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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治建设思想研究

2011-08-15王玄玮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法制法治法律

王玄玮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研究室,云南 昆明 650228)

邓小平法治建设思想研究

王玄玮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研究室,云南 昆明 650228)

有关法治建设的思想是邓小平理论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邓小平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出发,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地位、内容和道路提出了一系列精辟的见解,科学地回答了中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为我国的法制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邓小平;法治建设;地位;主要内容;道路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在邓小平理论中,有关法治建设的思想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过程中,邓小平同志从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出发,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地位、内容和道路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精辟的见解,为我国的法制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一、中国法治建设的地位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痛定思痛,人们不禁反思:为什么法制如此没有权威、遭到惨重践踏?为什么连国家主席都不能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为什么我国的法治建设会出现这样大的曲折?从这些深刻的教训出发,邓小平提出了一系列关于重视法制、加强法治的思想。

1、制度因素比人的因素更重要,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于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①他还举例说,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不久之后,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问邓小平,怎样才能避免和防止再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事情?他回答说:“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入手”。②他深刻地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③这个观点非常深刻,它强调从制度因素而不是人的因素入手来解决问题,凸显了加强制度建设的必要性,是法治建设得到重视的思想起点。

2、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够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转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于法治与人治的关系问题,五十年代曾经展开过讨论。当时曾流行“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观点,主流意识形态把主张法治的观点批判为资产阶级法律观点,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极其消极的影响。在很长时期内,法治问题成为了法学界的一大禁区。直到七十年代末,这一禁区才开始突破,在广泛的范围内展开大讨论,一时出现了“取消论”、“结合论”、“摒弃论”等各种观点。邓小平指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④实行人治最大的弊端,就是把国家的安危寄托在个人或少数人身上,国家权力的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维系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往往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人亡政息。因此,邓小平鲜明地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认为,不能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⑤邓小平的这些论述,为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奠定了理论基础。

3、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树立法律的权威。对于执政的共产党如何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列宁曾经指出,要用党的政策指导立法,但是,党不能代替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党的政策不能代替法律。⑥邓小平继承和发扬了列宁的这一思想,他认为,第一,党要善于领导,不能干预太多,包办一切。早在1941年,他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就批评过“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的错误思想。1986年6月,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内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⑦第二,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他说:确实要搞法制,特别是高级干部要遵守法制。以后,党委领导的作用第一条就是应该保证法律生效、有效。没有立法以前,只能按政策办事;法立了以后,就要坚决按法律办事。⑧党的十三大采纳了邓小平的这些重要思想,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证明,邓小平的这些思想不仅有利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还有利于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推动全党和全国人民确立法治观念,对加强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邓小平法治建设思想的主要内容

1、加强立法,建设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它是司法和守法的根据与前提。为了改变我国法制不完备的状况,邓小平多次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出齐备的法律,使国家与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都有法可依。1978年12月,他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⑨他一再强调要加快立法步伐,“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同时还要求及时修改已经过时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⑩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通过以后,他非常高兴地说:“在建国以后的二十九年中,我们连一个刑法也没有,过去反反复复搞了多少次,三十几稿,但是毕竟没有拿出来。现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要通过和公布了,开始实行了。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执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⑪在邓小平同志正确意见的推动下,我国开始进入大规模立法时期。据官方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共制定了236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9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600多件地方性法规。⑫标志着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各个法的部门,从基本法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各种规章,正逐步完备,在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严格执法。制定法律的直接目的就是执行法律,严格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第一,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邓小平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违法。“越是高级干部的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抓住典型,处理了,效果也大”。⑬在新中国历史上,由于“左”的错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曾一度被当作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进行批判,1975年宪法甚至将这一原则取消。1982年修宪,新宪法中重新庄严地写入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第二,任何人都不允许干扰法律的实施。针对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极少数领导干部依仗手中的权力干预办案,或替违法犯罪分子说情的现象,邓小平明确地要求:“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⑭第三,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严重犯罪分子。对那些危害人民、罪恶严重的犯罪分子,邓小平主张打击要狠,充分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1982年4月,他在中央政治局讨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的会议上指出:“现在刹这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对有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予最严厉的法律制裁”。⑮他强调,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犯罪分子就是要判处死刑,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因此,打击严重犯罪分子时绝不能“手软”。“对违法犯罪分子手软,就会危害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危害现代化建设的大局”。⑯

3、进行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所谓法律意识,是指公民对有关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观点、方法、知识和心理的总和。一个国家的执法是否严格、司法是否公正,与公民的法律意识息息相关,法治的发展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邓小平对我国历史进行了客观的分析,他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而且封建主义的残余影响尚未完全肃清。为此,他精辟地提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⑰认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其中,他特别强调要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大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⑱邓小平认为,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全体党员和干部都要重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早在1980年12月,他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就明确地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⑲在邓小平同志这些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从1986年开始,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一五”至“五五”普法运动。1994年以后,法制讲座还走进了中南海。党中央领导同志亲自带头学法,为全国人民做出了表率。通过普法、学法、用法,人民群众提高了法律意识,增强了法治观念,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奠定了意识基础。

4、加强监督。西方思想家阿克顿曾说过:权力趋向腐败,绝对的权力趋向绝对腐败。因此,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预防和制止权力滥用就极为必要。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制并不健全。监督的薄弱,导致了贪污腐败、失职渎职等消极现象日渐泛滥。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⑳邓小平继承和发扬了毛泽东的这一思想,他多次指出要大力加强监督工作,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第一,要有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他提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宪法》,文革期间撤销的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恢复重建。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新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这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运用和体现。邓小平强调:“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㉑第三,要重视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的监督。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是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各民主党派都是爱国的、进步的力量,又有着广泛的代表性。邓小平说:“这些党外的民主人士,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没有发现的缺点和错误,能够对于我们的工作作出有益的帮助”。㉒显然,加强各民主党派对国家建设的参与和监督,这对法治建设事业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5、加强政法队伍的建设。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政法队伍,是新时期政法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重要保证。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以后,针对我国政法人员严重缺乏、专业力量严重不足的现状,邓小平曾多次说过,我国的现状是干部构成不合理,具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干部太少。因此,第一,必须建立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干部队伍,而且是一支宏大的队伍。1980年1月,他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干部会议上指出:“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㉓同年3月,他在中央军委常委扩大会议上再一次强调了这个问题。充实政法队伍的数量,这是政法队伍建设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第二,要下大力气提高政法人员的素质。政法干部从事的工作关系到公民的权利、自由、财产和尊严,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业务素质。邓小平强调指出:“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考法官、考警察,条件很严格,我们更应该严格,除了必须通晓各项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知识以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㉔1985年,他在同彭真同志谈话时指出,要加强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法律院校要扩大,要发展。他说:我们从建国以来,就对办法律院校注意不够。经济发达国家的领导人当中,许多是学过法律的。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没有大批法律院校怎么行呢?所以要大力扩大、发展法律院校。㉕在邓小平同志这些思想的指导下,我国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法学教育体系。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经有六百余所法律院系,每年有十余万的法律人才毕业,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充实到了政法战线,使整个政法队伍增强了活力,不断发展壮大。2002年,国家建立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进一步使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较大提升。

三、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

邓小平不仅提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他对法治建设的道路也进行了思考。他指出,我国的法治建设既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又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他的这一思想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为我国的法制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1、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也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邓小平反复指出,我们搞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的现代化;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们要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和自已的条件,以自力更生为主。“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已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㉖中国的事情要按中国的情况来办,经济建设如此,法治建设也如此。第一,要注意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从历史经验上看,我国革命和建设的胜利都是在不断纠正“左”和“右”的错误之后取得的,法治建设也同样如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着重反对“左”,因为过去的错误主要来自于“左”。同时,也有“右”的干扰,在法治建设领域主要是照抄照搬,片面强调所谓“普世价值”。邓小平指出,我们既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也不能照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照抄照搬外国的经验、别国的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㉗他还举例说,如果我们现在十多亿人口去搞多党竞选,去追求那种形式上的民主,“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㉘第二,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邓小平多次强调,要坚持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坚持民族平等、共同繁荣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国家机关组织制度等等。实践证明,这些根本性的民主、法律制度最符合中国的实际,最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扯皮,具有很大的优越性。第三,要解放思想,根据我国的特点发展创造新的法律制度。邓小平指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适应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为了兴利除弊,必须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和其他制度。“消除机构臃肿,加强法制,这些都是改革”。㉙特别是,邓小平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法律构想,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理论作出的一个重大发展和贡献。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门顺利回归,回归十余年来两地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生改善,雄辩地说明了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的科学性和生命力。

2、大胆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前提下,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应当大胆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邓小平说:“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㉚国外许多成熟的法律规则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这些规则值得本国借鉴。法律领域还有不少人类共同创造的法治文明成果,这些内容也可以为本国所用。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只能导致法治建设多走弯路,以致发展迟缓、不见成效。对于那些反映经济运行及社会管理一般规律的域外法制的有益因素,应当注意吸收和采纳。那么,法治建设既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走自已的路,又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外国经验,这是否相互矛盾?并非如此。因为我们并非不加分析、不加选择地一概照搬。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和借鉴外国经验,这是一个事物的正反两面的辩证统一。只有这样,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发展得又好又快。邓小平指出:“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㉛近二十年来,中国在民商法领域吸收了国际通行的私法精神与原则,确认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与主体平等,制定了物权法保障公民私人合法财产,在行政法领域吸收了现代行政法治中通行的比例原则、信赖保护等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不断丰富和完善。

注释:

①②⑤⑨⑩⑪⑭⑮⑯⑲㉑㉓㉔㉛ 《 邓 小 平 文 选 》,第 2 卷 ,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 第 333、348、146、146、147、243、332、403、253、371、332、263、286、337 页。

③④⑦⑬⑰⑱㉖㉗㉘㉙㉚《邓 小 平 文 选 》,第 3 卷 ,人 民 出版社, 1993年版, 第379、177、163、152、163、163、3、2、284、313、373页。

⑥《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4页。

⑧《邓小平思想年谱》(1975-1997),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

⑫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人民日报》,2011年2月25日。

⑳《八十年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149页。

㉒《邓小平文选》,第 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页。

㉕《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35-536页。

A849.1

A

1671-2994(2011)04-0024-04

2011-04-28

王玄玮(1975- ),男,云南洱源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专业2008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检察制度。

责任编辑:陈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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