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过程中出现程序瑕疵应如何处理
2011-08-15□张涛
□张 涛
土地转让过程中出现程序瑕疵应如何处理
□张 涛
案 例
2010年5月,某市A建筑工程公司到市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欲把该公司名下用途为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一部分转让给B置业公司,转让面积为1465.5平方米。市地产交易中心经过核实:A建筑工程公司于2002年拍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用地)面积为3800.5平方米,同年10月进行登记发证。2007年3月A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建设中,向B置业公司拆借资金人民币30万,逾期未还,因借贷超期时间太长,便想把其中一部分土地转让给B置业公司顶债。地产交易中心在审验企业资质时,发现A建筑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从2003年开始,连续7年没有年检。
评 析
地产交易中心在为A建筑工程公司和B置业公司办理转让手续时,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A建筑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长达7年没有年检,营业执照应当为无效证件。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没有年检,就不能证明企业法人的身份合法,故不应为其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A建筑工程公司已将30万资金全部投入施工建设当中,无力偿还给B置业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不能让企业蒙受损失,应当为其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处理结果
2010年11月3日,B置业公司以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中,A建筑工程公司身份不合法未能办理转让手续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并主持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A建筑工程公司自愿于2010年11月10日前,将位于自己公司名下用途为住宅、面积为1465.5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B置业公司;A建筑工程公司借B置业公司的30万元借款及利息等冲抵转让的宗地款。
A建筑工程公司与B置业公司带着法院的判决调解书,来到地产交易中心再次申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该中心依据法院判决书为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
(作者单位:焦作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