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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教学的“瓶颈”研究

2011-08-15杜巧阁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瓶颈英语课程英语教学

杜巧阁

(河南工业大学外语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山大学率先在我国开设法律英语课程至今已有30余年,目前全国有40多所政法院系、外语院校在本科生或研究生层次开设法律英语课程,不少教师也在尝试着用全英或双语讲授一些法学课程。随着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程度的不断深化,以及国内的商品市场、劳务市场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对既精通法律又熟悉英语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总体上来说,国内高等院校培养的这类复合型人才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过于高估法律英语这门课程的教学成效,对其困难认识不足、准备不足、研究不足、规划不足,实际教学缺乏针对性、应用性和系统性。笔者在法律英语教学实践中深刻感受到一些难以治愈的顽疾,在此略论一二,以求教于大家。

一、培养目标的双高性VS培养模式的滞后性

培养目标是一种教学理想状态,从宏观和微观方面指引着各项教学活动的开展:教学内容的确定、教学方法的选用、教学效果的评价、课程门类的设置、教师队伍的建设,等等。教师只有首先明确教育对象未来发展的方向和预定的发展结果,才能在法律英语教学中有效实施培养计划,并按照具体的教学目标组织课堂活动。司法部在《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中明确提出“重点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和职业性、应用型法律人才”,学界和实务界也一致认为法律英语教学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既熟悉国内外法律又精通英语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杜金榜教授将其概括为“双高”:“对学生法律基本功的要求高,对他们的英语交际能力要求高。”[1]这类人才的就业去向主要有四个:一是公检法机关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二是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的律师,三是企事业单位或公司法律部门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四是从事法律英语教学科研的高校教师。

然而,目前我国高校的培养模式相对于上述的培养目标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和理想化,从目前高校的教学内容、教学手段、课程设置、师资力量等各个方面来看,法律+英语这类复合型人才是很难在短短的大学四年内培养出来的。现行的培养模式可以概括为五种:一是面向英语专业本科生开设一定量的法学课程,如河南工业大学外语学院面向2002级至2004级英语专业增设法律方向;二是面向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法律英语课程,大部分法学院校采用这种模式;三是设置法律专业和英语专业双学位,一些政法院校和外语院校招收第二学位学生,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工业大学外语学院等;四是在硕士研究生层次上设置相关方向,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在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下设置法律语言学方向,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在法学理论专业下增设法律语言研究方向,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也于2011年设置法律翻译方向的翻译硕士专业;五是在博士研究生层次上设置相关方向,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在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下设置法律语言学方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在法学理论专业下设置法律语言与法律逻辑方向。

由于社会实践对法律+英语这种复合型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语言技能要求极高,前两种培养模式注定很难实现“双高”目标。法律英语里充满了古英语、拉丁语、法语和专业术语,句式冗长复杂,英语国家的普通民众都视其为一种外语,对于中国高校的师生来说,那就相当于两门学科的教与学,其难度可想而知。不管是英语专业本科生还是法学专业本科生,提高法律基础知识系统性的最快捷最有效途径是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而按照我国现行司法考试制度,没有获取本科毕业证的人员是没有报考资格的。面对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高校学生普遍存在浮躁功利倾向,很少有本科生愿意潜心苦读法律和英语两门学科。第三种培养模式中法律英语的学习很大程度上属于学生的个人行为,因缺少毕业生跟踪调查数据,笔者不敢妄加评论。参照当代国外法律人才三大培养模式[2],即英国和欧洲大陆法律本科生教育、北美本科后法学教育模式和澳大利亚双学士学位模式,要想真正培养出懂法律的语言学家、通英语的法律职业者和法律英语研究人员,后两种培养模式才具有可能性和现实性,而每年从屈指可数的几个高校毕业的硕士生和博士生远远不能满足就业市场的需求量。鉴于此,建议面向优秀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英语本科毕业生实行免试本硕或本硕博连读制,首先从时间上保证学生能够系统地研修与法律英语相关的各门课程,否则只能是拔苗助长,欲速则不达。

二、教学目标的综合性VS教材选编的随意性

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是通过本课程的开设和讲授,使学生掌握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英语术语以及法律英语语言特点,训练学生使用英语处理法律事务所应具备的交流、阅读、写作、翻译等方面的基本技能。随着法律英语课陆续在一些院校的开设,各类法律英语教材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问世;然而目前市场上所能买到的教材真正能够适合本科生的并不多,不少教材要么是英国或美国法律文献的拼凑,而对我国法律制度只字不提,要么仅选编某一部门法的相关法律文献。正如有学者所言,大部分教材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编写目的和对象不明,内容面面俱到,实则空泛,不成体系”[3]。我们在法律英语教学实践中选用的是杜金榜教授等主编的《法律英语核心教程》[4]的第一册、第二册和第三册,可以说这是当时所能买到的最成体系的一套教材。该套教材在一定程度上注意到了教材内容的连贯系统性和知识掌握的循序渐进性。但是第三册的内容对于英语专业法律方向的本科生来说实在太难,课文要点和难点的处理也显得比较简单,课时量远远不够;配套的辅导用书仅提供一些练习题的参考答案,没有参考译文,无论对教师来说,还是对学生来讲,信息量都显然不足。准确理解法律英语的最大障碍不是词汇量的大小,而是学生和教师缺少相关法律知识,所以非常有必要介绍一下课文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背景。

教材内容的选编要充分考虑法律实践的需要和培养人才的规格,应该具有实用性与针对性,面对本科生和研究生编写的教材侧重点当然要有所不同。教材太难了,可能会挫伤学生的积极性;内容不紧凑,不利于学生建构系统的知识体系;理论性太强,又易于损伤该课程的操作性和实践性。究竟如何选编教材内容是一个需要教育部或司法部组织相关院校、研究机构和实践部门的各路专家认真论证的问题,而不应该随心所欲地编选出版。“国际型法律人才的教育不是学术教育而是职业教育,不是培养专才而是培养通才,国际型法律人才应是具有整合各方面知识、拥有多方面能力的人才”[5]。本科生的法律英语教材应该体现综合性,内容浅显一些,语言通俗一些,多选编一些具有趣味性的有关法律文化方面的文章;研究生的教材应该体现专业性和领域性,篇章的来源尽可能选择一些官方法律文献。法律英语课程属于专门用途英语(ESP)的分支学科之一,本质上应该属于一种“语言教学”,法言法语的掌握是教学目标和考核重点,千万不能把法律英语教材改装成法学专业课程的英语教材。教材也应该选编一些有关中国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文章,“法律英语教学不能置中国法律体系于不顾”[6],因为用英语作为信息传递媒介的大部分涉外业务是有关中国法律的非诉讼业务,即便是诉讼业务,这种复合型工作人员到国外参加诉讼的机会也极为有限,所以告诉学生中国法律如何用英语准确表达应该是法律英语教材的重点之一。我们认为,法律英语教材每单元一个主题三篇文章更为合理一些,一篇介绍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或法律文化,一篇介绍中国的法律制度或法律文化,另一篇选编人物传记、逸闻趣事或典型案例之类的文章。

三、教学内容的丰富性VS教学手段的单一性

从法律英语的特点来看,其中既具有普通英语的基本成分,又属于专门用途英语的范畴,加上与法学知识体系的融合,教学内容实际上涉及多个领域、多种技能。教学内容的筛选和安排要服务于培养目标和实践需要,法律+英语复合型人才的双高性就决定了法律英语课程教学内容的丰富性,课堂上既要注意基本理论知识的讲授,如法的定义、分类、渊源,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基本概念,法庭的构成以及不同审判制度之间的异同,国际经济法、WTO的法律框架、国际争端解决等,又要注重基本语言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法律英语的听、说、读、写、译能力。在现代科技突飞猛进的信息时代,不少学校仍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和单一的教学手段来组织法律英语课堂,教学效果肯定不会尽如人意,相当一部分学生不仅不会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反而觉得法律英语枯燥乏味,甚至产生厌烦退却情绪。

法律英语课堂只有灵活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1)注重师生互动,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在学生入门初期,讲解法律原理尽量用通俗的语言从现实问题谈起,降低学生的畏难情绪,培养兴趣。改变以句型分析与词汇记忆为主的传统教学内容,强调对法律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在课堂上适时提问,不断考查学生的接受程度,及时调整英语讲解的比例。(2)发挥网络优势,抓好预习和复习环节。法律英语课程的授课时数非常有限,要充分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潜力,鼓励学生课前利用网络资源预习新课,课后及时通过网络平台答疑解惑,达到延伸课堂的目的。每次下课前布置预习内容并提醒学生复习本节课内容,每次上课的前5至10分钟复习上节课内容并检查预习情况。(3)采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实际应用能力。通过案例讨论,一则为学生提供说的氛围与机会,增加法律英语课堂的趣味性;二则理论联系实际,使法律原理、法律制度与现实案例联系起来,有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分析能力、逻辑推理能力。(4)使用比较教学法,加深知识点的记忆。例如在介绍英美法系的司法审判程序时,要求学生课后查阅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课堂上可引导学生以表格形式比较分析二者的异同。(5)因人而异,因材施教。“备学生”应是法律英语教师备课的重要环节。法律英语教学的难度要求教师要充分了解学生,课下积极与学生沟通,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动态,引导学生明确自己的成长道路,坚定自己的奋斗目标,做好充足的心理准备和知识储备。(6)引进科技手段,丰富课堂活动。对于普通英语的学习,学生只要用心,在日常生活中就会发现很多真实情景来练习英语,比如大街上向外国游人指引方向,课后陪外教聊天、购物、就餐、旅行等;相比之下,法律英语的学习很难遇到真实情景,法律的严肃性和专业性就决定了使用情景的特定性。可喜的是,傅晓玲等老师编著的《高级法律英语影像教程》[7]为枯燥单调的传统课堂教学带来了春风,该教材第二部分所剪辑的12部经典英文电影和第三部分“60分钟访谈”,利用生动直观的影视资料再现了英美法系一些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另外,教师还可以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到实务部门参加社会实践,或者通过参加法律英语证书全国统一考试或全国法律英语演讲比赛等多种方式,来提高使用英语处理法律事务的各种能力。

四、课程体系的科学性VS现有课程的孤立性

法律英语及其相关课程的设置除了要统筹考虑教育与社会需求、教育与人的全面发展的需求以及当代科技快速发展和学科交叉整合的趋势等因素的影响,还要考虑此类人才规格的三个特点:第一,法律+英语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是针对具体岗位和行业需要进行的,培养的人才短期内具有不可替代性;第二,教学内容与社会需要之间带有明显而直接的针对性,偏重于应用;第三,学生毕业后要能较快适应社会岗位的需要,宽口径才具有较强的适应性。21世纪高素质、厚基础专门人才的培养规格要求课程体系由传统的“一维”、“深井型”向“二维”、“T型”转变,要拓宽专业口径,在精深上不断扩大知识面,体现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相结合的重大转变;同时还要开设一些学科前沿课程、边缘课程和交叉学科课程,为学生提供一个广阔的知识视野。不少政法院校由于师资力量不足,一般只是象征性地开设一两门法律英语课程;有些对此还不够重视,法律英语作为一门选修课形同虚设。笔者在接受研究生教育阶段,共上了三次法律英语课:第一次课老师要出国做访问学者,兴奋之余谈了两节自己出国前参加培训的感悟;第二次课讲第一篇课文,找班上几个英语本科出身的学生逐句翻译了一下第一篇课文;第三次课赶上“非典”特殊时期,老师让每个学生翻译一篇课文算作该课程的结业论文。外语学院面向英语专业法律方向学生开设的法学课程往往很单薄,学时有限,很多外语教师并不看好此方向,经常听到一些教师以耐人寻味的口吻质疑道:“外语学院快变成法学院研究生的培养基地啦!”“外语学院的学生都去考法学院的研究生,那将是外语学院的悲哀!”教师的言论势必会影响学生对法学课程的辅修和学习,往往是英语没有学好,法律知识也只是一知半解。

能否将大学英语教学、法律英语教学以及法学专业教学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构建一个科学的课程体系,凸显课程教学的精细严谨,将决定法律+英语“双高”人才培养目标能否实现。因此,面向法律+英语复合专业的学生应该设置三大模块的课程: (1)英语基本课程,如综合英语、英语听力、英语口语、英语阅读、英语写作等;(2)法学核心课程,如法理学、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外国法律概况等;(3)交叉综合课程,如法律语言学、综合法律英语、法律英语阅读、法律英语口语、法律英语翻译、法律英语写作、法律英语报刊选读、法律英语影视欣赏、法律英语案例选读等。有学者主张在大学一、二年级开设综合性法律英语课,在大学三年级开设不同类型的实践性法律英语课[8]。还有学者主张“法律英语的课程应贯穿4年大学的始终,从最初打下法律和英语的基础到最后形成把法律英语应用于实践的能力,开设一系列法律英语课程”[9]。我们认为,可在大学一年级和二年级上学期重点开设英语基本课程、法学核心课程和综合法律英语课程,二年级下学期、三年级及四年级上学期开设双语教学的涉外法律、全英教学的法律英语系列课程,四年级下学期以社会实践为主,这样在低年级到高年级之间能够形成一个循序渐进式的法律英语课程体系。

此外,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必然要求拥有复合型的师资,而具有法律+英语复合性学历背景的教师严重不足也是业内人士一致公认的客观事实。教育部或司法部一直也未出台统一的教学大纲,在缺少统一的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情形下,很多一线教师仅凭自己对法律英语教学的直觉感悟所形成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摸着石头过河。不管是以英语专业为本位,还是以法学专业为本位,要想培养出合格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必须改变各个高校在教材编选、教学内容、考试形式、课程设置等方面松散自由、各自为政的现状。

[1][6]杜金榜.论法律英语课程“双高”教学目标的实现[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6,(4).

[2]郑昆白.试论21世纪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高等法学教育[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2).

[3]张戈.论法律英语教学之改革[J].教改研究,2006,(7).

[4]杜金榜,张新红.法律英语核心教程(第一册、第二册和第三册)[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5]满颖,侯正良.法律英语教学与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4,(2).

[7]傅晓玲,李军军,曾春莲.高级法律英语影像教程[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

[8]许贻斌.法律英语教学实践与探讨[J].外语研究,2006,(7).

[9]满颖,侯正良.法律英语教学与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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