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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代版权保护的有无
——兼评安守廉、郑成思之争

2011-08-15欢,赵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版权法皇权版权保护

刘 欢,赵 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试论宋代版权保护的有无
——兼评安守廉、郑成思之争

刘 欢,赵 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世界范围内对于宋代的版权问题有着激烈的讨论。其中,安守廉和郑成思的争论最为引人关注。二人分别基于不同的研究方法得出了相异的结论。但是考诸史实,二人对宋代版权保护的考察有失偏颇。安守廉认为,20世纪以前中国所有表明国家努力提供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事例,都完全是“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的论断过于简单;而郑成思对于版权史的考察是从西方现代法制的话语出发来寻找中国古代相类的东西,并非“就中国论中国”。在对两个人的结论反思之后,从“新法律史”的角度对中国固有的版权制度进行了有限度的考察。

安守廉;郑成思;宋代版权

在宋代的版权问题上,来自中外的诸多学者发生过激烈的争论,这种争论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包括著名知识产权学者郑成思、哈佛大学教授安守廉在内的研究者们针对中国版权的起源,版权保护在宋代是否真正存在等问题进行了深度的研究和论证,也形成了很多的成果。

一、安守廉、郑成思之争的简要介绍

郑成思先生在1987-1988年间在香港的《中国专利与商标》杂志上发表了数篇文章,这些文章中的观点后来体现在了郑著的《版权法》中和其之后的一系列著作中。郑成思始终认为,中国自宋代确曾出现过对作者(是今天《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版权主体”)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创作性劳动成果的保护,即版权保护。他还认为,尽管中国历史上确实未曾制定出成文的版权保护法律,但是却存在着一定的民事权利。在宋代,版权作为特权出现后不久就一度被视作民事权利受到保护。而且,自宋代以降、以禁令的形式保护出版者(在个别场合也延及作者)特权的情况就始终存在。与之相反,哈佛大学法学院东亚法律研究中心的安守廉在1995年出版的《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se》一书中针对郑成思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安守廉认为,20世纪以前中国所有表明国家努力提供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事例,都完全是“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而不应把其视为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而郑成思在史料记载的一些事例的基础上,反驳了安守廉的观点。他认为安守廉犯了形式逻辑的错误,把结论当成了出发点,故而在论述中尽量避开了得不出此结论的史料。也即他落入了何兆武先生所谓“史从论处”的窠臼。郑成思同时也指出,不可否认中国古代帝王主要实施的是“观念控制”,但是这与“有限的版权保护”并不是绝对排斥的。

二、对于安、郑之争的几点省思

安守廉的观点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可以自圆其说的,是有道理的。但是其论证也有失偏颇,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地处理使得人们看其著作有“一刀切”的感受。安守廉通过一系列的事例得出一个结论,即传统中国的人们对于过去有着一种超乎寻常的尊崇,而他们在“立言”时更为注重的是与过去的交流和传递。如果这种“立言”的智力活动与过去的相关性更强(即在文字或思想层面有着对于过去的复制),那么就证明了“复制者”对于经典的理解更加深刻,同时也对于道统的传递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安守廉还认为,儒家的学者对于商业是鄙夷的,传统中国的学者“立言”是为教化与道德的更新,而不是为着获利。但是,纵观安守廉的整篇文章,无一例引用中国古代的正史类的史料,更不用说更为客观地记录历代典章制度的“会要”、私著的“三通”等。仅仅从传统中国末期的一部版本目录学著作、部分先秦典籍和诸多西方的汉学著作出发,就能得出如此笃定的结论,不得不让人怀疑其真实性和可靠性。由此可以看出,安守廉的观点还是值得商榷的,宋代文人已经产生了功利的思想,而不能说只是为着道德教化。既然可以言利,当然可以争利,作者对其著作产生版权保护的愿望也就有了可能性。

郑成思的观点也并非是无懈可击的。首先,郑成思当作证据的史料对证明自己的结论固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错误。但是这些史料主要是著作上的相关记载,而并没有同时注意国家颁布的一系列的出版管制法令。所以,其结果看起来在其选择的史料之相互印证下可以顺其自然地得出,但是如果换一种方式来思考这些结论时,甚至可以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如:在唐宋以前,很少有直接关于出版管制的规则。但是,焚书坑儒这样的行动也使得对于书籍得到了极大的管制。诸如此类,郑成思也并没有纳入自己的研究范围。其次,郑成思关于传统中国版权的研究更多的是以西方现代法制的话语为出发点。从史料中寻找出相类的东西,以期证明中国古代是有法制(有版权保护)的。这种以某个特定的目的与价值去衡量、探讨版权的有无存否,会落入西方话语霸权的圈套。郑成思引用如此之多的史料来证明中国古代有现代意义上的版权保护,这种版权保护也及于现代《著作权法》上的版权主体。这种论证看似在梳理了有关版权史料的基础上得出了颇有说服力的结论。但其实际上是把传统法律与今日全盘西化的立法现实二元对立起来。在这个层面上,安守廉的“就中国论中国”的省思是十分值得中国学者借鉴的。

三、结论

安守廉与郑成思之争的背后反映的是其学术逻辑与研究视野的差异。采纳的史料不同,运用的研究范式相异,知识结构、学术背景的差别必然会使二人得出迥异的结论。而笔者尝试着抛开这种“左右手互博”的尴尬局面,从“新法律史”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传统中国的作者们产生了版权保护的观念和意识,这个已经是学界的共识了。但是,这种观念和由此产生的偶尔的版权保护为何没有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或是知识产权法)?笔者看来,这与传统中国的政治体制密切相关。传统中国的皇权是独断的,皇帝实行独裁统治,总揽一切大权。皇权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会受法律的制裁。这种独断的皇权之外不存在与之相互竞争(或制约)的其他权力实体。皇帝害怕产生能够与之相抗衡的权利实体,便不断地采取各种手段包括削弱相权、军权,镇压农民暴动,防止外戚、宦官专政在内的行动,以消除对皇权构成威胁的各种因素。皇权致力于收拢一切权力,通过无限地扩大国家力量(而非让渡权利),以强化对社会的控制。传统中国单极权力的事实使得皇帝根本无需借助他力,便可以直接对于出版进行管制,出版管制又反过来加强了皇帝的集权统治,从而导致了一种螺旋向上的结构,皇权不断上升并最终跌入了柏杨先生所谓的“酱缸”之中。皇权独断的一个结果就是,出版商或作者对于版权保护的主张必须把自身的利益包装在王朝的政治利益下,才有可能得到官府的重视。出版商或作者通过夸大随意盗印书籍的危害性,标明盗版会带来“窜易首尾,增损音义”、“诚有害于士林”、“致误读者”等危害,使自己的知识财产的利益与王朝的政治利益契合。只有这样,利益相关者才能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中实现公力的救济。

至此,已经可以看出,宋代的出版商和部分作者确实产生了一定的版权意识和版权需求,而且这种意识和需求也确乎早于西方。但是,其最终并未发展成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而且自宋以降,王朝也几无保护私人版权的制度的建立、规则的制定。这也与版权意识的发展进程十分不同步。固然,在其间确有一些人版权保护的主张得到了官方发布禁令的保护,但这些主张仍然要“涂抹上与王朝利益一致的色彩”,官方关心的依旧只是自己政治利益的稳定,而与私人财产利益的保护毫无关系。同时一些学者认为,官方维护自己利益是无可厚非的,与此同时,这些禁令也确实产生了版权保护的效果,对盗印的控制使得官方的利益与民众的利益达成了一致。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知识产权虽然是一种私权属性的无形财产权,但是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是其所有无法凭借传统民法上的占有方法来控制。因此,其保护范围、保护方法、救济途径全要由法律加以规定。”那么,版权保护也就不仅仅是出版者或作者产生的观念和官方偶尔的保护能够完全说明的。如果官方没有对于版权保护的意识,出版者或作者对于版权保护的主张也必须要与王朝政治利益相一致,那么官方的有关版权保护的禁令就只能解释为“控制思想观念的传播”。

[1]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1-25.

[2]邓建鹏.宋代的版权问题——兼评郑成思与安守廉之争[J].环球法律评论,2005,(1).

[3]邓建鹏.财产权利的贫困——中国传统民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39.

[4]何兆武.苇草集[M].北京:三联书店,1999.

[5]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3-24.

[6]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北京:三联书店,1994:350.

[7]李雨峰.思想控制与权利保护——中国版权法的历史演变[D].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03.

[8]黄宗智.过去与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9]李怀礼.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43,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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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0046(2011)01-00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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