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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刑法课程教学的相关思考

2011-08-15曹喆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罪名公安院校公安

曹喆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53)

按照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与当代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目前我国公安高等院校的办学模式已经从传统的学历教育全面转向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并重的复合型办学模式。这种办学模式是保证公安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提高公安机关实战能力的重要保证。作为公安院校的教师,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深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对原有的课程和教学模式应如何进行相应的改革,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为国家培养出合格的公安实用性人才。

从个人的基本素质而言,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警察,仅仅用政治思想武装头脑是远远不够的,他还应具备如擒拿、格斗、射击、现场勘查、制作法律文书等一系列的职业能力与职业素养。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是警察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职业素养。作为执法者,不懂法的警察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法律课程在公安院校必须受到高度的重视。

一、公安院校中刑法课程的地位与作用

刑法学是以犯罪和刑罚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在普通的政法院校中,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核心课。但在公安院校,刑法学通常被定位为一门专业基础课,这主要是由公安院校特殊的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刑法学在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目标中所起作用决定的。公安执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无论哪个警种所从事的执法活动最终均可归属于上述两类,治安管理专业和刑事侦查专业是公安院校的两大主体专业。从治安管理的角度来说,掌握刑法知识,有助于帮助学员区分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使其能够正确地把握二者在权限、执法依据以及适用程序方面的区别;从刑事侦查的角度看,刑法学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标准为刑事侦查提供了取证的方向和范围——因为刑事侦查最终的目的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而罪与非罪的标准即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则属于《刑法》的核心内容。因此,将刑法课定位为所有公安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是非常必要的。

二、新型教学模式下刑法教学改革

在整个公安教育的转型过程中,刑法教学必须在教学观念、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变革,以适应“学历教育+在职培训”的公安教育模式。

(一)刑法教学目标的转变

在以往的刑法教学中,我们通常将重点放在理论知识的讲授上,不分主次,没有专业倾向性,从课本的第一章讲到最后一章。刑法内容繁多,加上课时较少,造成学生学习潦草,应付考试万事大吉,而在参加公安工作后很难对刑法的理念、原则和具体规范加以准确的把握和运用。

公安人才培养目标应当服务于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公安院校的刑法教学则应当为公安人才培养目标服务。因此,刑法教学应充分把握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适当考虑不同警种的特点,重新设立新的刑法教学目标,即注重学生法律实战技能的培训,让学生学会刑法的基本理论,掌握定罪量刑的方法和技能。力求使学生掌握刑法总论的各种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刑法分论中重点罪名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并以此为基础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结合刑法规定分析、处理具体案件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的整合

随着教学目标的变革,刑法教学的内容必然也会有相应的变化。刑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是犯罪与刑罚,根据公安院校的特点,在刑法教学过程中,应弱化刑罚部分的内容,而将犯罪部分作为重点进行讲授。从逻辑结构上看,刑法课程分为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两部分,在授课重、难点内容的取舍问题上,一般要考虑几个因素:(1)具体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2)突出铁路公安业务特色;(3)适当考虑不同专业的需要;(4)公务员考试及招警考试的需要。(其中,前三个因素是考虑到学生毕业从警后在法律知识、执法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方面的需求,最后一个因素则是一个更加实际的需求,也是学生毕业后从警的必经之路。)

综合上述因素,我们将授课内容做了如下调整:刑法总则部分,以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核心内容,弱化了刑罚部分的内容(刑罚部分中与公安工作有关的内容,如自首、立功、累犯的认定等问题仍是重点)。犯罪构成要件是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界定标准,也是不同性质刑事案件的界定标准,在公安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而刑罚部分的内容主要与人民法院具体工作联系比较密切,因此不作为重点。刑法分则部分,重点讲授与(铁路)公安工作关系密切的重点罪名。这些重点罪名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其一,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多发罪名,如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其二,公安人员工作中常涉罪名,如刑讯逼供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以及涉枪犯罪等;其三,铁路系统常见、多发罪名及特色罪名,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倒卖车票罪等。(这部分内容在其他院校的刑法课程教学中一般不作为重点内容,但是我们学校作为培养铁路公安的高职高专院校,在刑法教学中要突出讲授这部分罪名,强化学生的岗位职业能力,这也是我校刑法课程在教学内容上的特色之一。)在讲授具体罪名时将教学重点放在犯罪构成上,讲清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于个罪所应受到的刑罚处罚略加讲述,使学生有所了解即可。

(三)注重实训教学的开展

刑法是公安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工具,对于使用者来说,它应该是“.exe”形式,而不应该只停留在“.txt”的形式。以往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往往使学生误认为,要学好法律关键靠背法条,而事实证明,只会背、不会用是无法解决公安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的。授课教师应该根据教学内容与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授课过程中适当、合理地增加实训教学手段,让学生真正理解什么叫“运用刑法解决实际问题”。刑法是一门实体法,它规定什么是犯罪、如何处罚犯罪人等内容,实践中还需要结合刑事诉讼法一起来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因此开展实训教学有一定的难度。为此,我们利用学校现有资源,作出了一系列的尝试。

1.庭审观摩。通常在学生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两门课程后,组织观摩法庭的实案审判。由于是真实的案件,法官、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都非虚拟,学生最初会带着好奇、新鲜的心理“看热闹”。在观摩过程中,他们不仅能够看到相对完整的刑事审判过程,还能在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过程中看到他们学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知识是如何在实践中加以应用的,此时学生开始从最初的“看热闹”转变成“看门道”。要注意的是,任课教师应在观摩前将案情简单地介绍给学生,并提示他们案件可能涉及的刑法相关知识;观摩后要适当引导学生运用所学刑法知识对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这一步至关重要,否则庭审观摩的效果会大打折扣。2010年我校组织学生观摩了一起“郑州火车站国画被窃”的案件的庭审。观摩前,笔者为学生讲解了大概的案情,并告诉学生案件涉及的刑法问题,要求学生事先对相关知识做了预习。观摩过程中,控辩双方就该案被告人涉嫌盗窃罪还是侵占罪产生了较大的争议。观摩后,笔者在给学生讲解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联系与区别时,发现学生对这一问题显出极大的兴趣,愿意积极跟随教师结合案件进行讨论,课堂气氛活跃,教学效果极好。

2.利用多媒体播放案例

庭审观摩虽然直观、真实,但难以作为日常教学手段运用。教师还可以利用多媒体在授课过程中适当播放一些刑事案件,结合相关理论,引导学生理解刑法的一些理论内容。如在讲刑法基本原则时,笔者曾给学生播放过农民工偷吃葡萄的“天价葡萄案”的视频资料,通过视频资料中对案件的回放、对受害方的采访、律师的解惑以及刑法专家的观点等,学生更好地理解了刑法中比较抽象的“基本原则”是如何在实际案件中进行运用的。多媒体视频资料的运用,虽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它能够使学生暂时从教师的滔滔不绝中“解放”出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作为理论教学的辅助手段,我们可以将视频资料播放的方式称为“半个”实训教学手段。

3.学生假期见习

近年来,我校学生参加了“奥运安保”、“世博安保”、“春运暑运”见习等实践活动,在这些见习活动中学生能够最直接地面对实际工作。在见习过程中,学生经常会遇到一些疑难的违法、犯罪案件,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学生一方面会向带班民警学习,另一方面也会通过各种途径向教师咨询。学生既可以了解理论规定,也能够学习实践中解决疑难案件的方式和方法,这种模式能够达到刑法教学效果最优化。但这种手段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教师不可能跟随每一名学生进行及时的指导。

以上几种教学方式是近年来我们尝试的几种实训教学方法,将几种教学手段综合运用于刑法课程教学,教学效果明显优于传统的课堂教学。

(四)刑法教材的编写

以往,刑法课程采用的教材大多是教育部的统编规划教材,这些教材虽有许多值得称道的地方,但缺乏公安特色,更遑论铁路公安特色。目前,我们在刑法教学中尝试采用我校刑法教研室集体编写的《公安实用刑法教程》。在编写过程中,我们注重突出(铁路)公安特色,例如:突出犯罪论内容,将铁路常见刑事案件的涉案罪名进行详细的讲解,解决一般教材中将诸如“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等罪名作为最为次要罪名讲解的问题,以及增加铁路侵财类案件特点的内容等,以提高教材编写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五)教学评价方法的改进

教学评价是教学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刑法课程以往的考核方式是单一地将笔试成绩作为考核评价的唯一形式。为了配合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我们对刑法课程的考核方式也进行了改革。在期末的笔试上,刑法采用试题库抽考的办法,由教务处在刑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试试卷。在试题库考试内容设计上,我们非常注重题型的多样化,加强客观题和主观题的结合以及兼顾各章节的分值分布,以期能够更客观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评价。其中,客观题侧重于考核对刑法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情况,主观题侧重考核学生运用刑法基本理论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期末考试阅卷采取统一评分标准、集体阅卷、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由两部分构成,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80%,另外将平时成绩和实训成绩加入到期末考核的成绩中,各占10%。平时成绩根据学生出勤率、回答问题情况、课后作业的完成情况、实训操作情况等进行考核;实训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实训表现、实训作业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这种考核方式既避免了学生死记硬背的弊端,同时也调动了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三、刑法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刑法教学改革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改革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教师和相关领导共同努力解决。

首先,课时过少,课程内容难以展开。由于教学大纲课时的限制,目前我校刑法课程只有52个课时,且课时还有逐年下降的趋势。刑法学包括总则和分则两部分,仅分则涉及的罪名就有400多个,内容之多可想而知。无论是以总则的基本理论为主还是以分则罪名的具体讲授为主,52个课时都很难将内容讲透,更遑论实践教学的开展。

其次,授课教师的公安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目前我校刑法课主讲教师基本都具有法学硕士学位,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但都缺乏公安业务实践经验。这对于刑法课程实训教学的开展是一大制约。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考虑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方面,教师应通过实习调研、挂职锻炼、联合课题攻关、列席业务会议等途径,提高参与实战、研究实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聘请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公安一线警官作为兼职教官,通过集体备课、教学观摩、教法培训等途径,提高实战教官规范教学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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