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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型群体事件处置问题探索

2011-08-15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群体性利益群众

和 芳

(中共迪庆州委党校 教务科,云南 迪庆 674400)

利益型群体事件处置问题探索

和 芳

(中共迪庆州委党校 教务科,云南 迪庆 674400)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同时,利益型群体性事件也在不断的增多,已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要深入研究利益型群体性事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特点;成因;对策

一、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目前,中国社会诸方面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社会矛盾增多,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且表现方式日趋激烈,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处置难度进一步加大。由此这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便摆在我们面前,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但是,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理论界对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的界定,因视角的不同,真可谓众说纷纭。本文重点研究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笔者根据学者们对群体性事件的看法,将利益型群体突发事件定义为:在一定社会背景下,某一群体认为利益受损而又未能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致使利益受损者希望通过非制度化的方式维护和保障自己权益而引发的希望政府部门关注的事件。它往往在不确定人数和不确定的时间突然爆发,干扰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有时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群体冲突行为。由于参与人数众多,目的不一,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甚至滥施暴力等手段,容易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利益型群体性事件具有多样性,诸如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游行示威、聚众闹事,乃至打砸抢烧。它呈现以下特点:

1、群体性。群体性是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群体包括参与事件的各类人群,他们一般是具有相同或相近利益的人群聚合体,主要是导致事件发生的直接利益受到损害的群体,从目前的实际看,其参与主体绝大多数是弱势群体。

2、利益性。这是利益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核心特点。当前人民内部矛盾集中表现为利益关系、利益纠纷和利益矛盾,物质利益是矛盾的核心内容,维护和争取利益是该类型事件的主要目的。群体性矛盾也是由于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受损或利益差别而引发的。中国资深官方顾问任玉岭指出:“中国99%以上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都是由老百姓利益受到侵害引起的,利益矛盾已成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要矛盾。”同时,共同利益目标必然会把利益受损的群体维系在一起,从而导致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突发性。即事发突然,演变迅速。利益型群体性事件通常是由于部分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发生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导致人群大量聚集,妨碍社会秩序和稳定。由于事件主体情绪处于一种不稳定、不理智甚至近乎狂热的状态,任何不可预见性因素都可能造成出乎意料、猝不及防的严重后果。

4、情绪性。在利益型群体性事件中,人们通过相似经历的交流,情绪的相互影响和感染,非理性因素逐渐蔓延,最终达到一种近乎狂热的程度,导致行为失控。由于这一事件通常没有严密的组织管理,人群极易受到外界的控制,进而参与某一些激烈的行动。

二、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随着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的逐年增多,其形成的原因也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入呈现多样性,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思想、道德、管理体制等社会的方方面面,虽有主体对象的原因,但目前的政府职能和基层工作的很多失误、偏差或不到位,也导致了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的多发。

1、基层组织社会管理功能弱化,部份基层干部的素质与当前基层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一是有些基层组织特别是村级班子社会管理职能弱化,群众基础不牢,工作作风不实,对群众生活漠不关心,在群众中威信低。二是有的基层干部在执行落实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征用、工程建设移民以及一些工程承包、政府出台的改革项目、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政策措施当中,由于对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不甚了解,存在涉及群众利益时操作不规范、兑现政策不充分等问题。三是有的基层干部缺乏必要的基层工作经验,不会做甚至怕做群众工作,对一些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疏导化解,一旦出现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束手无策,或者处置不妥当,导致事态进一步激化和扩大。四是有的基层干部“官本位”思想严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不到位。五是有些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村级财务缺乏透明度,部份村干部贪污腐败,引起群众愤慨。六是有的基层干部为达到自己的私欲,甚至直接参与或间接煽动、挑拨群众上访、闹事,引发事端。

2、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收入增长的缓慢与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近年来,尽管我国经济一直保持较高的速度平稳发展,然而,广大农村的发展却明显滞后,素质稍好一点的农民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农村内部发生了分化,从事二、三产业的部分农民的收入增长相对较快,其收入水平远远高于从事纯农业的农民,贫富差距拉大。同时,虽然社会保障机制近年来正在逐步完善,但在很多方面与群众的期望、与群众实际生活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致使一部分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农村失地农民内心深处不可避免地产生心理失衡。一旦遇到利益争端时,部分农民由于受狭隘、落后思想观念的影响,往往无法正确对待和处理涉及自身利益的冲突,哪怕只是很少一点利益也会不惜一切代价,聚众争个明白。

3、出台的政策不够周密,一些管理措施与当前人性化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一是有的地方热衷于搞大规模开发建设,而且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未能科学地处理好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与群众的承受程度之间的关系,未经周密的调查摸底和研究论证,就大量征用农民土地,有些地方甚至还出现“少征多用、未征先用、征而不用”的“圈地运动”现象,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土征、拆迁、赔偿等政策与群众的要求相去甚远,或是赔偿政策迟迟不能兑现直接诱发利益型群体性事件。二是有的基层组织及企业领导民主意识不强,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实,唯利是图,一味追求自身的利益,置群众利益而不顾,所作出的决策不但与群众愿望相违背,更与党和国家的亲民政策相违背。三是有的政策不仅朝令夕改、政策多变,甚至暗箱操作,未及时告知群众,不但程序违法,同时其行为也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四是在对待外来人员方面,有的地方和部门人性化管理不足,对待本地人和外地人的政策不一致甚至存在严重的包庇行为,尤其是长期把外来人员当“二等”、“三等”村民看待,经济补偿政策与本地村民差别很大,导致外来村民与本地村民之间结怨渐深,久而久之引发利益型群体性事件。

4、精神文明建设存在空白点,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滞后的文化建设与代表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要求不相适应。当前,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传播先进文化的手段、方法和载体大大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党在农村的思想政治教育弱化,精神文明建设严重滞后,宗族宗派观念回潮,封建迷信势力抬头,联宗修谱和乱建小庙小庵现象屡禁不止。落后的农村文化建设直接影响了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降低了人民群众对矛盾纠纷本身的判断能力。

5、少数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农民群众的素质与村民自治的要求不相适应。一是部分群众法制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淡薄,政策概念和法制意识不强,习惯用上访、闹事、请愿的方式表达意见和愿望,不愿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问题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在基层群众的观念中普遍存在。二是极个别人为达到个人目的,挑动、唆使群众向政府施压,导致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三是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较之以前有所提高,但出于个人利益的局限性,往往从个人利益出发考虑问题的多,从国家和本地利益出发考虑问题的少,从当前利益考虑的多,长远利益考虑的少,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价值观念等都不成熟,离村民自治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三、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根据解决利益型群体性事件工作的实践,处置此类事件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统一领导,协调各方的原则。利益型群体事件往往具有较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引发原因,其群体结构、闹事动机、参与人员等都十分复杂,而且反映的问题不单单集中在一个点上,有可能涉及面非常广。因此,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统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共同协调处置好利益型群体性事件,及时解决群众所反映的问题。

2、重在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利益型群体事件的发生,往往是群众意愿集中体现的一个途径,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因此,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要坚持以教育疏导为主,因势利导,坚持“三可三不可”原则,即“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从而避免矛盾激化、群体扩大、形成对峙局面或事态升级,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3、反应快捷,依法处置的原则。要建立并进一步完善利益型群体事件处置的预案,落实处置的快速反应力量,一旦事件发展成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要迅速反应,坚决依法果断处置,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在处置上要慎重选择处置时机,并综合考虑利益型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原因、发生的地点、参与的人员等多方面情况,因事、因地、因人施策,灵活运用各种处置措施。

4、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原则。利益型群体事件的参与者多为普通群众,因此,在现场处置和事后安抚工作中要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多从群众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千方百计解决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努力减轻群众对政府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四、有效预防和处理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我国正处于重要的社会经济转型期,利益型群体性事件呈明显上升态势,尤其一些相关部门对于利益型群体性事件还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事件一旦发生便会措手不及,而处置不当往往很难达到预期目标,甚至导致一些负面效应,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1、加强地方政权组织建设,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在处理利益型群体性事件中,地方政府具有重要的作用。如何面对和妥善处理利益型群体性事件,既是检验政府治理水平和领导者日常工作作风的关键时刻,也是考验领导者现场决策和危机处置能力的关键时刻。所以,要不断完善政府的职能,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尽量避免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改善政府形象,密切干群关系。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新旧体制的转换,利益格局的变化,导致人民内部矛盾有了许多新的内容和特点。在人民内部矛盾发展变化的过程中,领导和群众之间的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人民内部矛盾系统存在、发展的主线,而人民内部矛盾的对抗性可以引起一定范围的社会冲突,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研究如何在新形势下改善政府的形象,密切干群关系,防止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和对抗,是维护政治发展、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课题。尤其在农村,由于基层政府、干部的利益与群众的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导致干群关系紧张,政府形象受到破坏,并直接导致农村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一是要着力改善政府形象,突出重点,强化责任,尽可能地消除各种利益型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二是要坚决克服干部脱离群众的现象,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要牢固树立党的群众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对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坚决消除腐败现象;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党的制度建设重点应放在党组织内部和自身的各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上,包括党内民主制度、民主集中制、干部人事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同时,要针对现实中有章不循、有制度不执行的情况,建立各种监督机制,以促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政府的每一项政策、措施的出台,都必须建立在走群众路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随着改革和利益关系的调整,人民内部的矛盾会更加复杂化,这就要求各级干部要改进工作方法,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紧紧依靠群众,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及时化解可能导致不安定的因素。

3、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从某种程度上讲,利益结构的相对均衡、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是维持社会系统间平衡的重要条件。近年来,利益型群体性事件增多,有一点是不可忽视的,就是人民群众没有畅通的表达自己利益的渠道,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从理论上说,我国目前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安排,群众面临的多数问题都应该而且能够在当地得到解决。各级党委、政府、法院、劳动仲裁机构等,都应该成为群众利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渠道。如果这些机构中的任何一个能够以群众切身利益为重,认真、公平地对待群众的投诉或控告,虽然未必一定能够及时解决所有问题,也至少可以给群众一个合理的解释和交代,并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恰恰是大量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和认真的对待,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和解决问题的途径都不够畅通,才造成了大量的信访和上访的出现。因此,为了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和解决问题的途径,一是要加强基层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精神。二是要加大基层政府解决群众问题的力度。由于基层政府的原因致使利益型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应追究基层政府领导者的责任。三是要建立健全群众的利益表达渠道。

4、灵活运用多种对策和方法,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利益型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的确立,可以保证对这一类型事件进行快速而有效的处置。因此,当利益型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对事件进行处置,尽可能快地平息事件,防止出现暴力现象,对社会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造成破坏。但是,对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不能生硬刻板地照搬程序或者粗暴地采取行动,而应当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灵活运用多种对策和方法,通过对话等有效措施,尽可能地平息冲突,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一是处置利益型群体性事件时应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和慎用强制措施。要根据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的起因、规模、影响以及现场情势和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动用处置性警力,是否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是否使用警械以及使用何种警械。既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也要防止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去控制。二是此类事件通常参与人员较多,影响广,事情紧急,场面复杂,不确定因素很多。因此,事件处置人员还应当把握话语的导向,保持严谨的作风,积极促进矛盾的化解,而不能随便表态,引起不必要的误解。三是对于某些争执,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做出让步,尽可能地满足参与群众的合理要求;也可以通过提出处理期限的方式,答应延期解决,为事件的妥善处理争取尽可能多的时间,并且可以暂时缓和矛盾,避免冲突。四是对于某些群众的过激行为,在对其进行制止的同时,应当尽可能地尊重其人格,绝不可不顾对方的安全,强行压制,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激化矛盾。

5、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处置利益型群体性事件中的导向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达,人们普遍认识到,群体性事件即使政府不公开,群众也会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消息,而负面信息从民间渠道散步开来,反而会对政府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所以,这就迫切要求大众传媒在应对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的报道中起正确的导向作用。因为利益型群体性事件通常会伴随着公众层面上的普遍恐慌,大众传媒是公众了解事实真相的重要渠道。有效的媒体报道和舆论引导,一是可以增进公众对利益型群体性突发事件真相的了解,维护群众的知情权,第一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将相关信息传播给人们。二是有利于把人们关于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的反应真实地反映给相关决策部门,为其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参考。三是可以将政府决策部门的决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快速地传递给群众,及时动员和约束人们遵守法律,执行法规,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妥善地处理利益型群体性事件,从而达到化解公众恐慌,稳定群众情绪的目的,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恢复。当然,政府有关部门也应时刻注意保持与大众传媒的沟通,而大众传媒应尽可能快地对事件做出客观、真实的报道,以切实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为此,一方面,政府应建立并有效实施新闻发布制度。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尽快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给公众提供事件真实的信息,同时要掌握舆论的主动权,不断通过新闻发布会来设定议程、影响舆论,为政府与媒体及公众进行有效的沟通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要有选择地邀请一些媒体,做一些专访或旁听事件处置会议、现场报道事件处置进程等,丰富媒体信息传播的内容,与统一的新闻发布制度相配合,借用媒体自身的强大传播功能,引导舆论,影响公众,及时有力地驳斥一些消极的、失真的社会舆论。

6、增强人民群众的民主和法律意识,为维护群众权利提供保障。我国社会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是,一些群众的法制和维权意识逐步增强,但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当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不懂得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用民主、法律方式解决问题的信心和耐心,在短期内,问题如果得不到满意解决的话,往往会寻求一种激烈的、甚至违法的形式来发泄自己心中的不满情绪,向政府施压,期望以非常规手段来解决问题,这种形式一旦被人利用,就极易形成群体性突发事件。所以,在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中,应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养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并在合法利益遭到侵害时,能选择运用法律的武器,采用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通过非正常渠道,采用非法方式进行。

责任编辑:刘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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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994(2011)02-0152-04

2011-01-26

和 芳(1971- ),女,云南香格里拉人,中共迪庆州委党校教务科科长、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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