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建设的思考
2011-08-15魏素清郭文军
魏素清,郭文军
(安阳县农业局,河南 安阳 455000)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六统一”和“十规范”
2.1 “六统一”
(1)统一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
(2)统一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和供应。
(3)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技术和培训服务。
(4)统一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
(5)统一品牌、包装和组织销售。
(6)统一产品和产地的认证认定。
2.2 “十规范”
(1)规范注册登记,特别在合作社名称、注册资金、经济性质、业务范围等方面要加以规范。
(2)规范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名称应当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产业类别和“专业合作社”字样组成。合作社名称要突出产地优势、体现产品特色。
(3)规范股权证书,合作社向成员签发股权证书,加盖合作社公章,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合作社向成员发放二次分配资金时,应当加盖合作社财务章。
(4)规范制定章程,章程是合作社的根本纲领,必须体现全体成员的意愿。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应以农业部示范章程为范本,本着精简、实用、有效的原则,由全体成员讨论确定。
(5)规范成员账户,合作社要为成员设立账户,记载成员出资、股金、公积金份额以及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以此作为界定私人产权、成员利益分配、成员退社和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6)规范入社股金,合作社成员必须按章程规定认购股金,其中,从事生产的农民成员持有的股份必须占优势比例,单个成员持有的股份最多不超过20%,防止一股独大。
(7)规范设置机构,规模较大的合作社要分设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起到权力制衡作用。建立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8)规范民主管理,合作社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充分体现成员地位平等。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二次,理事会、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有会议记录。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票,但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票的20%。
(9)规范财务管理,要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独立建账,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重大财务活动,要通过成员大会决策。
(10)规范盈余分配,合作社盈余按章程规定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和提取比例,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所提公积金必须按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分配给成员,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不得先按出资额或完全按出资额分配,避免挫伤成员的生产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