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办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问题及法律建议
2011-08-15吕淼淼张小峰毛利湧
◆吕淼淼 张小峰 毛利湧
(杭州师范大学)
浙江省民办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问题及法律建议
◆吕淼淼 张小峰 毛利湧
(杭州师范大学)
从分析有关浙江省民办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问题调研报告,得出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待遇问题的必要性,并提出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的法律建议。
浙江省 民办中小学教师 待遇问题
一、有关浙江省民办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问题调研报告
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调研组对浙江省135所民办中小学(由于有的学校兼设初中部、小学部或高中部,因而实际上合计208个校、部)进行了调研。统计数据显示,在所调查的208个校(部)中,2008年,教师人均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校(部),共有117个,占总数的比例为56%;而其中人均年收入低于3万元的有44个,占总数的比例为21%。2009年,教师人均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校(部),仍有116个;而其中人均年收入低于3万元的也仍有41个。由此推断,浙江省现阶段至少有约占总数60%的民办中小学,教师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公办学校;而其中1/3左右的民办中小学,教师年收入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且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从浙江省的温州市、丽水市、台州市、湖州市、金华市、绍兴市六市的民办中小学调查的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该六市74所接受调查的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中,有21所至今未给本校教师增发工资,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29%;有26所学校的教师人均增资额低于当地公办学校,占调查学校总数的35%。以上两项合计,共有47所学校靠自身努力,已无法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步等额增资,占调查学校总数的64%。以上这些数据也显示,现阶段,浙江省多数义务教育段的民办学校,已没有与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同步提升教师待遇的空间。其中占调查总数29%的学校已陷入进退维谷的困境。
2009年,135所民办中小学人员经费支出占学费收入的比例。
从下面的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学校人员经费支出占学费收入60%以上的民办中小学,共有81所,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比例为60%;而其中人员经费支出占学费收入80%以上的学校,共有31所,占总数的23%。据了解,浙江公办中小学人员经费支出占学校事业费支出的平均比例约为60%。由此可以推断,现阶段,浙江省60%以上的民办中小学已没有提升教师待遇的空间,而且根据其现有的财务收支状况,也无法凭自身能力进一步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待遇问题的必要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7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31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我国立法理论上肯定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在实践中,民办学校教师并没有享受到平等待遇,这无疑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当我们承认“公办”教师与“民办”教师时,二者实际上已经不具有可比性了。
法律规定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他们在这个所谓“平等”的地位上却享有“不同”的权利,按中国目前的财政体制、编制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民办学校没有事业编制、民办学校教师不享受事业保险就成为现行制度下一个顺理成章的结果。
我们课题小组也对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进行了走访、调查,虽然很多民办学校肯花大价钱聘请优秀的教师,但政府部门对于民办学校教师的户口、人事档案管理、教龄确认、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缺乏统一明确的政策规定,民办学校教师的政治待遇同公办学校教师相比有较大差距,许多民办学校的教师都收到不同程度的身份歧视。根据温州市教育局2005年的一组数据统计,温州市民办学校为教师投保率非常低,绝大多数教师未获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真正按公办教师一样实行事业养老保险和事业医疗保险的也只有7.7%和7.3%,而且这部分人员基本上是本地的原公办教师。
这种不平等待遇严重挫伤了民办学校教师的劳动积极性,既不利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也不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浙江省作为我国经济大省,也是民办教育大省,其民办教师的待遇尚且和公办教师差距甚远,更不用说全国各地民办教师的处境了。
2.减少民办学校教师流失带来的不利后果
以下是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对135所民办中小学近三年专任教师流失情况的调查:
2007年,流失的专任教师占该校教师总数的比例达10%以上的学校共86所,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64%;而其中流失比例在20%以上的学校48所,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36%。
可那时的李莉不这么认为,她觉得她和许峰的相恋,是互相惊艳了时光,他看见她,心如止水;她看见他,如见繁华。
2008年,流失的专任教师占该校教师总数的比例达10%以上的学校,共79所,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59%;而其中流失比例达20%以上的学校45所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33%。
2009年,流失专任教师占该校教师总数的比例达10%以上的学校,共69所,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51%;而其中流失比例达20%以上的学校39所,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29%。
如果按一般常规,流失教师占学校教师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下为相对稳定,那么,135所参与调查的民办中小学中,有约占总数一半以上的学校,师资队伍已难以稳定;而其中约占总数1/3左右的学校,师资队伍已处于严重不稳定状态。
俗话说:“良禽择木而栖”,由于民办学校教师付出和公办教师等量甚至更多的劳动还遭受种种不公平待遇,承受更多的心理煎熬和忧虑,只好纷纷跳槽另谋出路。新任民办教师在积累一定经验后都努力跻身于公办教师的行列,于是民办学校就成了民办教师的试验田和跳板。
但是,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无辜的学生。在民办中小学就读的学生大多处于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无论是选择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的学生,在义务教育这个起点阶段应当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而不应当因为就读于民办学校就要无辜地面临参差不齐的教师队伍还要不断适应教师流失带来的种种不便。
三、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的法律建议
1.设立中介机构制度
民办教师以一个相对弱势的身份散落在各个民办学校之中,由于没有统一的编制而使得这个群体没有形成凝聚力,即使是权利受到侵害也没有一个合法的群体为其发言。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中介组织,一方面,作为民办教师的人事代理为其服务;另一方面,为民办教师争取权利和捍卫权利。这里所指的中介组织“既不是政府的附属物,也不是学校的代言人,更不是政府与学校之间的一个行政管理层次,而是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遵循独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公正、监督功能,实施具体的服务性、执行性及部分监督性行为的社会组织”。
该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介机构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独立的资产和决策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在中介活动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责任。属于群众性组织而不是行政组织,功能是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和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利而不是开展行政管理工作。
该中介机构、民办学校、民办教师三方签署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工资福利、教师流转、教师聘任、职务评聘、评先评优、校长培训、教师培训等方面由中介机构代理民办教师和民办学校打交道,避免民办教师和民办学校直接正面交涉。
2.设立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制度
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与学生收费有一个比例。一般来讲,收费低的民办学校,教师工资也低。而民办学校教师的福利待遇更没法和公办学校老师相比。因为学校的任何一笔资金支出都来自于学生,所以增加教师待遇的前提就是涨学费,而这个却很困难。目前,民办学校收费要受到双重限制,需要教育局审议,发改委备案,根据再投入和成本计算,最后才有可能有增幅。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向来失衡,热了公办,冷了民办,这种现状普遍存在,浙江省也不例外。我们课题小组走访了多家民办学校,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差异和办学规模以及生源差异等导致教师工资水平差异较大,待遇差的教师自然流失严重。
为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基本生活权利和生活水平,减少民办学校教师的流失,有必要确立民办学校教师的最低工资保障线。深圳市教育局曾与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制定《深圳市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标准》,但迄今为止仍未出台。浙江省各地政府及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在岗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民办学校发给教师的工资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同时,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和政策规定的生病治疗期限内,民办学校发给教师的工资也不能低于这个最低标准。
3.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福利待遇
法律规定:“教师的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但是该规定却是以公办教师为对象的,对民办学校教师来说,国家规定的这些福利待遇现在民办学校教师却很少享有。这既严重影响民办学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又直接威胁着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稳定性的因素是教师的“三金”问题。由于教师无从获得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因此他们认为自己在民办学校的工作没有保障,于是只好完全以“利润”多少来决定自己的“去留”了。在浙江省范围内,一些民办教育实力强的地区在逐步改善民办教师的福利待遇。
以下是我们从浙江民办教育协会上收集的资料: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人事局于2005年联合发文规定:达到规定要求和相关条件的市区民办学校教师,为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参照公办教师工资制度建立并管理人事工资档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到达退休年龄,由所在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核手续并核定退休费待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材料核发退休费。这一文件操作性很强,在养老保险的办理、人事档案的管理及退休费的核发这三个方面均有新的突破。
《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颁布后,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发文规定:在校生人数达到本市同类学校校均规模的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对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可申报参加事业养老保险。对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学校承担部分,给予不少于1/2的财政补助。宁波市的这一规定,在全省首开财政补助的先河。
温州市教育局等五部门于2008年7月发文规定:民办学校符合规定的教师,同等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待遇。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民办学校报当地人事代理部门按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核定退休费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人事代理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表核发退休费。未纳入社保统筹的地方性津贴,由民办学校保障。温州市五部门的这一规定,率先将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保由单一的养老保险扩大到“五险一金”。
杭州、宁波、温州在民办学校教师福利这方面的立法经验可以为其他地区借鉴。
4.完善教师合理流动制度
对所有的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教师,在进行了一定的教师资格评估和认定以及职称评定后,符合统一条件的教师应当可以在公办和民办学校之间“无障碍”流动。教师之间的合理化流动既可以使民办学校教师享受根据其学历、业绩和能力的评定所带来的升迁和荣誉,也可以帮助民办学校吸引更多经验丰富的公办教师,从而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素质,稳定民办学校教师的队伍,尤其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中小学的学生和公办学校学生平等地享有教师资源的机会。
可见,有必要在浙江省建立有关教师流动的法律制度,使教师的流动有法可依。该制度应当满足一下几个要求:
(1)可以提供一个教师合理流动的客观标准,为教师流动提供准绳。
(2)便于教师遵循,使教师方向明确。
(3)便于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依法进行监督,从而破除教师人事管理上的封闭性,有利于增加教师人事管理的透明度。
例如,浙江省嘉兴市创建的教师“无障碍流动”制度可以供其他市借鉴。嘉兴市教育局和人事局于2004年联合发文规定:按照“相对稳定、合理流动、资源共享”的原则,运用市场对人才的调节机制,打破教师单位所有、部门所有的壁垒。在本市范围内,凡公办学校合同期满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职工、民办学校合同期满或解除聘用合同并具有完整的人事档案关系的教职工,可进行无障碍流动,学校不得人为设置障碍,不得收取各种不合理的费用。该文件阐明的原则与规定极具创新和借鉴意义。
[1]劳凯声.中国教育法治评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
[2]吕凤太.社会中介组织研究.学林出版社,1998.
[3]袁振国,周彬.中国民办教育政策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4]郭朝红.影响教师政策的中介组织.天津教育出版社,2006.
本文数据来源:根据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的调研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