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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的法律属性及其利用

2011-08-15沈丽红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学位权利论文

沈丽红

(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北京 100088)

学位论文的法律属性及其利用

沈丽红

(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北京 100088)

学位论文是国家信息资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论文的法律属性决定其开发利用的方式。尽管理论界对学位论文是否属已发表作品观点不一,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都将学位论文认定为未发表作品。故而学位论文开发利用机构的开发利用行为必须受现行法律的规制,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学位论文;开发利用;版权保护

一、学位论文开发现状

学位论文是国家信息资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学位论文是在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总结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并在导师指导下加以创新而成的,它涉及的内容丰富、题材广泛,不乏新颖的学术思想和独到的见解,因而具有很高的学术参考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那么对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则有助于减少科研重复、实现资源共享。因此,国内外的高等学校图书馆、国家图书馆等机构都非常重视学位论文的收藏和利用。尽管目前参与开发利用学位论文的机构越来越多,投入使用的学位论文数量也日趋增多,但是由于版权问题一直没有彻底地解决,版权侵权责任和风险一直困扰着开发者和利用者。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至今,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可谓官司不断。仅2008年全国至少有1100余名硕博士先后就博、硕论文被侵权提起诉讼。其中包括中国农业大学刘美丽博士等491名硕、博士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万方公司)案;482名硕、博士在北京市朝阳法院起诉万方公司论文侵权纠纷案;104名硕、博士在北京市朝阳法院起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以及上海5名博士起诉万方公司案。上述纠纷说明,解决好版权问题,对我国学位论文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学位论文的法律属性

1.学界的态度

明确学位论文的法律属性,不仅关系到学位论文的开发,还影响到学位论文的利用。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前提,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那么学位论文到底是已发表的作品,还是未发表的作品?对此学界一直争论不一。

根据目前的研究成果,认为学位论文是“未发表作品”的观点是当前的主流观点。持此观点的学者主要有曲博、李雍雅、陈传夫、张平、党跃臣与曹树人等人。他们在论文中明确提出学位论文是未发表的作品,并专门对其观点进行了论述。另有学者认为学位论文是已发表的作品,主要见诸以下几位学者的研究文章:王玉林认为学位论文答辩后就应视为已发表的作品;李红梅认为研究生将自己创作的作品作为学位论文呈交给学校,表明其同意学校公开该作品,这时研究生已经行使了自己学位论文的发表权;王萍等认为将学位论文提交给图书馆利用是一种行使发表权的行为,馆藏论文可推断为已发表作品;陈淑云、杜慰纯认为学位论文在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档案馆以及规定的收藏全国性博硕士学位论文单位内的查阅使用造成事实上的发表。

2.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及司法实践

尽管理论界在学位论文是否已发表的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但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上,还是将学位论文认定为未发的表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发表的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此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理解发表权是作者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也就是说“作者有权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向公众提供或展示其尚未发表的作品,使作品处于能为公众所知的状态,例如文字作品的出版发行,戏剧或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演奏、广播,或者有线传送,艺术作品的公开展览,至于公众是否知悉,则在所不问”。

那么何谓“公之于众”?“众”的涵义又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尽管有关司法解释已解释了“公之于众”的“众”,是“不特定的人”。但理论界就何谓“不特定的人”仍有不同的解读,因而影响了对“作品发表”的理解。比如,有的学者认为“不特定的人”应指“社会上不特定或特定的多数人,在家庭及其家居生活以外聚集多数人的场所的人”。并据此认为,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过程中公开学位论文的范围,应该是超出了自己的亲属、亲友或向特定专家请教的范围,属于“公之于众”情形。但从我国已有的司法判决中,并未将学位论文的提交、答辩认定为“公之于众”,也就是说未将学位论文认定为“已发表作品”。在中国农业大学刘美丽博士等491名硕、博士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万方公司的案件中,海淀区法院作出了如下的判决:对其中的421起案件,海淀区法院认为,万方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发表权、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万方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论文,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博士论文以每篇1800-2000元计算,硕士论文以每篇1000-1200元。另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美丽等70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他们败诉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刘美丽等都曾经和学校签署过《授权声明》,声明同意学位授予单位以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传播其论文。海淀法院认为,刘美丽曾在提交学位论文的同时,向其学位授予单位中国农业大学作出声明,声明同意中国农业大学以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传播她的论文。刘美丽在《授权声明》中“并未禁止中国农业大学转授权”,故而败诉。

2008年10月,另一批482名硕、博士诉万方公司论文侵权案件,一审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落槌。364名硕、博士获得法院支持,他们获得的赔偿金额为2300-5100元不等。另118名硕、博士因将论文的相关权利授权给毕业院校而被判驳回。

从这两个判决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首先,我国司法实践承认学位论文是未发表的作品;其次,学位论文的使用方式侵权与否的认定,与权利人的《授权声明》中的授权内容有直接的关系。

三、学位论文的法律属性决定其开发利用的方式

学位论文的发表与否,对于从事学位论文开发利用的机构,如,对图书馆及专业数据库公司等机构有着直接的影响。《著作权法》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中,均将作品的发表作为前提条件之一。

既然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都将学位论文认定为未发表作品,那么,学位论文的开发和利用就不能适用《著作权法》有关“合理使用”的条款。

从目前对学位论文开发利用的现状来看,往往是突破了现行版权法的规定的。否则,也不会出现侵权案件扎堆的现象。除了前面提及的专业数据库公司对学位论文的商业性的利用外,部分公益性的图书馆等机构,都存在对学位论文突破当前法律规定范围的利用现象。如一些高校图书馆的资源共享联合体,以及一些国家级别或者地区级别的文献保障体系,不但提供学位论文的馆际互借服务,甚至提供学位论文的电子全文的原文传递服务。这些服务,因为会涉及学位论文权利人的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难以避免侵权嫌疑。尽管,到目前为止并没有针对公益性图书馆等机构的诉讼案件发生,但并不意味着公益性的图书馆在利用学位论文时就有豁免权。

所以,无论是公益性图书馆还是商业性的数字公司,在开发利用学位论文时都应受当前法律的规制。

四、学位论文开发利用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学位论文的归属是开发利用的前提

学位论文的产权归属问题,是学位论文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要规避版权风险,就必须首先明确学位论文的产权归属。学位论文的权利主体是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或单位,学位论文的产生方式决定其权利主体的最终归属。除了普通主体外,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权利主体。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作者作为权利主体,而优先使用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从版权法的角度看,权利主体关系到版权的归属、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许可或者转让、版权贸易安全和版权纠纷的调处等,某种意义上说,权利主体是版权法的首要问题。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学位论文的创作完成过程也比较复杂,其所属学科不同,作者为完成论文而进行科学研究需要依托或借助的物质技术条件也不同。依据版权法,权利主体会呈现不同的归属,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取得学位论文的授权是开展学位论文后续服务的基础

既然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侵权与否,与权利人的《授权声明》中的授权内容有直接的关系,那么图书馆及专业数据库公司等机构首先要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取得学位论文的授权是开展论文后续服务的前提。传统环境下,本论文的使用和服务,一般是限定在馆舍内阅览。因为传播范围有限,在收缴过程中没有特别强调学位论文的授权许可。而数字环境下,作品的易复制性和易传播性,使版权控制变得极为复杂,电子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涉及到发表权、复制权、汇编权和网络传播权,增加了侵权风险。因而授权机制成为电子学位论文开发利用、避免侵权的良策。实践中,已有的判决也告诉我们,只要是在授权范围内的开发利用,便没有侵权之忧。目前,各高校学位论文的授权模式、授权使用内容不尽相同,这也正是造成同案而判决结果不同的原因。

在授权模式及授权内容上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例如,英国图书馆文献供应中心(British LibraryDocument Supply Center,BLDSC)请求参与学位论文传递服务的大学协助,要求博士学位申请者完整填写一份英国图书馆授权协议表(Agreement Form)作为学位申请的标准程序之一。该表要求作者提供个人数据与学位论文数据,这些数据将出现在目录记录以及相关的媒介中;同时,还要求作者签署授权书,允许英国图书馆为出借 (loan)或出售(sale)的目的制作学位论文的复制件。我们的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机构,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将学位申请人完整填写学位论文授权协议表,作为学位申请的必要程序之一。学校可以为作者的授权方式提供不同选择;同时,区别对待涉及专利内容或者有保密内容的作品。借助于此类的强制性规定,学位论文开发机构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后,才能解决侵权风险。

尽管有关学位论文侵权案的判决,对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具有警示作用,但从实际情况看,此类侵权现象并未杜绝或者减少。近日来有关学位论文侵权内容的消息又见诸报端,如北京晚报2011年2月25日第7版刊载了题名为“我的论文!你怎么能卖?”的文章,足以说明学位论文开发利用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为今后减少此类侵权现象,学位论文开发利用机构应提高版权意识,对还未开发利用的学位论文应按法律规定进行利用;对已投入使用的学位论文,应按朝阳区人民法院向科技部和中信所发出的司法建议的内容进行梳理、整改:首先,对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的论文进行梳理,对尚未获得作者授权的论文补充授权或停止对外许可使用行为;其次,对各学位授予单位寄送的仅供收藏的论文和基于共建学位论文数据库协议提交的论文进行分库、分类管理。建立论文著作权审查机制,确保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中的论文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同时,理顺与相关学位授予单位的合同关系,要求其在征得论文作者授权时,就论文的使用方式和转授权情况予以明示和告知,或直接与作者联系从作者处获得相关授权,以提前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

[1]曲博.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法律分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43-45.

[2]李雍雅.高校学位论文传递的困境与对策[J].图书与情报,2005,(3):73-75.

[3]陈传夫,韦景竹.学位论文传递的知识产权研究[J].新世纪图书馆,2003,(4):12-16.

[4]张平.中国数字图书馆及数字出版中的著作权问题[M].汕头:汕头大学长江创意产业研究中心,2005:88.

[5]党跃臣,曹树人.学位论文的发表权辨析[J].情报资料工作,2004,(1):17-19.

[6]王玉林.馆藏学位论文数字化著作权问题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4,(6):595-596.

[7]李红梅.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05,(3):20-22.

[8]王萍,王功杰.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数据库建设的版权问题[J].图书馆建设,2006,(1):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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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3-0046(2011)05-006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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