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助推农户经济发展
2011-08-15王法亮王明川
王法亮,王明川
(1.民建淄博市委,山东 淄博 255004;2.淄博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山东 淄博 255000)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现代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农村金融的支持。近年来,农村金融为农户发放贷款的规模不断扩大,为推动农户经济、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农村金融体系还很不完善,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使用金融资金的成本也远远高于城市。在实施科学发展、城乡统筹发展的今天,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应当在农村金融体系创新,建立普惠型的金融制度等方面实现突破。
一、普惠制与普惠制金融
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是一种关税制度,是指工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普惠制金融,也称为普惠型金融,或者叫包容型金融。普惠制金融是联合国在“2005国际小额信贷年”推出并广泛使用的一个新概念。其基本含义是能够有效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2006年3月下旬,在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的焦瑾璞同志首次提出了“普惠制金融体系”的概念。这一概念提出的社会背景是大中型企业和富裕人群已经拥有了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农户以及贫困人群没有获得金融服务或很少得到金融服务的机会。因此,建立普惠型金融的目标便是让弱势的社会群体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普惠金融的建立,意味着相关的金融服务供给者通过各自的比较优势为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以及微型和小型企业提供服务。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内容包括但并不仅仅局限于加强和巩固微型金融及微型金融机构。
普惠制金融的特征:一是所有的家庭和企业都可以用合理的价格获得各种金融服务,包括储蓄、信贷、租借、代理、保险、养老金、兑付,以及地区和国际汇兑等。二是健全的金融机构,应遵循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及行业业绩标准,接受市场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健全的审慎监管。三是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是指可提供长期的金融服务。四是拥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并在任何可行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具备成本效益且种类多样的金融服务(王华锋,2010)。
二、农户经济发展与信贷约束
(一)农户经济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发展农户经济有利于解决就业化解社会矛盾。发展农户经济能够有效地增加农村居民收入,有利于增加消费拉动国内需求,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积极的作用。发展农户经济,让农户自主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安置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村劳动力就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有利于外出务工人员的工资增长,进而改善企业初次分配中劳动分配偏低、资本收益偏高的不合理局面。发展农户经济,在改善自身经济状况的同时,也能带动周围农户的经济增长。随着广大居民进入城市(镇)欲望的增强,可有效地推动城市化和小城镇的发展,推动中心村的聚集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总之,农户经济的发展可以解决诸多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农户经济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从社会实践看,农户经济发达的地区也是农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达的地区。博兴县幸福镇是一个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它的起步就是通过部分掌握厨具制造技术的农民自主创业,形成了以厨具加工和经营为主导产业的专业经济强镇。淄川城区西部的大邢村,部分农户依托淄川服装城,陆续建立了家庭毛线加工、服装加工项目,现已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服装专业村,不仅安置了本村的绝大多数劳动力,还安排附近村庄的近300人就业。
农户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区域经济不平衡的重要原因。我国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不断扩大既有历史的原因、资源分布不均的原因、大中型企业分布不均的原因,同时也应该看到微小型企业和家庭经济、农户经济发展不够所带来的不均衡问题。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缓慢,不仅仅是规模企业发展的差距,也是家庭经济发展的差距。众所周知,浙江义乌在发展小商品生产经营之前也是非常贫穷的地区,他们的崛起即源自家庭经济的大发展,包括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商品生产和小商品经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不仅在技术创新和跨国集团、大公司等方面有差距,在小企业和家庭经营方面也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每千人拥有的小企业仅有11家,而发达国家达到45家,即使发展中国家也大大超过我国,达到每千人25家。
(二)农户经济发展的信贷约束
农户经济的发展大多都需要外源性资金的支持。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不断深化,农村金融逐步向农户发放贷款,且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农户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农村金融服务还远没有跟上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包括金融服务的获得性和获得额度。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2005年的百村农村金融调查,在1962户有效样本农户中,60.65%的农户有资金融入需要,32.67%的农户获得了信用社贷款。另据山东经济学院与山东省农村信用联社2009年进行的联合调查,山东省各地区农户近3年获得借款的来源,东、中、西部分别有45.51%、50.34%、50%的农户得到了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而从亲戚朋友借款的分别为48.63%、43.05和39.58%,民间有息借贷的分别占5.86%、6.61%和10.42%。令人欣慰的是,2010年山东省农信社系统对农户的贷款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他们在多年来实施农户联保贷款的基础上,省文明办与省农信联社联合实施文明信用工程建设,进一步推进了对农户的金融支持。2010年前11个月,淄博市农信社系统的个人贷款余额较上年增加了28.1%,期内累计发放个人贷款较上年全年增加了45.3%,两个数字都超过了历年平均增幅的3倍以上。即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仍然有许多农户难以获得贷款,或者难以满足贷款额度的需求。我们在特色农业调研中了解到,没有被授信的农户贷款程序仍较复杂,获得贷款的难度较大;从事养殖业的农户更难以获得正规金融贷款。在一家县级邮储银行,一天下午即有3个养殖户的贷款申请无人受理;一养鸭小区的5个养殖户各自仅获得了农业银行3万元的惠农卡贷款,这与其每户一轮购买饲料所需的近20万元需求相比相距甚远;三个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因其使用的都是集体土地,不能抵押,只能以个人信用给予少量贷款支持,其中一户的信贷额度仅为需求额的28%,另两户也不足40%。
通过数据和调查分析,有贷款需求的农户仅有一半左右获得了正规金融的支持,如果考虑到部分传统型的短期极小额度的亲朋邻居间相互资金借用习惯,也有三分之一左右期望获得正规金融贷款的农户未能得到支持;另有相当比例的农户和小微型企业无法在需求额度上得到正规金融的满足。由此看来,我国距离普惠型的金融服务还有很长的路程。就其原因来看,一是正规金融供给不足,尤其是农村金融供给的严重不足仍然是主要问题;二是民间金融发展严重滞后,还没有成为小额金融服务市场的重要补充,更没有成为重要成分。
三、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助推农户经济发展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为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确立了基本方向。
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应当在现有基础上,适应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强化现有农村金融体系的服务功能,大力推进民间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配套建立相应的财税制度体系和担保、保险体系,形成分工协作、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相互支持、适度竞争、成本适宜、惠及全民、运行安全的金融服务体系。
(一)强化现有正规金融机构的支农功能
政策性农业金融应拓展农村信贷业务。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在完善运行机制基础上强化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作用,拓宽业务范围。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最后贷款人”的功能。近期应首先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支持范围。通过对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户的生产资金需求,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可直接解决农户的生产生活金融需求,而惠及农户。对农村合作组织、金融互助组织、龙头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可由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县级组织直接实施,也可以委托在基层设有网点的农信社、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服务。
合作性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化改革,构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服务方向更加贴近“三农”,进一步总结农户联保、批发式的经验,确保其储蓄资金用于县域内,增加农户等个贷比例,快捷、便利地对农户办理信贷支持,发挥好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
现有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法律或政策的支持,成为对农村、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积极参与者和竞争者,并逐步成为农村金融的重要力量。
(二)规范推进多元化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
2005年以来的多个中央一号文件都要求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2005年在山西、内蒙等五省区开展了“只贷不存”小额信贷机构试点。2007年金融管理部门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尽管历经几年的发展,在发展速度和规范性方面还是不尽人意。一是发展速度较慢,整体规模小,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作用非常有限;二是资金使用成本高。尤其是近年来批准设立的投资公司,成为了变相的“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此,应按照原先设定的基本原则,降低进入壁垒,推动并监督其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其地缘、信息、快捷等诸多优势加快发展,尽快成为农村金融的重要力量。以增加金融资本投入量、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通过“增量”和“扩面”打破农村金融垄断、推动农村金融竞争,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格局,使得农村、农民能够在合理成本的范围内满足金融需求。
(三)完善农村金融财税和补助政策
普惠型金融是一种非歧视金融,不仅要保障小微型企业、农户等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获得同样金融服务机会,还要保障所有社会阶层和群体都能以相近(或相同)的成本获得金融资金,让所有社会成员、小微型企业等社会阶层和群体获得与大中型企业和城市相对富裕人群相近的融资成本。但是,金融机构面对农户和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成本则远远高于面向大中型企业和城市家庭的信贷投放成本。据对淄博市的调查,面对县以下微小型企业和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信用社,2009年度每1亿元贷款余额所需人力成本(全员)为13.12人,而主要面对城市工商业服务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控股)银行,每1亿元贷款余额所需的人力成本(全员)仅为6.49人。在农信社内部,2009年和2010年1-11月末,从事个贷业务的成本(信贷员人数)是公司类业务贷款发放成本的10倍左右。这一巨大的成本差距仅靠现行的税收优惠和补贴远远不能弥补,应当进一步降低面向农户和小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各种金融机构)的税收水平,并给予更多的成本补贴。以保证弱势群体以合理的成本获得信贷支持,让从事农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获得其应得的利润。
(四)建立政策性保险和担保机构充分降低涉农金融风险
一是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农业承受着市场、自然等多重风险,是一个风险较高、收益波动较大的基础产业、弱质产业,应当在近年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宣传,扩大保险范围,建立大灾保障制度,以保障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稳定性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二是建立政府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申请贷款的农户和小微型企业参加的个贷保险基金,以保障涉农和小微型企业贷款的安全性。三是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与农户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组织和企业,创办为农户和小微型企业服务的担保公司。以科学合理的保证方式,保障农户及小微型企业获得信贷支持的能力,保障涉农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1]王华峰.普惠制视角下的农村金融制度建设探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0).
[2]韩俊.加快建立普惠型的农村金融体系[J].农村经营管理,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