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解读中国特色民主中的几对关系
2011-08-15李婷
李婷
(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河南 郑州 451191)
正确解读中国特色民主中的几对关系
李婷
(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河南 郑州 451191)
民主是个好东西,然而,民主并不是解决当前所有问题的万能钥匙。在中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中,需要正确解读民主与集中,民主、自由与纪律,民主与党的领导,民主与选举,民主与决策,民主与效率,民主与民众文化素质这几对重要关系,深刻剖析民主的生命力及弱点,澄清国民在民主认识上的误区,才能清晰定位目前民主政治发展的目标。
民主;集中;纪律;自由;决策;效率;选举;党的领导;文化素质
民主是掀开中国现代革命帷幕的利器之一,因而大多数国人认为只要实现了民主,就能解决现今社会存在的种种矛盾与问题。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了对民主的盗用和误用,使民主时时陷于困境之中。笔者以为,必须深刻剖析民主的生命力及弱点,澄清国民在民主认识上的若干误区,才能在推进中国政治民主化的过程中,扬长避短,发扬其优越性。
一、民主与集中
民主和集中,都是无产阶级政党在自身建设上的要求。我们经常说民主与集中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然而事实上民主与集中并非矛盾对立的关系。从字面意义理解,民主的对立面是专制、独裁;集中的反面是自治、分散。从党内权力运行看,民主强调决策的主体只能是集体,不能是个人,必须尊重多数人的意见;集中强调的是经过民主程序的决定一经形成,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各个组织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因此,民主与集中两者之间并不具有矛盾性,因而说两者的有机结合更为恰当。
而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常常被曲解为“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一方面,以正确与否作为集中的根据,有违“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的集中只能集中多数的意见,而无论这些意见是否正确。列宁曾说过:“对于我们来说,大多数人的意志永远是必须执行的,违背这种意志就等于叛变革命。”[1]15刘少奇在《论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中也曾经明确指出:“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规定:只要是大多数,是上级或中央通过决定了的,就要服从,就是不对也要服从。”[2]460当然,刘少奇同志的意思是说,在多数人意见错了,少数人对了的情况下,少数人也只有服从多数,取得组织行动的一致,同时应该用真理的力量去说服多数人。另一方面,何谓“正确”?“正确”的标准及尺度是什么?谁来认定正确与否?按照党章的规定,党内领导体制实行委员制,俗称“党委制”,但在现实的权力运作中,党委书记却成了真正意义上的一把手,“这就是这些年来盛行的‘一把手’政治的逻辑起点——既然要我一把手负总责,根据责、权、利对称的管理学原理,那么,我一把手就有理由控制全权、全利”[3]51。从而,党内民主,也只能表现在个人工作作风上;集体领导,也不过是集思广益的工作方法而已。由于最后的拍板权、选择权掌握在一把手的手中,“正确”的尺度,也就全由一把手个人来理解和操作。因而,在实际运作中,“允许你民主,但是由我来实行‘正确’的集中”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做法。比如,有一段时间,外界对山东济宁市建中华文化标志城的非议甚嚣尘上,但在当地,这项工作仍在按部就班地进行。有关人士称,标志城的建设不会因为现在面临的争议而停止。尽管在2008年3月9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的一次分组讨论中,山东省政协主席孙淑义的提案及发言——《推进中华文化标志城建设,打造中华民族精神家园》遭致众多政协委员的异议,但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山东济宁市市长张振川却振振有词:“允许有争论,但是肯定要建。”在他看来,“允许争论”是发扬了民主工作作风,而“正确”集中的结果是“肯定要建”。这完全违背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割裂了二者的有机结合,使实质上的民主集中制仅仅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使民主流于形式,成为空洞的说辞。
此外,笔者认为,民主自然包含着集中,凡民主都需要集中(而且都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民主决策过程之后必然是集中的结果,也就是执行行动的一致。除了无政府主义的大民主没有集中的结果外,有明确规则和程序的民主,最后必然产生集中。倘若民主决策后没有集中的统一的行动,这样的“民主”就只是一场浪费人力、物力、时间的闹剧。既然集中是民主必然的结果,那么“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说法就不科学、不严谨,这个“集中”就是先于民主而存在了,这就容易使人联想到民主的结果其实是已经既定了的、集中好了的意志,而民主的作用只是把过场走完整而已。所以,不管是从逻辑层面,还是从实践的角度来讲,“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都不是科学的、严谨的表述。
民主集中制,按照俄文的原意,应该译作“民主的集中制”。“民主的”是一个形容词,起定语的作用;“集中制”是名词,起主语的作用。从列宁提出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也可以看出,民主集中制首先是一种集中制,这种集中制与当时俄国党内有人鼓吹的“自治制”相对立。它强调党要有统一的纲领、统一的章程、统一的领导、统一的行动,反对党内的涣散状态。但是,这种集中制与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专制的、官僚的集中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与民主的原则相联系,是建立在一定的民主基础之上的。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它是一种同资产阶级的即军队的、官吏的集中制相对的,是自觉的、民主的、无产阶级的集中制。由此看来,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就是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因此,我们坚持的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必然包含集中的民主,是在民主的基础上达成全党意志统一的民主过程和行动统一的集中过程的有机结合。
二、民主、自由与纪律
无数的民主理论都肯定了法律与自由的内在统一性,但在纪律与自由的问题上,理论的分歧依然存在。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在于:法律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产物,而纪律是组织用于约束个人的产物[4]87。
笔者以为,一个组织的纪律来自全体组织成员对组织纪律的认同和支持。邓小平曾说过,“有了共同的理想,也就有了铁的纪律”[5]144。“对一切无纪律、无政府、违反法制的现象,都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否则我们就决不能建设社会主义,也决不能实现现代化。合理的纪律同社会主义民主不但不是互相对立的,而且是互相保证的”[6]360。所以,毛泽东指出:“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在这个制度下,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7]66。“文化大革命”的血的教训告诉我们,纪律是民主强有力的保障,没有真正的、有效的纪律,民主就只是一句空话。
而“纪律和自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是不可分的,缺一不可”[5]111。在人民内部如此,在党内更是如此。就党的纪律本身而言,它是全体党员为了实现共同的理想、共同的历史使命而遵守的约束自身行为的措施,具有深厚的信仰和认同基础。而且,党的纪律是有明确价值取向的,遵守纪律不是为了限制个人利益的发展,而是全体党员为了保证党的团结统一所自觉采取的一致行为。列宁说:“行动一致,讨论和批评自由——这就是我们明确的看法。只有这样的纪律才是先进阶级民主主义政党所应有的纪律。”[8]121“一个党如果允许它的党员完全按个人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自由行动,这个党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不可能有战斗力,党的任务就不可能顺利实现”[6]271。在苏共28大上,戈尔巴乔夫对党的民主集中制进行了修改,主张各级党组织实行“自治原则”;下级的决议只要不违背党的纲领目标,上级不得撤消;加盟共和国共产党可以不执行苏共中央政治局的决议;允许党员成立不受党委领导的党组织、党的俱乐部。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苏共的党内民主化实际就是抛弃民主集中制,把民主普遍化、庸俗化、扩大化,民主被曲解为可以不要任何纪律约束。这种无组织无纪律的状态使苏共内部意见分歧、纪律松弛、离心离德、党派林立,完全丧失了党的凝聚力,为苏共的瓦解分裂埋下了严重隐患。
因此,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也没有不要纪律的绝对民主。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的,是要造成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一种政治局面。
三、民主与党的领导
长期以来,人们在看待发扬民主与实现党的领导关系时有一种误解,认为发扬民主就必然会削弱党的领导,尤其是在局部直选地区出现了党组织推荐的干部落选的情况下,这种思想更有蔓延之势。
这种观念是极其错误的。“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利益整合、引导选举、政治录用等方面”,“党的功能充分体现出来,党的政治主张能够得到实现,就是实现了党的领导”[9]256。一方面,党推荐的干部落选,不能由此来断定民主削弱了党的领导地位。从更深层次来讲,只要是共产党员当选了,无论是群众提名的,还是上级党组织推荐的,或是自我推荐的,党的执政地位并没有改变,也不存在削弱党的领导地位的问题,削弱的只是原来集中于上级领导手中的任命权。另一方面,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党要转变领导方式,保障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党要转变观念,以服务的姿态出现,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这样才能在选举中获胜。此外,党组织推荐的干部落选了,首要的问题是要反思为什么落选?是外在的人为因素干扰呢,还是内在素质不良?是组织工作不到位导致推荐失误呢,还是里面有腐败因素存在?
这里还存有一个误区,认为“党管干部”与民众拥有选择干部的权利是对立的。党章规定,党的各级机关由普通党员自下而上选举产生。与此同时,“党管干部”的原则强调的是自上而下对党的干部的层级管理,如何把这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我们非常赞同“所谓‘管’不是具体管人头,而是一种控制,这种控制不是直接决定,而是一方面尊重民众选择,另一方面又采取措施对民众的选择行为进行引导”[10]170这一观点。对此,我们主张,党组织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科学的选举规则来规范选举,科学地把党的主张和组织意图通过规范的程序转化为群众和党员的自觉行动;二要利用舆论工具和组织支持来引导民众关注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三要积极利用宣传工具,广泛传播选举信息,宣传选举知识,把选举活动控制在国家法律范围之内;四要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氛围,鼓励励精图治的工作风气,力图达到组织意愿与公众意志的统一。党通过这些措施,在民主政治的边界内利用合法空间实施引导,赢得群众的支持与拥护,既树立了党的权威,又增强了党执政的合法性,使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和谐统一,使党的领导地位不断巩固。因此,发扬民主不仅不会削弱党的领导,而且会使党的领导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四、民主与选举
“自由选举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前提”[11]229。由于选举与民主这样的密不可分,因而民主选举的功用性也被无限放大,诸如:民主选举意味着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转变为由“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民主选举可以“优中选优”,更好地选拔任用人才,等等。笔者看来,民主选举虽然可以更真实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调动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理顺权力的授受关系,增强权力的合法性,但在现实中却并不一定能保证选举结果的合理性。这里面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存在:
一是选举的可操纵性。一方面,在理论层面上,民主选举的结果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但在现实的民主实践中,这一理念却因选举程序规则的设计不同而难以完美实现。美国著名学者阿罗在其著名的“投票悖论”中做了精辟的论证,认为通过制定一定的选举规则,是可以规避不利于己的选举结果发生的。另一方面,在我国特殊的国情条件下,中国农村仍然盛行对强权的盲从。这里的强权既指曾经担任职务的参选者,也有宗族势力膨胀者,甚至还有恃强凌弱的强人。村民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也不敢违抗强权去要,于是有人在不知不觉中被剥夺了民主权利,有人随波逐流成为被强人控制的选民中的一员。
二是选举的非理性。民主选举的功效是有边界的。一方面,这个边界以利益为制约。在不同的利益群体存在较大的争端而又没有很好地整合的情况下,选举的结果未必公正。比如: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虽然有根本利益一致的一面,但也有利益冲突的一面,假如管理者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势必会招来一部分被管理者的不满,如在这种情势下选举,其结果就可能有失公平。因而在我国民主政治刚刚起步,制度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在一些地方出现了这样的奇怪现象,即有劣迹者固然选不上,可是最优秀的人也选不上,而选上来的人不是最差的也不是最好的。还有少数地方有人为了争取选票而不敢坚持原则,怕因得罪人而选不上,因而出现了一团和气、牺牲原则的不良现象。另一方面,广大民众与政治精英之间在信息资源处理和信息理解能力上有很大的差别,民众选举的倾向性也越来越难以掌握,有时候他们并不完全根据被选举人的政治承诺或实际业绩来进行投票,甚至以形象认同感或地域认同感来选择投谁的票,等等。这些因素造成部分选举结果欠合理。
选举虽然具有上述缺陷,但它仍是实现民主最重要、最不能缺少的一个环节。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政府为改选及选举各级参议会的指示信》中对此问题曾发表过看法,他说:“民主政治选举第一”,“如果有人轻视选举,或者说不要选举,那就等于说不要民主。不要民主就等于不要革命。”[12]3如何避免选举出现这种非理性结果以更好地发挥民主的优势效应呢?这就要求党要充分发挥特有的引导选举功能,有效整合各方面的不同利益诉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用马克思主义选举理念来提升民众的识别能力,引导民众理性投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在制度上科学设计、程序上合理安排,使选举的结果科学化、合理化。
五、民主与决策
为了提倡民主,很多人给民主披上了绚丽的外衣。而科学决策就是这件外衣上最为夺目耀眼的钮扣。不仅是普通的民众,有一部分学者也在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之间划上等号,如有学者说,“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是不可分的”,“所谓决策科学化,首先是民主化,没有民主……也就没有决策的科学化”[13]263。
中国传统文化中“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的惯性思维让大部分人对“人参与到决策过程中越多,决策就总是会更加正确一些”表示认同。从一般意义上说,这是有道理的,但是却并非绝对。科学决策是相对经验决策而言的,而民主决策则是相对个人专断而言的。影响科学决策的因素极其复杂,主要可以归纳为决策观念、决策程序、决策体系、决策者素质等几个方面。民主通常在决策观念和决策程序两个因素中发挥作用。在决策体系这一因素中,决策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同决策的科学性与否有着紧密关联,比如:尽管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确实在大幅缩减省级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代表的同时增加了一线工人和基层农民代表的名额,但是这相对于中国庞大的工农队伍来说还只是一个较低的绝对数值;尽管增加了3名农民工代表,但相对于我国1.5亿人的农民工队伍来说,这个数字实在是少得可怜。可以想象,处在强势位置的多数很可能出于维护自身团体的利益忽略少数利益团体的利益,而政府则有可能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曰多数人的压力)下,做出不利于少数的决策。因而民主决策并不一定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人类历史上就有不少通过民主决策而做出错误决策的例证: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竟以“慢神”和“蛊惑青年”罪而被起诉,通过完全合法的民主审判程序被判处死刑;现代德国的希特勒正是通过民主程序登上了权力宝座,并在德国人的同仇敌忾下发起了对犹太人的“圣战”。此外,决策者的素质也是影响决策科学性的关键因素。比如,需要提出一套节能降耗设计方案,一边是人数众多的非业内人士,一边是几个资深能源专家,同时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可行性计划,试问是人数多的这套方案更科学呢,还是专家们的意见更科学?实践证明,有时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这样的例证不胜枚举:哥白尼、伽利略、达尔文,他们的学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被多数人承认,反而被看作错误的东西,当时他们是少数;毛泽东还说过马克思、恩格斯手里有真理,可是他们在开始的时候是少数;列宁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也是少数;中国共产党1921年成立的时候,只有几十个党员,也是少数人,可是这几十个人代表了真理,代表了中国的发展方向。因而在很多情况下,决策的正确与否和参加决策的人数的多少并没有正相关关系,人数有时候往往是一种陷阱。我们只能说,实行民主,提高了决策科学、正确的几率,但却无法为决策的科学与否提供绝对保证。
既然民主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那我们还要不要坚持民主决策呢?答案是肯定的。虽然民主不能绝对保证决策的科学与正确,却能够降低和化解因决策失误带来的风险。一方面,有多数人的参与,能够最有效地防止发生极端型的决策。毛泽东就说过,像斯大林那样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事情,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发生[14]155。另一方面,决策是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一个人行使权力的决策过程和多数人行使权利的决策过程的区别,关键在于权力行使之后责任主体的差别。大多数人参与了决策过程,这大多数人就必须承担权力行使可能带来的任何后果。换句话说,即使权力行使做出了不正确的决策,产生了不良的后果,参与决策的大多数人也能心平气和地接受这个局面。道理很简单,因为他们自己参与了决定这件事。另外,就正确与失误的比例来讲,毕竟多数人决策失误的概率要少得多。而且,即使多数人由于经验不足或科学水平不够,或一时冲动做出了错误决策(而所谓的错误决策也正是因为损害了多数人的决策才谓之错误),这些做出了错误决策的大多数人,也会很快要求纠正,而此时,多数人与原来的少数人就达成了共同的决策认识,纠正错误决策也就没了阻力。此外,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能够使决策者更加清醒地查找自己方案的不足和疏忽之处,使之更加完善,从而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而且,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常常是实施方案出现差错时的补救措施。
六、民主与效率
有很大一部分人尤其很多领导干部认为民主是个麻烦的东西,实行民主必然妨碍效率目标的实现,这种观念让他们在行为上抗拒民主,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
反对民主的人认为,民主需要人们之间语言的沟通,意见的交流,因此总要花费很多的精力和时间;民主有既定的程序规则和制度内容,操作的随意性大大降低,相机抉择的应变能力大打折扣;民主需要对多元化利益进行整合,因此需要反复协商,以求得各方的妥协,而各方妥协的程度又可能会影响到决策执行的力度与效果;民主需要公众的参与,追求公众最大程度的认同,因而可能贻误最佳时机;集体决策花费时间多,容易各执己见,议而不决,等等。
这些看法都是片面的。我们应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来分析民主与效率的关系。一方面,效率归根到底是人的效率,它与人的积极性有关。民主能够调动起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决策中来,能够激发其内在的潜能,能够集合集体的智慧与经验,因而也就为高效率的产生提供了实现的可能。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在它产生不到100年的时间里,创造出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的社会生产力,就在于它开创了现代民主制,大大拓宽了民主的范围,使人的积极性空前释放[15]408。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民主虽然不能保证决策一定正确,但却能提高决策正确的几率。而科学的决策意味着有效决策:既有效率,又有效益。所以,从长远的历史发展维度来看,民主也能使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曲折和失误的概率降低,从而在总体上保持一个较高的、较稳定的发展速度。
民主与效率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在现实政治运作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民主与效率的关系,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是需要我们继续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民主的制度化建设,规范民主的适用范围及使用规则,用制度来调整民主与效率的关系,使民主与效率相协调。
七、民主与民众的文化素质
有很多人常常把一个国家不要民主政治、不能搞民主政治归咎于公民的文化素质低,归咎于公民民主意识缺乏,并据此推定,我国目前推进基层民主改革的路径缺乏科学性。理由是,从文化素质最低的人群开始搞民主,而不从文化素质高的人群开始,选错了民主改革的突破口,因而造成目前农村及基层民主中出现了一系列不健康的现象:农村宗族势力的抬头、贿选、强人当选,等等。
笔者认为,这只是一种肤浅的认识,没有从深层次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究竟二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关联呢?政治社会化理论认为,文化素质程度是影响政治参与的一个主要个人因素。高素质的人群,不仅具有参与政治的技巧,而且相对来说政治责任感和参与意识也较强烈。因此,从宏观的、哲学的层面来看,民众的文化素质无疑会对民主产生影响。人们的文化水平越高,对民主的理解也就越深刻,对待民主就越理性,民主的运行规则就越容易得到遵守。相反,民众的文化素质越低,民众对民主的理解就越模糊,接受民主思想的能力就越弱,在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中自身的意愿表达就越容易发生扭曲。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不利方面。然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没有文化,并不能妨碍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没有文化,不代表没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没有文化,不代表可以漠视自己的权利被人侵犯。因此,借口文化素质低而不搞民主或少搞民主的认识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所谓民主问题,通常是权利问题而非素质问题。民主与素质是间接关系,与权利是直接关系。民主并不是纯粹意识的产物,而是人们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政治诉求。我国确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就是承认人人都有追求个人利益的正当权利。就是在这个个人利益被承认的基础上,人们才增强了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产生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当然,民众的文化素质偏低确实是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的一个不利因素。现代民主政治需要公众的参与,没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对问题的理解分析必然有局限性;不清楚民主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那么民主就很容易被滥用;盲目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对他人的利益诉求持否定态度,民主就有可能演化为社会冲突,等等。应该说,民众素质的高低对于中国目前能否建立民主政治并不具有必然的导向作用,它影响的只能是民主的操作形式及民主的层次问题,高质量、高层次、高水平的民主只能建立在高素质的公民基础之上。目前,我国积极在基层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培育基层民众的民主意识,培养基层民众的民主习惯,努力提高基层民众的文化素质,这正是切实可行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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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etation of the Relations of Democrac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LI Ting
(N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Prosecutor Henan Branch, Zhengzhou Henan 451191, China)
Democracy is not a master key to all th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political democratization in china, several relations need to correctly interpreted, such as democracy vs. centralism; democracy, discipline and freedom vs. democracy; Party’s leadership vs. democracy; election vs. democracy; decision vs. democracy; efficiency vs. democracy and people’s cultural quality vs. democracy. The vitality and shortcomings of democracy need to be analyzed and misunderstanding of democracy need to be clarified to guide the current political development of democracy.
democracy; centralism; discipline; freedom; decision ; efficiency; Party’s leadership; Election; cultural quality
D08
A
1006-5261(2011)03-0030-05
2010-11-25
李婷(1974―),女,江西上高人,讲师,博士。
〔责任编辑 叶厚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