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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科学时代科学伦理范式的现实境遇与逻辑转换——从“价值理性”逻辑到“公共理性”逻辑

2011-08-15

关键词:价值理性范式理性

李 科

(西安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大科学时代科学伦理范式的现实境遇与逻辑转换
——从“价值理性”逻辑到“公共理性”逻辑

李 科

(西安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在当今大科学时代,学界主要存在三种对立的科学伦理研究范式,即“科学与伦理无涉论”、“科学负载伦理论”与“反逻各斯中心论”。这三种科学伦理范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与谬误,因此自身都面临着合法化危机的困境,并且这三种科学伦理范式都不能从根本上消解科学伦理悖论。实现科学伦理研究范式内在逻辑的转换,构建以“公共理性”为内在理路的科学伦理范式有可能成为未来科学伦理发展的出路。

科学伦理;科技理性;价值理性;公共理性

当前,以“科学伦理”为主旨的讨论在学界营造出一派热闹的景象,不仅科技哲学、科学社会学学者大谈科学技术应当在伦理道德的观照下安身立命,而且以科学技术为志业的科学家与工程师也频频现身说法,一边呼吁科技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社会责任感;一边提醒人们警惕科技的不当应用带来的负面效应。在当今大科学时代,学界主要存在三种对立的科学伦理研究范式,即“科学与伦理无涉论”、“科学负载伦理论”与“反逻各斯中心论”。这三种科学伦理研究范式的激烈碰撞并未从根本上消解科学伦理悖论,以“公共理性”为内在逻辑的新的科学伦理范式有可能成为未来科学伦理的出路。

一、大科学时代科学伦理范式:三种范式的对立与碰撞

当近代科学挣脱神学枷锁在普遍革命中诞生之时,“科学与伦理无涉论”便应运而生。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科学是建立在事实和逻辑基础上的客观知识,体现着价值中立的精神,它不受社会价值与伦理道德的影响,也不可能成为伦理道德的研究对象。如法国数学家彭加勒曾多次公开申明:“我希望捍卫为科学而科学的准则”。爱因斯坦也曾指出,“一切科学陈述和科学定律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它们是‘真的或者假的’……对于科学家,只有‘存在’,而没有什么价值。”即便是由科技应用的负面效应所带来的伦理道德问题,也不纯粹就是科技工作者和科学技术本身的问题。因为科技成果的实践应用往往是整个社会的一种集团性、群体性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政治家的视界和决策。还有学者认为,不仅科学知识自身不涉及伦理道德,而且科学实践活动的动机与目的也只在于科学本身,不负载个人的伦理价值判断。例如,马克思·韦伯视科学为工具理性,并从科研机构的科层制要求出发提出科学的目的是引导人们做出工具合理性的行动。因此,他主张科学家对科学活动的态度应当是“为科学而科学”,“做到知识上的诚实……确定事实、确定逻辑和数学关系或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1]。因此,这种研究范式认为科学研究活动是没有伦理禁区的,科学家不需要对其科研成果的社会效果承担道德伦理责任,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就是“追求真理、探索知识”。

“科学负载伦理论”的发展直接起始于对传统“科学与伦理无涉论”的批判和质疑。面对战争灾难、环境污染等现代科技迅猛发展所带来的负面效应,20世纪30年代,以贝尔纳、李约瑟为代表的一批英国进步学者率先开始思考科技的社会价值与伦理约束问题。贝尔纳在《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社会功能》等著作中曾以大量的笔墨论述了“科学与战争”、“科学与政治”、“科学的应用”等问题,强调科学和科学家在为人类服务和社会改造中应有的使命。这种研究范式认为,在大科学时代,发展科技在各国都已成为国家行为,价值中立、不涉及伦理的纯科学理想的基础已然消解。在科学实践活动中科学家拥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科学探索者,必须具有科学精神;另一方面他又是人类社会中的个体,要用他的科学成果服务于社会。这种双重身份使得科学不可能是纯粹的追求真理的活动,科学家不能保持价值中立,他要接受社会公众对他科学工作的伦理评价。科学家需要“在科学成果的或然性与风险间作出审慎而有经验的平衡”[2]。因此,这种研究范式认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追求真理、探索知识”,更为重要的是“使研究成果造福人类、为人们的生活带来福祉”。

20世纪中叶,以德里达为代表的后现代主义学者提出了“反逻各斯中心论”的科学伦理研究范式。随着科学由“小科学”向“大科学”转化,许多后现代主义学者逐渐意识到:“科学负载伦理论”有可能使科学面临伦理道德不断压迫与束缚的境遇,而“科学与伦理无涉论”把科学与伦理置于完全平等地位的理想又必将陷入非理性的乌托邦想象之中。因此,后现代主义学者提出不论将科学置于何种地位,由科学带来的异化问题必须回到科学自身才能根本解决,对于科学的缘起、发展及其赖以支撑的文化环境做出反思以进行必要的价值审视,才是人们认识科学伦理关系、解决科技异化问题的最佳途径[3]。这便是“反逻各斯中心论”的科学伦理研究范式的理论基点,这种研究范式认为,科学技术在对人类所处的自然和社会进行全面的“祛魅”的同时并没有带来人的彻底解放,相反,丧失了主体性的人日益被异化,牢牢地被科学和技术所控制。当代社会要想从根源上解决科学带来的难题,非回返到科学的根源不可。应当首先设法破除科学借助逻各斯控制一切的企图,破除“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在此基础上一定程度地恢复科学研究对象的主体地位。后现代主义学者对西方中心主义、种族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的宏大叙事展开了口诛笔伐,从而建构了一种与传统科学伦理特征截然不同的生态伦理观[3]。

二、科学伦理范式的现实境遇:科学伦理悖论悬而未决

客观地说,“科学与伦理无涉论”、“科学负载伦理论”与“反逻各斯中心论”三种科学伦理研究范式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局限与谬误,以至于遭到来自学界各方尤其是自然科学学者对伦理学学者自说自话的无情批判。因此,这三种研究范式自身也都面临着合法化危机的困境。

“科学与伦理无涉论”的研究范式将科学看作是一个不需要实践检验与逻辑证明的阿基米德点,这种对科学的超验主义理解势必把科学认识活动等同于无所不能的“绝对精神”,等同于超验玄思以及脱离现实的恣意妄为。如果形而上学地将科学活动视为绝对理性的非实践活动,将使人们无法清楚认识经验与超验、自然性与超自然性的辩证关系,从而使科学研究主体成为无所不知的“上帝”或不食人间烟火的“神灵”,使科学主体的科学行为成为由某种“虚假的崇高”所统治的脱离现实的抽象活动。科学家是掌握和运用专门的科学语言、按照一定规范与客观的实验事实打交道的“现实的人”。马克思曾指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4]“现实的人”是马克思理解科学的社会功能的全新理论视界。这种基于“现实的人”的历史性,就不能仅仅强调观念、动机等精神价值在科学活动中的历史作用,而应当更加强调工业实践、生产实践和社会生活的历史作用。

20世纪四五十年代以来,科学活动发生了根本的变革,科学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日益深入。科学事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日趋庞大,科学活动与外界的交流越来越频繁。科学人才一批批被“专业化”地生产出来,科学家逐渐成为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力量,科学家的科学活动也逐渐受制于多领域、多因素的交互影响。科学研究逐渐“从各学科的单独研究走向各门类、各学科的协同攻关和综合研究”[5],并且需要社会巨大的经费资助,深受国家政治目标影响,因而个人自由式的学术研究减少了。科学技术的国际协作也日益广泛开展,尤其是对于双边或多边国家共同关切、协作开展的应用技术的开发,环境、资源等问题的解决,以及依赖于技术资源互补的科技规划,逐渐得到了各国政府、科技组织以及科学家的普遍认可。可以说,在当今大科学时代,无论是从研究手段还是从研究目的来看,科技活动在很大程度上都不再是一种价值中立的行动,而是同其他的人类行为一样受制于普遍的道德准则与规范,科学家“为科学而科学”的清高和超脱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因此,如果系统、整体、历史地考察科学产生及其发展的社会背景,以及科学对现代社会的影响,我们只能把“科学与伦理无涉论”看作一种神话或一种理想。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与伦理无涉论”范式必然要遭到历史主义与其他科学哲学流派的批判。

“科学负载伦理论”范式强调科学活动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是:科学是否“造福了人类”、是否“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福祉”,这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在现实中也是难以实现的。首先,科学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根本基础的新知识”[6](P23),“作为全部人类知识的一部分,科学发现的逻辑只能是这样:各种自然规律,在(包括海洋和天空在内的)任何地方,到处都在起作用;科学是不承认任何人为的疆界的”[7]。因此,探寻真理、揭示真理是科学的使命,也是科学自身不断发展的内在驱动力。然而在科学实践活动中,如果科学目标的设定、科学研究的开展、科学成果的应用处处需要受到伦理道德的规约,则必将导致科学价值的“遮蔽”、科学地位的危机。其次,“为人类不懈地探求真理,勇于坚持真理,为真理而献身”的科学精神已成为科学家从事一切活动的行为规范。它意味着在攀登科学研究高峰的征程中,科学家拥有学术探索自由,并且在科学探索的过程中必须诚实守信,自觉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客观、准确地描述科学研究的过程和所获得的研究结论。如果一味地强调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盲目地为科学实践活动设置伦理禁区,单纯从科学之外强调科学活动的伦理意义和价值而忽视科学本身发展的内在规律,并以此为基点对科学家提出社会的伦理诉求,对于科技人来说是苍白无力和毫无根据的。正如齐曼所指出的:“学术自由的权利并不能因社会责任的道德规范而冲淡。”[6](P66)

“反逻各斯中心论”的研究范式提出将科学伦理研究的视野追溯至科学的源头,以便正本清源,根绝科学技术带来的异化问题的想法可谓深谋远虑,独树一帜。然而如何解构“在场的形而上学”及逻各斯中心主义,以及在破除逻各斯中心主义之后如何重新审视科学与伦理的复杂关系,并非如诸后现代主义论者所愿。单指出科学理性、现代性设置了又一新的奴役和压抑,设置了新的“权威”、“本质”、“中心”,并将纷繁复杂的社会负面效应的凸显悉数归因其名下的做法,虽然可以另辟蹊径,提供启迪,然而距离科学伦理悖论的消解的终极目标毕竟相去甚远,这不过是后现代主义学者为了掩盖其面对科学伦理困境毫无主意而制造的热闹气氛。如“非人类中心主义”者就因力举“自然权利”并主张“将动物摆在与人类等同的地位”而深陷理想主义困顿之中[3]。

“科学与伦理无涉论”、“科学负载伦理论”与“反逻各斯中心论”三种科学伦理研究路向都不能从根本上消解大科学时代的科学伦理悖论。科学要解决“是”的问题,探讨客观世界的真理和规律;而伦理学要解决“应当”的问题,探讨事物的价值与善恶。科学揭示“是”,本质上要求科学研究是开放的,不应当有禁区;科学研究又要体现“应当”的价值诉求,科学本身的内在价值和终极目标始终要与一定社会和时代的价值理想相吻合,这种“应当”在一定时代,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科学研究的禁区。科学的社会伦理取向只能导致科学的停滞甚至被取消,这对于科学本身以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恰恰是非人道的、不伦理的,这就是“科学伦理”的悖论。科学伦理悖论是伴随科学实践深化而产生的,是科学事业的“人为的”、“为人的”价值活动与科学对于真理的不懈追求之间的矛盾的产物,是规范科学活动与科学创新的目标常常发生冲突的结果。这三种研究范式由于自身的局限与困境,都不能真正实现科学发展与人类进步、科学求真与伦理求善的内在统一。因此,在当今大科学时代,在这三种科学伦理研究范式的对立与碰撞中,科学伦理悖论无法得到根本消解。

三、科学伦理范式的逻辑转换:从“价值理性”到“公共理性”

“科学与伦理无涉论”、“科学负载伦理论”与“反逻各斯中心论”三种科学伦理研究范式代表了大科学时代学界研究科学伦理问题的基本态度,也体现出学界对于科技理性与价值理性分离的后果的关注,但又都未真正实现科技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契合融通。本质上来讲,“科学与伦理无涉论”范式以“科技理性”为内在逻辑,而“科学负载伦理论”与“反逻各斯中心论”范式以“价值理性”为内在逻辑。

马尔库塞认为,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开启了两种理性,即价值理性与科技理性的发展路径。柏拉图哲学中对现实与理想以及善的追求,包含了主体的价值评价,实现了实然与应然的统一;而亚里士多德创立的形式逻辑进一步发展则演化为工具理性,而科技理性就是从亚里士多德的工具理性发展而来的。近代自然科学,排除了研究主体对研究行为与研究成果的价值评价,一切都按无人性的自然科学规律去解释,以认知为主导,以事实判断为核心,价值理性受到排斥。产生于小科学时代、在大科学时代仍有广泛影响的“科学与伦理无涉论”即体现出以“科技理性”为内在逻辑的研究理路,强调科学研究不应当有伦理禁区,科学研究主体无需对其科学行为与科学成果的社会效果承担道德伦理责任,科学家应当“尊崇感情价值中立,它是实现完满理性的手段和条件”[8]。而在价值理性的视角下,人的一切行为都包含了对行为目的的理解,以及对实现目的过程中成败得失的价值判断,“科学负载伦理论”与“反逻各斯中心论”即体现出以“价值理性”为内在逻辑的研究理路,强调科学研究主体与科学共同体需要以人本化伦理观念考量科学成果的社会效果,科学家“应当更加富有前瞻性,敢于向不符合基本科学伦理规律的政治行为发起挑战”[9],并且“积极评估科学成果的潜在风险与局限性以赢得公众的认可,以互惠共赢的姿态处理与社会公众的关系”[10]。

从“科学与伦理无涉论”到“科学负载伦理论”再到“反逻各斯中心论”的研究范式,我们发现学界对于科学伦理问题的关注逐渐由“科学理性”的视角转向“价值理性”的视角。然而,在当今“科学技术—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大科学时代,“纯科学”概念已被相对于应用科学的“基础科学”所取代,“为科学而科学”的科学探索活动也已被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在内的R&D所替代。作为一种社会建制,科学技术已成为包括大量人员、昂贵设备、巨额资金、复杂组织在内的大科学、大技术,科技活动已经由科学家个体行为转化为集体性的社会事业。围绕科学活动展开的社会关系也变得十分丰富,包括科技工作者、科学共同体、提供经费支持的政府与企业间的交错复杂的关系。大科学时代的科学伦理建制必须面对这样几个问题:首先,集体化科学共同体的向度协调与科学功能的合理定位问题;其次,科技实践活动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再次,多样化的人、团体与人类社会的和谐安排问题等。这说明,大科学建制时代科学伦理的发展已不局限在科学家自身的伦理道德层面,而是更多地从社会建制的宏观层面来进行。

因此,大科学时代科学伦理的研究范式就不能仅仅以“价值理性”为内在逻辑和研究视角,因为如果单靠科学共同体和科学家个人的内在伦理约束已显然不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这就要求把一致性伦理原则用国家的政治安排来保证实现,把隐形的伦理道德约束变为显性的伦理规范原则,这需要“公共理性”参与社会政治安排。“公共理性”是近代以来伴随着市民社会的兴起而提出的概念。康德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什么是启蒙》中把理性的运用区分为“理性的公共运用”与“理性的私人运用”两种。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则明确地把理性区分为公共理性和私人理性。他指出,“公共理性”是一种文化多元论前提下合乎理性的“重叠共识”所达成的有关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是关于价值的一种推理方式,这种价值是由公民所共享的。“公共理性”的基本内涵是公民就所期望共享的价值进行公开的讨论与对话,以使某一价值真正成为公民所共享的价值,从而奠定价值共识的正当性基础。“公共理性”是沟通、协调和统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中介与桥梁,它表现为以成熟自律的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利益整合的机制与能力。契约情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的设计是用来确保一种公平的程序,伦理规范的存在犹如一种潜在的契约装置,目的是使科学活动主体达成共同的善,它利用舆论监督、道德约束及公共选择等手段完成伦理的这种功能。

“公共理性”的实现过程就是科技活动合理性的论证过程,是通过伦理的形而上学维度为科技活动有的放矢地纠偏的过程,同时更是促进科技活动决策民主化的过程。在多元价值冲突的背景下,求助于开放性的公共探讨相对于个人德行在价值选择上不仅更为可靠,而且也更加具有政治意义上的合法性。正如库尔特·拜尔茨谈及基因伦理学在实践中的局限性时所指出的:“公众的讨论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承认基因伦理学的道德标准,这不是一个哲学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11]因此,在大科学时代为了消解科学伦理悖论,需要构建以“公共理性”为内在逻辑的科学伦理范式,因为只有借助公共理性才能以“软着陆”机制、“大科学”视角处理科技运行中的公正与效率问题,才能真正实现科学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相互融通、科学求真与伦理求善的内在统一,才能从制度上保证科学伦理的“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当社会遵循这些原则的时候,每一个人的善就包含于一种多边利益(mutual benefit)结构之中,同时,对每一个人的努力在各种社会机构中的公开肯定,也支持着人们的自我尊严(self-esteem)。”[12]

四、结 语

大科学时代三种对立的科学伦理研究范式或者将科学与伦理对立起来,强调二者毫不相干;或者将科学置于伦理的统治下,试图通过伦理对科学的规范实现一元式的解决;再或者就是重新又回到科学本身,追根溯源以检讨科学的话语霸权,期盼最终以非主体的姿态消解其历史性地位。这三种科学伦理范式都存在自身的局限与谬误,不但导致了自身地位的合法化危机,而且对于科学伦理悖论的消解毫无裨益。从“科学与伦理无涉论”到“科学负载伦理论”再到“反逻各斯中心论”的科学伦理研究范式,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以“科技理性”还是以“价值理性”为内在逻辑的科学伦理范式都无法消解大科学时代的科学伦理悖论,这三种科学伦理研究范式都无法克服科技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二元对立,以“公共理性”为内在理路的科学伦理研究范式有可能成为未来科学伦理发展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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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乔德兰·库卡塔斯,菲利普·佩迪特.罗尔斯[M].姚建宗,高申春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52.

Science Ethics Paradigm’s Situation and Logic Transformation in Big Science Times from“Value Rationality Logic”to“Public Rationality Logic”

LI Ke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Xi’an Jiaotong University,Xi’an 710049,China)

There are three contrary paradigms of science ethics in contemporary big science times,“viewpoint of science being ethics-free”,“viewpoint of science being ethics-laden”,and“viewpoint of anti-logocentrism”.Because of the limitations and mistakes of these three paradigms of science ethics,they are all facing adverse conditions.All of these three paradigms of science ethics can not resolve science ethics’paradox thoroughly. Transforming science ethics paradigm’s intrinsic logic and constructing new“public rationality logic”paradigm of science ethics may b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science ethics.

science ethics;technical rationality;value rationality;public rationality

B82-057

A

1008-407X(2011)03-0062-05

2010-10-25;

2011-01-23

李科(1982-),男,山东宁阳人,讲师,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科学社会学、科技政策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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