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构建和职校应对方略
2011-08-15河南张满
河南 张满
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构建和职校应对方略
河南 张满
本文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构建较完整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在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构建初期,职业学校不能消极等待,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培养模式,在力促校企合作大目标的同时,积极争取自身发展。
校企合作;构建;方略
一、校企合作的现状
2002年在《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就明确规定,“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开展‘订单’培训,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也可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国务院这一规定无疑是符合职业教育客观规律的,是抓住了发展职业教育的关键。如今,8年过去了,国家的这一英明决策贯彻落实得怎么样了?业内人士都很清楚,可以说是很不理想,基本状态是“剃头匠挑子一头热”,职业学校热切盼望,企业却按兵不动。只有企业因缺人开不了工,才想起职校。但没有企业的大力支持,学校没钱买昂贵的仪器设备,有钱买时也养不起,养得起时也没人能熟练的使用,更谈不上教学生、带学生。因此,当企业到职校招工时,不少职校学生不管用。这种状态使企业和职校都“受伤”,笔者认为,没有企业的要素,职校一家单打独斗,根本不可能肩负起培养大批技能型人才的历史使命。
校企合作培养技能型人才这件事,国家有规定,各方都需要,这等“好事”为何办不好?从表面上看,企业消极,责任主要在企业,但仔细深究,企业也不是不明道理,不顾大局,他们也有难处,因为这件“好事”是需要多方齐心协力,各种“要素”共同配合,才能形成良性运行机制。
二、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构建
(一)发挥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作用
国家制定的职业教育法规政策对参与校企合作的社会各方都具有巨大的规范、支配、指导、监控作用。有了完备可行的法规政策,政府的督导、统筹、管理、协调就有了遵循依据,学校、企业双方实现合作目标就有了保障,校企合作中无论出现什么障碍、困惑、偏差、矛盾,在法规政策的指导和约束下都能迎刃而解。比如,如果国家建立中职学校校企合作的办学制度,立法规定企业必须成为校企合作的主体之一,将企业的资金运转、用工制度、奖惩制度、利润核算、税务减免与校企合作捆绑起来,企业就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把校企合作当成责无旁贷的份内之事;如果国家立法严格劳动准入制度,规定企业非技能型人才不准录用,那么企业就会注重技能型(资格)人才的培养和选用,主动与职业学校合作;如果法律法规就校企合作中的保障和福利有严格规定,企业就不能回避诸如顶岗实习学生的保险问题、企业指导教师的补贴问题等。
(二)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针对目前校企合作的诸多失调问题,政府应依据法规政策,对症下药,多管齐下,推动校企合作走上正确轨道。要根据法规尽快建立权威、完整的校企合作准则和指导手册;要倡导、并形成崇尚职业技术教育的社会风尚和文化氛围,提升职校的社会地位;要建立标准齐备和运行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和培养市场,全面建立和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建立校企合作双赢的利益驱动机制和长效合作机制;要为学校和企业合作排忧解难,搭建平台和桥梁,减轻职业教育寻求校企合作所承受的压力和企业介入职业教育的顾虑;建立对校企合作的奖励机制、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激励企业和职校共担职教重任的责任感和积极性;要指导和监督职校和企业建立校企合作的内部管理机制,对学校和企业选择适宜的合作模式进行统筹、指导并给予有力扶持;要加大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要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政策性扶持;劳动人事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强化监管机制,建立并执行严格的监管问责制,发挥政策的约束作用,增强企业主动参与校企合作的主动性与自觉性;要由政府职能部门统筹建立专门的校企合作管理协调机构,以获得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的通力合作。
(三)发挥企业在合作培养学生中的支柱作用
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企业所拥有的资源和优势具有基础和不可或缺的支柱性作用,这是由职业教育有别其他教育的特点所决定的。
企业在合作培养技能型人才中的支柱作用,应在一个完整培养周期的各个环节和各种要素中都充分发挥出来。
在制订招生计划时,企业应以产业发展趋势为基础,提出未来不同时期员工需求量;职校应全面了解适合在该产业就业的专业和相近专业同期供应量,计算出余缺。然后双方依据这一组数据确定开设专业和招生计划。在课程设置时,企业应明确产业升级的时间和级差,现有员工的技能储备状态,未来员工技能缺口的时间、数量和层次;职校应摸清生源文化基础和智能结构,预测出学生的接受能力和偏好。然后双方共同制定课程和课时计划。以此类推,在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组建和培训、教材开发、质量评估、课堂教学、实训、实习、就业等各种培养要素和各个培养环节,企业都应发挥独特作用,和职校全面合作,培养出适应市场和行业需求,贴近企业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四)发挥校企合作职能管理机构的执行作用
学校和企业共同承担着对学生的培养任务,校企合作要实现人才培养与企业岗位无缝对接,形成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新机制,双方必须适时建立相应的职能管理机构,负责校企合作常规工作的协调与执行。主要职能机构包括:校企合作董事会或校企合作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实习就业指导工作小组等。
校企合作双方职能管理机构是校企合作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这些机构发挥正常职能作用,校企合作才能在积极稳妥的状态下运行。如果不建立这样的机构或忽略了它的存在,校企合作就会变得杂乱无序、各行其事或者半途而废。所以学校和企业一经确定合作关系,双方就必须迅速建立健全完整的职能管理机构,以保证校企合作的持久与成功。
(五)发挥行业协会的宏观统筹和协调作用
由于各地同一产业和相应职教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所处的地域环境不同,周边企业和职校分布不同,行业和职校发展不匹配的情况广泛存在,以行业协会为主,建立全国性及区域性的校企合作管理机构是非常必要的。行业校企合作机构及行业协会要为校企合作的发展搭建平台,在校企之间及社会各层面,统筹平衡、沟通交流、互通信息、牵线搭桥,调节余缺,使所有关心和参与校企合作的人们携起手来,共同托起中职教育的希望之星。
三、校企合作历史趋向和职校应对方略
从我国教育体系结构发展方向、人才战略和产业升级大趋势的宏观上看,校企合作培养技能型人才是长远的兴国之策,远期目标或者是德国的“双元制”,或是校企一体化。但这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站在目前校企合作起步阶段这个历史节点上,笔者认为,职校不能一味等、靠、要,更不能整天发牢骚,我们应该面对现实,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出击,挖掘内部和市场潜力,创新培养模式,争取各方支持,在力促校企合作大目标早日实现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培养出市场需要、企业欢迎的技能型人才,同时也推动自身的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宛东中等专业学校)
(编辑 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