力机关形成对立或对抗关系,造成社会混乱和社会公私财物遭破坏以及人身伤害的事件。[1]

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官方术语”,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称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2]

对群体性事件强调的层次不同,其内涵界定也存在差别。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于某些共同的利益组成的群体,通过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罢工、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单位表达意愿或提出要求来表示他们的不满和愤怒,以致对社会、集体、个人造成损失和伤害的活动。本文主要是从群体性事件的主体、目的、方式、影响四个方面来界定的。

二、群体性事件的类型

不同的学者依据的标准不同,其类型也各异。学者王来华、陈月生认为,根据参与事件主体的不同,分为企业职工群体性事件、居民群体性事件、农民群体性事件和特殊群体性事件;根据事件本身的性质,分为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和非政治性群体性事件;根据事件的规模,分为小规模群体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超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根据事件影响的区域,分为局部性群体性事件、区域性群体性事件和全国范围群体性事件。[3]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和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是由于社会利益关系的失衡,参与者大多是利益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弱势群体,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而引发的,一旦达到相应的目标就可能消除冲突的潜在因素。泄愤型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参与者并无具体的行动目标和利益诉求,通常以发泄情绪为主,群体性的非理性冲动表现得非常突出,较容易被不法分子和敌对势力利用,对社会公共安全破坏较大,是值得各级政府高度关注的群体性事件。[4]4-5

三、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一)群体性

群体性是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群体性事件中的引发者和参与者构成了群体。这里所说的群体是指由一定数量的人为了某种共同目标而组成的。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是由个体冲突演变为群体冲突,这类群体覆盖了社会的各个阶层,参与主体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特征。一般来说,群体性事件的群体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利益群体,另一类是间接利益群体。早期的群体性事件,群体较为单一,一般都有特定的利益诉求,行为目标指向特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利益冲突方。目前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间接群体”广泛参与。这些“间接群体”并没有明确的利益诉求,他们一旦参与到事件中来,情绪带有强烈的对抗性色彩,往往由于从众心理的影响,会引发过激行为,使群体性事件的暴力性明显增强。[5]

(二)利益性

利益性是群体性事件的本质特征。在如今社会的迅速发展时期,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处在剧烈的调整过程中,社会中的利益主体也越来越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社会现象。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聚集起来聚众闹事,从而出现严重的违法行为,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他人以及公共安全等。

(三)组织性

自2006以来,群体性事件已经由过去的结构松散、组织化程度低的状态,开始向结构严密、组织化程度高的方向发展,且内部分工明确,目标清楚,行动协调。从参与主体来看,目前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大多都有较严密的组织形式,其中包括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有的人负责策划,有的人直接指挥和操纵,还有的人从中进行煽动,如瓮安、万州等群体性事件就表现得比较典型。

四、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也有个人自身方面的。

(一)经济原因

经济原因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不完善,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身还存在一些缺陷,如单纯的以“能者多得”作为自己的基本运作原则,“富者更富、贫者更贫”的马太效应是必然的结果。社会成员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不同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也拉开了距离,利益分化就势必发生,多元化的利益群体相互竞争和冲突就不可避免,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的安定埋下了隐患。诸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三无”边缘群体人员,因生活相对贫困,心理处于失衡状态,一遇风吹草动,心中积郁的不满情绪极易爆发,成为间接利益冲突的积极参与者,为群体性事件推波助澜。吉林通钢事件就是很好的证明,建龙公司重组通钢以后,派入大量的人员进去占领了通钢的重要领导职位,致使通钢的老工人以低廉的工资全部下岗,后建龙公司又从外面招来五六百年轻的工人,由于年轻的工人缺乏经验技术又让以前的老工人回来指导,报酬只有400块钱左右,而年轻工人却赚到4000块钱,矛盾越来越尖锐,最后爆发了群体性事件,以致总经理被围殴至死。

(二)政治原因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进行着政治体制改革,政府的管理模式以及相关的政府行为也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当前,官僚主义作风和腐败现象是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政治原因。在一些地方党政干部、公务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现象,特别是在民事经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他们往往为了一己私利而滥用权利、违法乱纪,这不但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切身利益,更使得群众和官员之间的矛盾不断尖锐化。

(三)社会原因

社会基层管理功能弱化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民众在利益追求上和思想认识上都曾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社会人口的流动性和外界信息的及时性显著增强,使得原有的社会控制基础已经基本不复存在。再加上基层管理组织涣散,基层政府在民众中的号召力和凝聚力明显减弱,使政府的公信力丧失,党群关系疏远,一旦产生利益冲突,政府部门的调控能力越来越弱,稍有不当就会引起干群关系紧张。以贵州瓮安事件为例,为什么仅仅一个女孩溺水这样的个人事情,就造成了2万人以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考虑其原因,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妥善的解决。瓮安民众不满地方治安混乱,政府主管部门的公安机关失信于民,,是造成此次重大事件的直接原因。[4]57-63

(四)个人原因

随着社会纠纷的不断激化及群体性事件的屡次出现,已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各种信息渠道畅通,群众的自身素质明显提高,政治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这些都是喜闻乐观的。但是一些群众的法治意识依然薄弱,法律知识模糊,无法用民主的、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政治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采用上访、闹事等手段来表达意见和愿望。如在石首群体性事件中,人们没有采取正确而合法的手段来进行维权而是选择了暴力的手段与执法机关产生冲突。

五、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策

(一)完善利益均衡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社会各阶层的分化进一步加剧,利益主体将出现多元化,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将成为各个领域的常态,不同社会群体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和贫富差距过大是当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因。为此,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均衡机制,依靠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两种手段,进行双重调节,实现国民收入的合理分配,这样既能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又能使国民收入分配相对公平,使利益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各群体的利益处于相对均衡状态,防止社会的两极分化。另外各级政府要加快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完善分配制度,缩小收入差距,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均衡地享受到改革发展所带来的有益成果。

(二)建立健全高效预警机制

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的高效预警机制是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制度保障。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是突发的,是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 因此,各级政府应建立高效的预警机制,及时获取超前信息,准确进行预测,把握好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首要关口,防患于未然。减少群体性事件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为社会各利益群体营造相对公平合理的法制环境;其次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信息综合平台,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网络和反馈制度,定期进行民情、社情调查和民意测验,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三)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利益诉求渠道堵塞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因素,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为此,国家把建立畅通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放在重要地位,政府和社会及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被架起,让各种利益主体通过合法有效的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完善畅通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就是群众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教育、协商、调节等多种方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引导群众以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解决利益矛盾,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这样,一方面利益受损者有了表达和发泄不满情绪的渠道,从而防止“民意淤塞”而导致的群体情绪爆发;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倾听来自社会各个群体的声音,收集群众的不满,从诉求中发现矛盾和冲突,从而将群体性事件的诱因控制在最低限度。

(四)高度重视群众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和法制教育

群众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提高以后,一些群体性事件是可以避免的。为了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要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和法制教育。要通过深入持久的理论政策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特别是要加强民主法制教育,持续开展普法工作,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特别是青少年应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观念,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同时还要学会做现场群众的思想政治法制教育工作,但要讲究方式方法,善于用明辨的事实来讲道理,努力做到深入浅出 、以理服人,使群众心服口服真正产生实际效果。

总之,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基本因素之一,同时也是我国转型期各种利益冲突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有效控制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再度发生势在必行。

[1] 王来华.舆情研究概论-理论、方法和现实热点[M].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336.

[2] 曾庆香,李蔚著.群体性事件:信息传播与政府应对[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0:39.

[3] 陈月生.群体性突发事件与舆情[M].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16.

[4] 何显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及其应急处置[M].上海:学林出版社,2010:4-5.

[5] 王庆功.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趋势及防控对策[J].东岳论丛,201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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