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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导向”到“实践导向”
——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初探

2011-08-15唐自政

皖西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导向

唐自政

(皖西学院 政法学院,安徽 六安237012)

从“知识导向”到“实践导向”
——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初探

唐自政

(皖西学院 政法学院,安徽 六安237012)

传统的本科层次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是让学生获得系统的法学知识,培养模式的各个要素也是通过法学知识而组织起来的,是一种“知识导向”的模式。这一模式虽有其优势,但是不利于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专业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己任,就必须变“知识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实践导向”人才培养模式。具体来说,就是要改进课程体系、改善教学方法、改革评价方式、强化“双能型”法学教师队伍建设,结合国家司法考试,加强应用型人才培养。

人才培养模式;法学;应用型本科

近年来,高校本科法学教育人才培养问题成为法学教育界关注的焦点。在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一些高校开始摒弃传统的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目标,明确提出要培养应用型人才。例如,淮南师范学院是这样表述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的:“本专业培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各类用人单位(法律部、人力资源部)从事社会工作、法律事务,具有法学和现代管理技术及社会工作专业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皖西学院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法学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扎实的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相关政策,具备政治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学科基本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职业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能在基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应用型人才与学术型人才是两种不同的人才类型,因此,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就必须重构本科层次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实现从“知识导向”模式向“实践导向”模式的转型。

一、知识导向——高校法学人才的传统培养模式

所谓“模式”,《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某种事物的标准样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1](P728)据此,所谓人才培养模式指的是培养人才的样式,它试图回答培养什么样的人才、谁来培养人才和怎样培养人才的问题,一般包括教育观念、培养目标、修业年限、修业方式、专业设置、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办学主体、办学条件等要素。传统上,我国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中的各要素和环节是以理论知识为中心组织的,是一种“知识导向”的培养模式。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基本载体。课程体系不健全将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课程改革向来被认为是教育改革的核心。在课程体系上,目前,普通高校法学教育课程存在如下问题:一是非法学类与法学类课程不匹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非法学类课程虽然数量较多,但与法学类课程存在脱节,严重影响了法学知识与其他学科知识的融合,导致学经济法的不懂经济的现象较为普遍。二是法学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关系不协调,主要表现为,在课程安排上,机械地按照先理论课程,后实践课程的方式安排,不仅影响了理论课程的教学质量,也制约了实践课程的教学效果;在课程数量上,实践类课程被忽视,占整个课程体系的比重明显偏小,大多只是在高年级安排时间有限的实习。三是在理论课程上,其内容从组织到实施都严格遵循法学知识内在的逻辑体系,而不是法律实践的工作逻辑。可以说,我国法学课程存在严重的“知识导向”,这直接导致人才培养各环节都存在这一倾向,影响了高素质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

教学是高校工作的中心。在教学上,法学专业不仅广泛存在重理论课程教学轻实践课程教学的现象,而且教学过程本身也存在突出问题。由于法学教材的内容是按照法学知识的内在逻辑组织的,导致法学教学基本上是按照知识的逻辑讲解法学理论和解释法律条文,教师普遍使用讲授法。尽管这有利于学生对法学知识和法律条文的理解,但不利于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此外,实践是培养人才特别是应用型人才的不二途径,但法学实践教学仅仅涉及到法律实践,学生普遍缺乏对相关部门实践的了解,例如学生对真实的经济实践、管理实践等活动的了解程度有限,严重影响了其法律实践能力的发展。

在评价方式上,法学专业主要通过期末考试作为主要方式来考核学生,而期末考试的主要方式又是笔试,笔试的内容则基本上是教科书和教师上课时所讲的内容。这虽然有助于考察学生对作为静态命题系统的法学知识的掌握情况,但无法对学生能否在复杂的法律实践中运用这些知识进行测量。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活动,评价具有导向和激励作用,单一的书面考试会使学生以熟记教科书中的法学知识为学习目标,而忽视真实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知识应用能力的养成。

法学人才的培养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学教师。目前,“大多数法学教育者是由学生直接走上讲台成为教师的,社会实践经验的缺乏决定了他们只能传授那些描述性知识、而难以把知识转化为学生的应用能力。如是,教师就会泛泛而教,学生应付地泛泛而学。”[2]而在法学教师的后续培养中,片面强调教师理论素质的提高,忽视了教师自身法律实践能力的养成。总之,在法学教师队伍建设上,既具有深厚法学理论素养又拥有丰富法律职业实践经验的“双能型”教师较为匮乏。

总的来说,我国高校本科层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是一种典型的“知识导向”的模式。其基本目标是让学生获取更多的法学理论知识,其各要素和环节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主线组织起来的。这种模式在系统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上具有重要优势,但却不利于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养成。因此,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专业而言,必须重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从“知识导向”向“实践导向”的转变。

二、实践导向——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重构

“实践导向”模式是相对于“知识导向”模式而言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人才培养目标是指向理论知识的获取还是实践能力的养成。第二,以“知识”还是“实践”作为串联人才培养模式各环节的主线。显然,“实践导向”人才培养模式是一种以“实践”为线索连接人才培养各要素,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素质为目标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践导向”模式并不忽视法学理论知识,只是在对待法学理论知识的方式上不同于“知识导向”模式。在“实践导向”模式看来,知识的意义在于知识的应用,在这个意义上,知识学习只是手段,这是其一;其二,知识的学习和知识的应用并不一定是同一过程的两个不同阶段:先学习知识后应用知识,而是同一过程。而“知识导向”模式将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作为目标,是为舍本逐末,这是其一;其二,它将知识的学习与知识的应用割裂为两个阶段,是为误解。总之,对于应用型本科高校而言,法学专业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就必须建构起“实践导向”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一)改进专业课程体系。首先要重构非法学类课程,增加与法学课程相匹配的课程,帮助学生更好地实现两类课程的融合;其次要理清法学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关系,加大实践课程的数量,提高实践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比重,增加学生参加法律实践的机会;加强实践类课程的开发,增加实践课程的种类,建设观摩审判、模拟法庭、模拟审判、社会调查、毕业法律实习和毕业论文等多种形式相互衔接的实践课程体系。在课程安排上,改变先理论后实践的单一课程安排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业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相互交替的方式安排课程。在理论课程的组织上,采取按法学知识逻辑和法律实践逻辑相结合的方式,在坚持传统按法学知识逻辑组织内容的基础上,开发按法律实践逻辑组织内容的新教材。

(二)改善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在教学方法上,改传统单一的讲授法为“讲解式与案例教学、理论分析与司法实践相结合”[3](P58)的方法,在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尊重并激发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性,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素养,增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强化实践教学的地位不仅要重视各类型法学实践,还应创造机会让学生参与广泛的社会实践,增加学生对社会各领域实际工作的了解。

(三)改革评价方式,大胆进行考试模式改革,变单一的考试评价为档案袋评价。档案袋评价法就是有目的地、系统地、持续地选择、收集被评对象的作品或者其他实践记录,以反映其在特定领域的努力、进步与成就的方法[4]。具体来说,档案袋评价法就是收集与学生学习和实践有关的一切,如作业、考试成绩、各类报告、媒体资料和学生对自己作品及实践过程的反思等,并以此为依据评价学生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不仅重学习结果,而且重学习过程,对于评价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四)改变师资队伍建设方式,强化“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在任法学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建立法学教师定期到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锻炼的新机制,帮助法学教师积累法律实践经验,提升其法律实践能力,使法学教师成为既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拥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双能型”教师。二是建立从法律实务部门引进或者聘任具有一定法律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全职或者兼职教师的机制。“双能型”教师队伍的建设不仅能有效加强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它有助于学生将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学实践相结合,增强学生的法学综合素质,如皖西学院政法学院与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所开展的校地合作项目就是其成功的实例。

(五)结合国家司法考试,加强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参加司法考试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可以说,司法考试的推行,为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应用型本科高校要培养从事法律职业的应用型人才,还必须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有机结合,针对司法考试的命题原则和特点,加强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

尽管应用型人才培养在最近几年受到了理论工作者、实践工作者和政府决策层面的高度重视,但是总体而言,仍处在起步阶段。由于受传统惯性的影响和诸多现实条件的限制,应用型本科高校在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上实现从“知识导向”模式向“实践导向”模式的转变,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2]巩丽霞,胡文慧.论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变革——兼谈法科生就业率[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1):67-72.

[3]周世中,倪业群.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4]黄光扬.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档案袋评价方法[J].课程·教材·教法,2003,(2):50-55.

From Knowledge-Based to Practice-Oriented——Discussing the Reform of the Talent Training Mode for Applied Undergraduate Law Education

TANG Zi-zheng
(CollegeofPoliticsandLaw,WestAnhuiUniversity,Lu’an237012,China)

The purpose of the traditional training mode for undergraduate law education is to let students gain the knowledge of legal system;and the traditional mode is a knowledge-based one,whose elements are organized through the legal knowledge.Although the model has its advantages,it is unfavorable to train applied legal talents.If applied undergraduate law education is responsible for cultivating applied legal talents,it is expected to change the training mode from knowledge-based to practice-oriented.Specifically,it is to improve course system and teaching methods,reform the evaluation mode,and strengthen the team construction of double-quality teachers.And it is expected to practice judicial examination-orientated education and applied talents’cultivation.

talent’s training mode;law;applied undergraduate college

G642

A

1009-9735(2011)01-0067-03

2010-09-18

唐自政(1977-),男,安徽庐江人,皖西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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