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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2011-08-15陈雷辽阳市白塔区公安消防大队

中国军转民 2011年4期
关键词:公安消防消防设施场所

文/陈雷(辽阳市白塔区公安消防大队)

公众聚集场所不但是火灾高发的场所,而且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历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从2001年起,全国已连续6年部署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特别是今年全省开展的火灾隐患整治攻坚战,切实整改了公众聚集场所在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局、防火分区、装修材料、安全疏散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有效地改善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防止了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笔者针对日常检查中对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情况的了解和对全省各地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调查,详细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有效的整治和预防对策。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现状

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总体上讲,大型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好于小型场所,重点单位好于一般单位。主要表现在:

一、违法改造装修,源头管理失控

因经营需要,单位经常擅自进行布局调整和装修改造,消防设施被遮挡、损坏和停用、占用封堵消防通道、使用可燃材料、电气线路穿管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埋下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二、安全疏散设施不全,通道不畅

占用消防通道和楼梯间前室堆放货物,常闭式防火门不关闭,营业期间安全疏散门上锁,出口处安装铁栅栏,疏散楼梯不直通室外,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损坏等安全疏散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尤其突出。

三、建筑消防设施开通率、完好率不高

绝大部分单位均按要求配置了固定消防设施,由于人员调动频繁,加上人员素质相对不高和责任心不强,对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就成了纸上谈兵,落不到实处,消防设施被停用、消防设施无法运行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四、日常消防管理工作松懈,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难

大部分单位消防工作职能部门的消防管理人员,身兼数职,消防管理工作疲于应付,主动性不强,不能按规定开展防火检查工作,火灾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消除,甚至养患成灾。

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原因分析

一、 客观原因

(一)企业改制,消防管理责任得不到落实

随着企业改制,消防工作被淡化,消防管理人员减少、素质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火灾隐患的滋生。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企业改制后,原来的产权单位已不复存在,转身变成了业主,由于物业管理不具有强制性,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设施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导致了火灾隐患的发生。

(二)火灾隐患整改资金得不到保障

一些单位对涉及到增设消防设施、结构上作调整等方面的火灾隐患,所需整改资金数额相对较大,整改难度较大。而往往造成这些隐患的单位大都经营状况不佳,也无力支付巨额整改资金。这类单位即使列入政府隐患督办,在一定时期内也无法得到解决。

(三)先天性隐患整改难度大

由于消防审核验收把关不严,造成了一些不符合新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涉及整体布局的火灾隐患,如地下室消防泵房不直通室外、疏散楼梯不直通室外等,从建筑结构上讲,整改难度较大。

(四)产权、功能复杂,消防管理混乱

随着产权形式多样化,一幢公共建筑的产权分属数家单位所有,各家使用功能不同,对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等在整体上缺乏统一的管理。由于经营时间不一致和防范工作需要,疏散设施不能保障畅通。

(五)整治工作标准不高,执法力度不大

公众聚集场所虽经数年整治,终因消防监督部门力度有限、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素质不高和整治对象数量众多,难免顾此失彼。对存在的问题,消防监督部门又因工作精力、社会关系等影响,缺乏有力的监督,以罚代改或得不到彻底整改。

(六)消防宣传仍不够全面深入

近年来,公安消防机构结合消防业务培训、消防队站开放、“四进”等活动,开展大量的消防宣传活动,取得一定成果。但在消防宣传方面,一直是公安消防机构唱主角,新闻、教育、文化等部门主动开展的消防宣传活动少。消防机构开展宣传对象有其特定的对象,主要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主,而存在的火灾隐患也不少的非重点单位,恰恰又是消防宣传的薄弱环节。

二、主观原因

(一)思想麻痹,重视程度不够

不少单位的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舍不得资金投入,籍以种种借口,强调客观,拖延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造成损坏的设施得不到及时维修和更换,火灾隐患得不到消除。

(二)积极性不高,日常管理不力

一些单位领导消防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不能主动研究探索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和工作措施。对单位内部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改造装修的行为,对公安消防机构隐瞒不报。对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放任管理,导致了一些原来消防工作基础较好的单位也出现了隐患回潮。

(三)业务水平不高,发现火灾隐患能力不高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虽经数次消防培训,但业务水平仍然不高,发现火灾隐患的能力弱。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人员业务水平也参差不齐,发现火灾隐患能力差,整改意见不到位。

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

一、增强公众聚集场所负责人的责任主体意识

作为公众聚集场所的负责人要提高认识,摆正经营与消防安全工作的关系,增强抓安全的自觉性。二是自觉运用法律法规全面规范场所、人员和经营的行为,自觉接受消防监督。只有通过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法律法规的落实,才能做到基础扎实,管理到位,使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有可靠的保证。

二、公安消防机构要高悬法律之剑,严格执法,加强监督。

要坚持把公众聚集场所列为监督重点,始终紧抓不放。要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其管理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和家庭作坊的作用。尤其要监督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要切实加强对其经营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于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要依法查封,并对其管理单位和负有主要责任、具体责任的人员从重处罚,以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

三、要积极做好灭火疏散应急准备。

公众聚集场所万一发生了火灾,其火灾扑救的首要任务也是最大的难点就是疏散人员,抢救生命。因此,无论是公众聚集场所,还是公安消防队伍,都要高度重视其火灾扑救和火场救生工作。要做到既对公众聚集场所情况熟,又有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成功处置,百战百胜。

四、主动配合,联合作战,增强消防监督管理的效果。

管理公众聚集场所的工商、文化、治安、消防等部门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联手行动。积极开展执法监督检查,通过有力的执法协作,不断增强消防监督管理的效果,避免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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