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的听证权须保障
2011-08-15刘海权
资源导刊 2011年8期
□ 刘海权
被处罚人的听证权须保障
□ 刘海权
案 例
在实施村镇规划的过程中,某村委会与市民李某达成协议,李某拆除其继承的老宅,村委会利用村内空闲地为李某重新划宅一处。
村民朱某认为,李某不符合划宅条件,而自己有两个孩子,虽然年龄尚小不够分户条件,但住房紧张,便不顾村里的反对,擅自占用一块空闲地建房,并将前去阻拦的村干部打伤。接到举报,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定程序对朱某下达了《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面对送达人员,朱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悔不已,十分诚恳地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表示3日内将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当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注明愿意接受处罚。
谁知,告知书下达后的第3天,朱某却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听证要求。此时,国土资源局该不该受理他的听证申请呢?
评 析
一种意见认为,听证告知实际上就是告知被处罚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活动。告知书下达时,朱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场在送达回证上写下愿意接受处罚,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应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所以不需要再举行听证。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举行听证。告知与听证是行政处罚中的不同程序。凡在行政处罚中适用一般程序的,都必须履行告知程序,明确当事人享有的各项权利;而听证是《行政处罚法》对特别处罚种类(如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规定的一种必经程序,只要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明确表明不要求听证的,就不能剥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作者单位:修武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