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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2011-08-15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政府

陈 栋

浅谈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陈 栋

介绍了我国实行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内涵、作用和存在的不足。行政保护是对司法保护的补充。认为我国应该继续坚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并应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工作,从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政府;管理;服务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各国之间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越来越成为贸易竞争的主要方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成为国际竞争的必然趋势。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制度基础,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本制度条件[1]。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政府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一般认为,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及相关侵权纠纷的处理,应当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然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内容,其公权属性及公权发展趋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多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而且给国家、公众的利益带来了严重伤害。曾经一段时期内,我国大型知名企业屡屡陷入知识产权纠纷,遭受巨大损失。应当说政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起步较晚,还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过于分散的现状,已遭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批评。我国“缺少一个权威的、统一的管理主体,难以对全国知识产权工作实施统一、有效的规划和指导”[2]。研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就是要弥补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不足,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内涵

行政保护体系建立的前提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它是执法组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3]。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就是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定的程序,运用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相对于司法保护来说,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具有简便、快捷、效率高的优势。实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可以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发挥行政执法简便快捷的优势,及时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对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是弥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缺位和不足的需要。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利益或利益工具,最终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知识产权工作的成效最终要落实到提高国际竞争力上来[4]。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正逐渐完善。但是,要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发挥其应有作用,不仅需要法律的规范,也需要加强管理。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对企业、对国家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知识产权政府管理是指政府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和保护进行计划、组织、协调、领导和控制,以实现知识产权资源的最佳配置,提高经济效益[5]。政府应制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完善法律法规,鼓励企业不断创新,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随着经济竞争激烈程度的与日俱增,知识产权地位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在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政府应当充当更为积极的角色。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从特定角度促进了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权,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活动,查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我国和其他许多国家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赞扬[6]。这些都证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需要。但是,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也还存在许多不足。首先,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主体不够明确,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地位和权限的规定大多比较抽象。有关机构设置比较分散,各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其次,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相关的战略和指导。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了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战略,将知识产保护提升到战略高度,并制定相应的指导政策。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涉及多种因素及环节,我国目前已具备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在如何利用现有知识产权提高国家竞争力,如何从战略的高度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还做得不够。此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不足还表现在政府行政指导的缺位。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弱,也缺乏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知识。这就需要政府加强组织开展有关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

三、改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对策

我国的知识产权起步晚、底子薄,在国民经济中的分量还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美国等发达国家通过多种措施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我国的知识产权现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作为政府主导型国家,更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我们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进程大大加快,用20年左右的时间已基本与国际接轨,建立了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一大特色[7]。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更加有效地管理好作为公共资源的知识产权,更加充分地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一,积极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战略政策是与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紧密相关的国家政策,主要包括文化教育政策、科学技术政策、产业经济政策、对外贸易政策等。从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分析,政府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是一个政府主导型国家,政府的知识产权战略内容及其贯彻情况,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影响可想而知。

第二,优化机构设置,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行政效益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同样需要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来体现上述基本理念。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有利于知识产权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也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制的统一,从而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保护的水平和效益。

第三,强化政府服务功能,切实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工作。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行政指导工作,以改变我国权利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不强、方法不力的状况。应当有针对性地引导和支持权利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培训等服务,协助权利人解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此外,还应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

第四,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政府应当考虑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并切实提高宣传教育的质量。例如通过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和企业、协会等有关团体及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项活动,组织宣传和学习知识产权基本知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基本制度,提高各类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等。

四、结束语

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制度应当予以坚持、革新和完善。实践证明,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是成功的,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制度有过去的成绩、现在的壮大和将来的发展。但我们必须明确,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基本发展思路:在宏观领域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战略保护工作,加强行政指导及行政服务。同时,要重视知识产权的私法属性,在民事纠纷的处理、违法侵权的查处等方面,作为司法保护的有条件的补充。既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制度,又要坚决维护司法的权威,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

当今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是政策的制定者、市场的监督者和全局的指挥者。因为知识产权不仅是一项私权,还是一个国家的公有资源,与一国的公共政策密切相关。政府积极介入知识产权管理已成为国际上一种重要的发展趋势。

[1]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评价与立法建设[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5.

[2]陈美章.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探讨[J].科技与法律,2003(3).

[3]刘文华.WTO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规避[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

[4]徐明华,等.知识产权强国之路[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5]刘玉安.制度与问题:知识产权的政府管理[M].上海:三联书店,2009:23.

[6]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知识产权状况白皮书,1994:16-18.

[7]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31.

D923.4

A

1673-1999(2011)15-0074-02

陈栋(1986-),江苏盐城人,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徐州221116)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政府管理。

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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