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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教学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探讨

2011-08-15刘远山余秀宝

中国校外教育 2011年7期
关键词:证券法实践性法学

◆刘远山 余秀宝

(海南大学法学院)

证券法教学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探讨

◆刘远山 余秀宝

(海南大学法学院)

实践性教学环节在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技能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证券法是一门“强基础、重实践、专业技术强”的课程,在证券法教学中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应用,对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素质和深化理论知识的理解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其具体做法可采案例法、法律诊所、模拟炒股教学法等。

证券法教学 案例教学 模拟炒股 模拟审判 实习体验

目前,各个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都非常明确,即把法科学生培养成为能够在公、检、法、司、律所以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实务或法律服务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关于法学本科包括其它专业本科培养目标要求提法不一,有创新性、应用性、职业化、精英化、复合性和宽口径以及这些提法的综合等,还有特色专业的举办如法学文科实验班等。基于法学专业特点以及市场社会需求和就业环境,法学本科培养目标要求似可简括为:具有坚定法律信仰、高尚法律职业道德、扎实法学专业功底、特有法律思维方式、娴熟法律实务技能的应用性、宽口径、复合性的专业人才。限于篇幅暂不予展开。所谓应用型人才,其重要内涵就是强化本专业学生法学理论运用技巧能力的训练,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在理论层面上实施“强基础、重实践”的教学理念。证券法作为一门专业技术颇强的部门法,“强基础、重实践”的教学理念更加符合其教学要求。有鉴于此,实践性教学环节在证券法教学中有着更加重要的地位。

一、证券法教学中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涵

当前,关于证券法教学中或者是在法学教学中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涵并没有一致的认识,也鲜有对实践性教学环节内涵的精确或完整描述,已有著述大多从实践性教学的具体操作方法入手,探讨和分析在法学教学中如何应用实践性教学方法。也有学者从实践教学与毕业实习的区别来说明二者的不同之处:实践教学是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的教学环节,方式手段具有多样性;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阶段性的社会实训,方式具有单一性。正因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没有统一的认识,所以难以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涵作出一众所接受的精确界定。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教学实践性环节或实践性教学有广狭义之说、课内外之别,还因专业而异,有传统者和发展创新者,还有共性者和个性者之分。笔者赞成广义说,提倡不断拓展和创新实践性教学环节、方式手段、渠道和领域,宜适当加重实践教学比例;法学等文科专业虽无理工科那样的实验课但也有类似的异曲同工的诸多实践性教学环节、方法和手段如文中所述者;应在加强和完善传统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同时不断开辟和创新实践性教学环节、方法手段以及渠道和领域,如于目前情形下可借鉴高职院校的某些特色做法如“双师型”、“校企结合”、“顶岗实习”等。限于篇幅暂不予解说。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模棱两可、捉摸不定的,笔者认为,对实践性教学在证券法教学中作出如下描述是可行的,其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引入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诸多灵活的实践方式、手段和渠道的运用,进而将学生在课堂和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技能和素养。相对于传统教学模式而言,实践性教学更注重对知识的应用和动手能力而不是对知识的机械接受,实践性教学环节也不仅仅局限于课堂,其将教学的内容融于实践,重在培养学生辨析和化解问题的实际操作技艺和习性。

二、证券法教学中引入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必要性

同众多部门法一样,证券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且更具专业技术性,其体现为其知识体系具有特强的专业属性以致颇难理解和把握,因涉及到相关金融经济知识以及其实际操作中的技术性;同时亦表明其复杂性,证券法可谓一门跨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综合性课程和学科,其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复杂,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既含民商法又容行政法;更勿言其实际操作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因其既涉及宏观面又涉及微观面、既涉及基本面又关涉复杂的技术面,众所周知证券市场主要是股票市场可谓最变化莫测的市场,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仅有证券法律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历才能更好地理解相关理论知识,也才能对其具体运用及其效果逐渐有所感悟、进步和趋于成熟。这就决定了在讲授证券法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务必更加关注证券法律实践,以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复杂的证券法律知识并学以致用。从这个层面讲,实践性教学更是证券法教学的必然要求。

首先,实践性教学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实践性,它以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目的,使学生逐步具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和技艺。证券法课程教学的主要目标就是使学生经过系统的证券法理论知识的学习后,能独立运用所学的证券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证券市场上出现的种种问题以及指导自身从事诸如炒股等证券投资活动。因此,证券法课程的教学目标与实践性教学的目的是一致的。其次,传统“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以教师的讲授为主,学生在整个教学课堂中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而实践性教学则以学生为主体,将主要的时间和活动交由学生处理,通过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技能,教师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中以指导为主,不再以主角身份通过灌输的方式让学生接受知识。因每个学生的兴趣爱好有所不同,所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的程度也各异,证券法课程教学所讲授的复杂的枯燥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不适合于每一个学生。所以,在证券法教学过程中充分利用实践性教学环节,在老师的指导下鼓励学生多与证券法律实务接触,让学生在实践中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再次,实践性教学不仅重视课堂理论知识的讲授,更注重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应对和解决实践中的种种问题。学生通过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训练,可以将书本上的知识内化为自身的一种能力,进而达到最终教学目的。证券法教学中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应用,将课堂内的证券法理论知识学习与课堂外的证券法律实务解决相互结合,充分利用课堂内与课堂外两种教学资源对学生进行证券法律知识的教育,还有利于弥补传统的仅依靠教师课堂讲授的不足。

三、证券法教学中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方法

证券法是关于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证券法的任务就是规范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引导社会资金合理配置,保障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各方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因此,证券法教学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的专业法律人才,完成这一教学目的显然离不开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充分应用。

1.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是经常运用的一种教学方法,甚至成为一门专设课程,于法学课程更是如此。证券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是指依据证券法教学的目的和特点,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证券法律事例作为教学素材,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对该素材进行调查分析、阅读讨论、交流心得等活动,进而提出解决案例中所涉证券法律问题的方法,从而加深学生对所学证券法律知识的把握和理解,提高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务能力。

(1)案例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典型案例或者说是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最能反映证券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对典型案件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证券法的基本原理和准确适用证券法律规范。

(2)案例的争议性和疑难性太过简单的案例可能会让部分学生产生不屑一顾之感,只有具备一定争议性和疑难性的案例,才能诱发学生的兴致让学生更加深入地思考相关的证券法律问题,从而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3)案例的时新性和前瞻性

证券法是一部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法律,陈旧的案例不仅没有新鲜感,往往也不能说明证券市场上出现的最新问题。因此,选取案例时适当关注当前证券市场上的焦点、热点问题,甚至关注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都是非常必要的。

2.法律诊所课程教学

“法律诊所课程”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方法。这种教学模式已成为当今世界法学教育改革的一种趋势。它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工作必备的职业道德,帮助学生学会如何从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办案经验和综合处理疑难问题的技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课堂模拟练习,一是真实案件的代理。通过这些锻炼,学生可以学会怎样接待自己的当事人,怎样运用法律和诉讼技巧,怎样将所学过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中来,达到锻炼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目的。那么,法律诊所教学方式于证券法教学无疑是适宜的,更是必要的。

3.模拟炒股教学

模拟炒股是指根据股票交易的规则,基于一种虚拟平台实现股票交易的一种炒股手段。模拟炒股一般为每位“股民”设置若干起始资金,“股民”利用起始资金进行股票交易。模拟股票买卖的规则同证交所的规定基本一致。在交易费用上也与现行规定一致,即买卖均收取0.1%的交易佣金,卖出时收取0.1%的印花税。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模拟炒股对学生来讲也是一件便捷的事情。当前,模拟炒股有软件版、网页版和手机版之别。但无论利用哪种方式进行模拟炒股,学生都可以较为方便地进行并且有助于激发学习热情和钻研精神。在证券法的教学过程中,通过模拟炒股的演练,使学生能生动形象地接触、了解和掌握证券交易规则和操作技能,从而更加深入地理解证券法知识。

证券法教学中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除采用以上几种方法外,还可以安排学生到审判现场进行观摩,针对生活中的具体证券纠纷进行模拟审判,参与证券法律咨询服务以及相关实习体验除通常的法、检、律所、政府法制部门和一般企业外其特别之处是还有证券公司、深沪两交易所、基金公司以及某些上市公司等这样一些实习单位等。总之,通过多种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应用,从而使证券法教学达到理想的效果。

[1]焦冶.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的创新.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2]范健.商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刘远山.知识产权法教学若干问题思考[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4]赵俊梅,樊辉奎.法学院兴起诊所式法律教育[N].人民法院报,2000-12-9.

[5]杨文丽,高凛.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人的培养[J].江南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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