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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与和谐法治

2011-08-15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公正法治法律

刘 勤

(江西宜春学院,江西 宜春 336000)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更加和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明确提出,“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一重要论断的提出,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理论的又一次升华。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对于我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的意义。从一定意义上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构建法治社会,就是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建设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完善经济法治,健全文化法治;要厉行法治,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惩治腐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征就是和谐,其发展趋势是走向和谐,其建设方向是构建和谐法治。和谐是法治追求的目标,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然途径。

一、和谐与和谐社会

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和谐是对立的事物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辅相成、互助合作、共同发展的关系。毕达哥拉斯认为,“整个天就是一个和谐”。赫拉克利特认为,和谐产生于对立的东西。文艺复兴后许多思想家都把“和谐”视为重要的哲学范畴。马克思真正把握了“和谐”的理念,提倡社会和谐。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的和谐社会理念,是对中国文化传统人文精髓和核心的现代阐述,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必然性的理论概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内涵可以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都能够分享发展成果、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得到尊重、保护和实现的社会。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重大战略任务和目标的和谐社会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是关于当代中国文明和世界文明发展的重大理论创新。

二、法治与和谐法治

“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古书中。《晏子春秋·谏上》中说:“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氾论训》中有:“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手段。法律由人民制定,统治者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形式上统治者只对法律负责,统治者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现在一般把法治理解为以下四种意思:第一,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从这种意义上讲,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的不同,即法治是众人之治 (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 (或数人)之治。第二,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的基本意义是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成员都应当依法办事。现代法治的精髓是依法治权,只有实现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第三,法治是某种特定的价值取向。它的价值基础和取向主要包括:法律必须体现人民的主权原则;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进行无差别的保护。第四,法治是一定的秩序追求。现代社会更多地将法治作为一种良好的秩序来理解,法治是以法律来规范社会达到良好秩序的状态。法治不仅仅体现在理念的改变上,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秩序的改变,法治还体现着法治社会的到来。

和谐法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第一次鲜明地把民主法治作为社会主义的固有内涵和基本特征,把民主和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要素。和谐法治是一种先进的、科学的政治理念和法治理念,按照张文显教授的观点,和谐法治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治内部的和谐,即法律规范体系与法律价值体系的和谐、法律运行各个环节的和谐。第二,法治外部的和谐,即法与社会的和谐,也就是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第三,法治以和谐社会为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1]。

三、和谐法治是法治现代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这就意味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和主要关系均应纳入法律轨道,接受法律的治理。因此,社会中的所有问题都必然会归结为法制问题,或者与法制密不可分。法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法制应该是民主的、科学的法制,应当充分体现法律至上的理念,而法律至上的理念应当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及法律监督的全过程。

(一)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对一个国家来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和作用。所以,各个国家都是通过制定法律制度的方式来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诸如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立法、对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对社会权利保障的立法等,这些都对社会的和谐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法治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通过法律的具体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从而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一个对社会生活行之有效、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必须服从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必须在运动与静止、保守与变革、经久不变与变化无常这些相互矛盾的力量之间谋求某种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始终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的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石,失去这个基石,社会就会陷入混乱,秩序便会荡然无存,人类就会倒退。

(二)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整体文明社会。如果说物质文明建设体现了人们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不懈追求,精神文明建设体现了人们对主观精神世界的追求的话,那么,政治文明建设则体现了人们对和谐的社会关系、理想的社会制度的追求。三者之间相互联系、互为条件,共同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全面发展和进步。法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人类政治发展的历史表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文明的政治,更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

(三)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

和谐社会的标志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内容,这就清楚地表明中国共产党抓住了当前社会种种矛盾与冲突的根源,也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过程中,政府、集体和公民等各个主体均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公共治理等各个环节的和谐,均需依靠法律的调整,否则,就不可能形成持续的和谐。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探究以民主来约束政府行为之道,必须探索以司法改革为民众提供法律救助之路。

(四)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

胡锦涛同志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括为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一方面,法治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和基本要素。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法治的秩序,使整个社会的运转都服从于法治的权威,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在此,我们可以把法治看成是和谐社会本身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或者说法治是和谐社会本身的一项内容。另一方面,现阶段,虽然我国社会还比较稳定,但是,还存在着以权代法、社会不公、腐败滋生、人与自然不和谐的现象。社会还未真正进入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呼唤着法治,要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从这个层面上讲,法治与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即法治是手段,而和谐社会是目的。和谐社会不是静止不变的社会,而是不断发展、与时俱进的社会,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背景下,都有其特殊的内涵,否则,社会的和谐就会被打破。而确保社会持续向前发展的不是人治,也不是短期政策,而是应当依靠具有规范性的法律和制度。

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法律体系构建应注意的问题

(一)转变法律观念

转变法律观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前提。一个社会要保持稳定、和谐发展,就应当有一种为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可的意识形态。在这样一种意识形态的作用下,人们会自觉不自觉地遵循一套共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这是社会具有凝聚力、保持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法律观念是人们关于法律的认识,它主导着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不同的法律观念对人们的法律态度与行为影响不同,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还是法律监督,法律观念的作用都不可忽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对法律观念进行梳理,作出适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的转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转变法律观念,特别是要确立法律的权威性。

(二)完善法律体系

完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一些社会方面的问题由于无法可依必然会导致社会的无序,社会一旦无序,就不会有和谐可言。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不但要以法律体系为前提,而且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换句话说,就是对法律和法律体系不仅要有数量要求,而且还要有质量要求。这就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和法律体系必须以宪法为准则;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充分保障人权。在我国,需要制定《民法典》、《反贪污法》和《新闻法》,同时,还需要完善《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选举法》等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三)推进依法行政

从行政管理的范围来说,依法行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前提。政府职能的履行和权力的运行都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在所有的法律法规之中,由政府执行的法律占绝大多数,如果政府不依法行政,那就等于绝大多数的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可见,政府是最重要的执法主体,也是法治能否实现、社会是否和谐的主导力量。从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政府管理的效能如何,政府执法的状况如何,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着根本的影响。2010年 9月 10日发生在江西宜黄由于政府强制拆迁引发三人自焚的案件给我们以警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四)保护弱势群体

保护弱势群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据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总数已超过 1.4亿人,这个庞大的弱势群体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弱势群体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就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为此,我们既需要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也需要制定单行的《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服务法》等法律规范。

(五)保护自然环境

保护自然环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由来已久,在追逐经济利益的趋动下,以损害自然环境为代价的快速发展,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措施加以制止和处罚,毁坏环境的行为就无法得到控制。2010年,我国地质灾害频发,据统计,仅上半年全国地质灾害的数量就是 2009年同期的近十倍。进入 8月,我国甘肃舟曲、四川绵竹和汶川、云南贡山等地又相继发生了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在自然灾害频频发生的情况下,做好应急预防措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更应该防患于未然,采取措施把灾难扼杀在“襁褓”之中,这就需要我国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在其中起到主导作用。因此,法律在这一方面担负着远比道德、传统、习惯、政策更为艰巨的任务。为此,我国制定了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在内的多部法律,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还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空白,如缺乏有毒废物与有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已经签署的国际环境条约尚未完全制定国内的配套法律等等,这些都是我国立法工作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六)实现社会公正

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和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社会公正实际上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二者缺一不可。从实质公正的角度看,社会公正是由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证、机会平等、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以及社会调剂 (社会再分配)这样四项基本规则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除此之外,从程序和流程的角度看,社会公正还包括程序公正。可以说,程序公正是实现实质公正的必要保证。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实质公正。就总体来看,社会公正最引人注目的是社会的分配公正和司法公正。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多元的分配格局导致了利益的差异,利益差异的急剧拉大,必将严重危及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法治在收入分配上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和谐社会为目标的司法必须以公正作为价值目标,公正是司法的内在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缺乏公正的社会,就谈不上社会和谐。

总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法治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和谐法治。和谐法治是以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崇高价值目标的,实现和谐法治,关键是要用和谐精神统领法律价值体系,将和谐精神融入法律规范体系,用和谐精神指导法律运行实践,使我国法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和谐精神。为此,要把和谐作为当代中国法治的灵魂与核心理念,并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法律的制定、修改或清理[2]。

[1] 张宝生,何苗.法治与和谐社会[J].政法论坛,2007,(2).

[2] 张文显.走向和谐法治[J].法学研究,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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