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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功能对等理论视角看法律类义词的翻译

2011-08-15

关键词:术语律师语义

张 卓

从功能对等理论视角看法律类义词的翻译

张 卓

法律术语类义词翻译是法律翻译中的难点,译者面临语言功能上的对等和法律功能的对等及部分对等的情况。通过例证,从功能对等理论的视角探讨对等与部分对等、部分对等与法律类义词的关系以及功能对等理论在法律术语类义词翻译中的运用。

类义词;功能对等;部分对等

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词汇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类义词又是法律词汇的一大特色。在一组法律类义词中,上下义词反映的是一种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其中上义词支配下义词,上义词的语义包含在下义词的语义中,下义词的语义包含上义词的语义。上义词是对事物或情况进行概括性、抽象性的说明;而下义词是对事物或情况进行更为具体的和精细的阐述。两者之间是种和属、一般和个别、普通和特殊之间的关系。

由于不同法律制度的存在,一种法律制度在另一种法律制度中不一定能找到对应词。在进行法律类义词翻译时,译者也经常面临不同法律术语之间存在词汇不对应或空缺等情况。法律翻译不仅要求意义对等,还要求法律功能上的对等。因此指导法律翻译的理论中,著名翻译学家奈达提出的功能对等(functional equivalence)理论和Sarcevic提出的部分对等理论(partial equivalence)被证实可以较好解决法律翻译中的意义和功能对等问题,对法律翻译实践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法律功能对等就是指源语和译入语在法律上起着相同的作用和效果,读者对两者有着相同的反应。只有这样,译入语才能准确地传达源语的真正内涵,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译文意思的流失。在这种情况下,功能翻译理论作为一个能够从宏观角度来指导译者进行法律翻译活动的翻译理论就有了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功能对等翻译理论的提出

尤金·奈达是西方翻译理论语言学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奈达理论中最为人们熟悉的一个方面,就是他的动态对等翻译观。为使源语和目的语之间的转换有一个标准,减少差异,尤金?奈达从语言学的角度出发,根据翻译的本质,提出了著名的“动态对等”翻译理论。所谓动态对等翻译,是指从语义到语体,在接受语中用最切近的自然对等语再现源发语的信息。在动态对等的翻译中,译者着眼于原文的意义和精神,而不拘泥于原文的语言结构,即不拘泥于形式对应[1]。奈达在《从一种语言到另一种语言》中用“功能对等”取代“动态对等”,使其含义更加清楚与准确。在这一理论中,他指出“翻译是用最恰当、自然和对等的语言从语义到文体再现源语的信息。”[2]奈达还解释,“动态对等”与“功能对等”并无实质性差异,功能对等更能描述翻译的充分程度。在进行法律术语翻译时,翻译者必须着眼于原文的意义和精神,理解原文中法律术语的意义基础,保证所译法律术语具有和原语法律术语平行的法律效力,保证他们一致的理解和运用。准确的法律术语翻译除了要求语言功能上的对等之外,更重要的还要求法律功能上的对等。奈达的翻译理论强调的是两种语言的接受者的感受应该大致相同,追求的是两种效果之间的对等,在法律类义词翻译中即是追求类义词功能上的部分对等。奈达的动态或功能对等理论实质上是等效翻译理论,强调以读者为中心[3]。

法律翻译并不是用译入语中的概念和制度来替换原来的法律制度中制度和概念的简单过程[4],而是一个包括语言转码 (language transfer)和法律转码(legal transfer)的双重转码过程(dual transfer)。 针对法律术语不一致的问题,Sarcevic[4]将法律术语中的对等情况分成接近对等(near equivalence)、部分对等(partial equivalence) 和不对等 (non-equivalence)三种。由此可看出,部分对等只是对等的其中一种形式。这种分类是基于法律术语的概念分析之上,把法律术语的概念特征切分为必要特征(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和次要特征(accidental characteristics),从而决定概念甲和概念乙的对等程度 (甲是源语中的法律术语,而乙是目标语中相对应的法律术语)。接近对等是指甲与乙共同拥有所有必要特征及大部分次要特征,或者甲包括了乙的全部特征,并且概念乙包含了概念甲的全部必要特征和大部分必要特征;部分对等是指概念甲和概念乙共享大部分必要特征及一些次要特征,或者概念甲包含了概念乙的所有特征,而乙只含有甲的大部分必要特征及一些次要特征;不对等是指概念甲与概念乙只共有少数必要特征甚至没有,或者甲包含了乙的全部特征,但乙仅包含了甲的少数主要特征,甚至没有包括,或目标语中不存在源语中的特定法律概念。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情况下,如何选择功能对等词,取决于源语与译入语两者的术语概念是否具有功能对等的特性。功能对等词通常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时候使用,可以把不完全对等的功能词转变为接近对等或部分对等等方法来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的情况。

尽管不同的法律制度下有时不存在确切对等词,但译者可以通过稍微改动译入语法律制度的概念而被认识,即采用扩大下义词或缩小上义词的概念等方法进行法律类义词的翻译。译者在翻译法律术语时要考虑语言对等和法律功能对等两大因素,这在法律词汇翻译,尤其是类义词翻译中尤为重要。

二、法律术语类义词的特点

英汉法律专业术语存在大量的类义词是其一大特点。类义词的实质目的是表达它们共有的某种意义,似乎可以一词予以代之。在做出法律规定时,立法者或释法者担心内容上的缺失可能导致法律纠纷,进而将意思相同或相近的词罗列出来,起到双重保险的作用,这些词就构成了法律术语类义词。“功能对等”翻译理论可以有力指导法律术语类义词的翻译,从而实现类义词之间的功能对等。

类义词是指词类相同且语义上有着某种联系的一组词,这些词通常通过“and”或“or”等连词组合在一起,并常常出现在句子的同一位置,用来表示类似但不同的含义。每个类义词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但它们在词义之间却一般存在着下述两种关系:“下义关系”(Hyponymy)和“整体—部分关系”(Meronymy)[5]。在一组法律类义词中,上义词支配下义词,上义词的语义包含在下义词的语义中,下义词的语义包含上义词的语义。法律类义词中的上义词一般都能找到接近对等词,其下义词在功能中只是部分对等。部分对等表明中英法律术语共有大部分必要特征,而不是全部必要特征。若是直接使用其功能对等词,就无法准确表达目标语的深层含义。

在英国法律体系中,表示“律师”这一概念的有两个相关的法律术语,即是“barrister”和“solicitor”。而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没有这样的区分。1980版的《法学词典》把solicitor译为专门律师/讼师/专家律师/大律师,而把barrister译为状师/小律师/事务律师,我们可以看出,solicitor和barrister的译名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大对小,讼对状,但专门律师和专家律师皆找不到对应的名称,同时大律师和小律师的译法又没有全面反映原文的含义。《法学译丛》将barrister译为“辩护律师”,将solicitor译为“事务律师”,可惜两者皆未能反应内在的对应关系。这些译法都从某一局部、某一方面反映了原文的内涵,但仅仅抓住了一点[6]。“barrister”和“solicitor”与“律师”只构成了部分对等。 为了使其尽可能达到完全对等,这两个词的译名经过许多弯路最终被译为大家接受的巴律师和沙律师,虽然我国法律体系没有这些概念,但是却有利于读者了解英国法律体系,当然希望通过语言的实践检验可以找到更为确切的意义和功能对等译法。

不同法律制度的大部分法律术语在概念上是不一致的。不同法律体系中找不到完全对应的法律概念和分类体系是译者面临最大的困难之一。法律概念和类别在不同法系中缺乏确切的对等词,因此,法律类义词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的功能对等词只是部分对等。

三、功能对等理论在法律类义词翻译中的运用

传统上类义词的定义是这样的:语言中发音不同而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词叫类义词[7]。从概念上来讲,类义词应该是概念相同但语义有所不同的词。用词准确是法律文件翻译的特点之一,因此词汇的选择就尤为重要。类义词中的一种关系是“下义关系”,又称属种关系或内包关系,是一个意义内包在另一个意义之中的关系。正如下面一些例子:

法律中decision一词就是一个种概念,被译为裁决,根据裁决的不同性质可将其划分为其它不同种类的裁决,这些不同种类的裁决就构成了属概念。 《牛津法律词典》中对Decision的解释为:Decisionmaybe addressed either to states or to persons and are binding on them in their entirety.Both the Council and the Commission may also make recommendations,give opinions,and issue notices,but these are not legally binding[8].Decision是一种对政府或个人做出的裁决,对其具有全面约束力。市政机构和委员会也可以做出推荐、发表意见和发布通告,但这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看出decision仅是一般意义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是概括意义上的一种裁决。

而judgement在《牛津法律词典》中的定义分别是:Judgement is a decision made by a court in respect of thematter before it[8].Judgement是法庭就处理的案件而言所做出的一种裁决。 《朗文法律词典》对Judgement的定义为:It is a formal decision made and pronounced by a court of law or other tribunal.It takes effect from the day when given or made,or on a later specified date[9].翻译为:这是一种法院或其它特别法庭所做出的正式判决。它自规定或制定之日起、或之后的指定日期起生效。例如:When the examinations are over,the attorneys of both sides make their final arguments.Afterwards the judge or the jury makes a decision.The decision is then written into a document known as a judgment[10].意 即原告 和 被 告 双 方 律 师 进行质问后做出最终论证,然后法官或陪审团做出判决后写入文件的裁决,这种裁决就叫judgement。Judgement只是一种写入文件的decision,其含义包括在decision之中,其从一定层面上反映了decision的内涵,与decision功能有部分对等。

《牛津法律词典》中Verdict被定义为:Verdict is a jury's finding on thematters referred to it in a criminal or civil trial[8].Verdict是指陪审团在刑事或民事审判案件上的判决。是陪审团审查后做出的决定。这是不同于judgement的裁决,因为judgement是写入文件的裁决,而verdict是judgement后面的程序。Decision包含了Verdict的所有特征,而Verdict只含有Decision的大部分必要特征及一些次要特征,因此两者是部分对等关系。

由此可知,由法官做出的裁决也是decision的一种,这种裁决被称为sentence。Sentence在《牛津法律词典》中被解释为:Sentence is the judgement of a court stating the punishment to be imposed on a defendant who has pleaded guilty to a crime or been found guilty by the jury.Sentence must be pronounced in open court by the presiding judge and is almost always pronounced in the presence of the accused[8].Sentence是由法庭所做出的陈述对认罪被告或被陪审团判定有罪的被告的惩罚的一种判决。这是由法官所做的一种裁决,两者在功能上都是部分对等。

The judgement of an arbitrator is called his award,which can be the subject of an appeal to the High Court on a question of law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Arbitration Act 1996[8].而仲裁委员们在解除纠纷时达成的裁决在英语中被称为award,在《仲裁法》的条款下这种裁决可以做为就法律问题上诉到高级法院的标的。这是仲裁机构对双方进行协议后做出的裁决,其应该也属于decision的一个属类。

比较具体的名称是比较一般的名称的下义词,比较一般的名称是上坐标。因此上述例子中,decision是上坐标,judgement,verdict,sentence和award是decision的下义词,其含义都包含decision,decision与之皆有着部分对等的成份。这些下坐标词对上坐标词decision而言,仅是在含义和功能上有部分对等。了解类义词之间的上下义关系,对法律翻译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在译者不能翻译出意义相同的平行文本的情况下,律师则更希望译者翻译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平行文本。

四、结论

用词准确是法律文件翻译的特点之一,因此词汇的选择就尤为重要。由于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不同,两种法律体系和制度下的法律术语翻译经常会出现意义或功能不完全对等现象。在一组法律类义词中,类义词中的上义词一般都能找到接近对等词,其下义词在功能中只是部分对等,因此我们只能采用扩充词义的方法来限定下义词的意义从而弥补它们之间的不一致。因此,为了解决翻译法律术语过程中遇到的不对等问题,译者除了需要熟练掌握源语和译入语两种语言并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同时考虑不同法律体系中词汇的意义及功能方面的对应,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术语翻译的质量,从而确保法律术语类义词之间最大限度的意义和功能对等。

[1]谭载喜.奈达论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1999.

[2]郭建中.当代美国翻译理论[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65.

[3]罗选民,屠国元.阐释与解构:翻译研究文集[G].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2003:276.

[4]Sarcevic,Susan.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M].The Hague:K 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12-239.

[5]王道庚.新编英汉法律翻译教程[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16.

[6]陈忠诚.法窗译话[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2:50.

[7]王德春.词汇学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83:136.

[8]Martin,Elizabeth A.Oxford Dectionary of Law[Z].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7:31-524.

[9]Curzon,L.B.and Richards,P.H.The Longman Dictionary of Law[Z].Law Press China,2007:325.

[10]张耀辉,陆志安,袁铮.商法英语[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4.

H059

A

1673-1999(2011)17-0121-03

张卓(1986-),女,河南社旗人,上海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20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201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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