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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河南省肥料管理工作的思考

2011-08-15魏国强张桂兰

种业导刊 2011年3期
关键词:复混肥肥料生产

魏国强,张桂兰,马 林

(河南省土壤肥料站,河南 郑州 450002)

近年来,河南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肥料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严把肥料产品有效、安全和适用准入关,促进了肥料科学、经济和生态施用,提高了农产品产量,保证了农产品质量,维护了农民群众切身利益。

1 工作现状

1.1 依法设置肥料登记管理机构

肥料登记和备案工作由河南省农业厅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河南省农业厅种植业处审查处理,河南省土壤肥料站负责办理,具体承担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出具初审意见及印制证件等。工作中遵循严格的规章与制度,严查办证的档案和材料,严肃办证的具体程序和承诺时限,真正增强服务意识,真正树立“许可就是服务,服务就是优化农业经济发展环境,优化农业经济发展环境也是生产力”的全新工作理念。

1.2 切实加强肥料质检机构建设

河南省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对于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企业自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对其检测能力例行检查;部、省登记的有机肥料和水溶肥料均由企业委托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进行检验。该中心常年检验肥料样品1100多个、50000余项次,涉及复混肥、有机无机肥、有机肥、配方肥等;检测报告无差错率达99.0%以上,客户满意率在95%以上。中心于2005年成立并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和农业部授权,2009年又顺利通过计量复认证。

1.3 扎实开展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截至2010年10月,河南省有各类肥料生产企业450家,有效使用的肥料登记证约1760个。其中,省内登记的企业273家,持有1517个有效产品登记证,包括:复混肥料产品921个、掺混肥料352个、有机肥料185个、有机无机复混肥料59个;在农业部登记的企业有177家共计243个产品。为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做到“四个严格”:

1.3.1 严格工作要求 从五个方面把好证照发放关:一是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对一些没有取得肥料生产资格的企业,不受理其登记申请;二是按标准登记。企业申请登记的产品必须具有经过省级质监部门备案的产品标准,无产品质量标准和超标准生产的产品一概不予受理;三是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不予登记。对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产品,在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时,不受理登记申请;对不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企业不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生产许可证过期和生产条件已不具备的到期登记,不再给予续展登记;四是没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不予登记。对没有相应产品质量检测条件的企业,不受理产品登记申请;五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具有不良倾向的产品坚决不予备案。

1.3.2 严格工作标准 对申请农业部登记的企业加强考核、抽样、审查、推荐工作,完善申请登记表内容。对公司住址与生产场地分离的企业,要求企业提供厂址、设备、规章、生产车间、仓库等一套完整的照片,并在每张照片后面加盖企业公章,作为登记档案,为今后监督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1.3.3 严格集体评审 为保证肥料登记工作的公正、公平,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肥料登记专家评审会。评审坚持规范的工作程序和集中评审制度,实行专家主审、集体投票、一致通过。对个别有异议的,企业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后,经主审专家同意后方可通过。

1.3.4 严格档案管理 对申请登记企业的产品资料、推荐农业部登记的材料及时分类、装订、归档,肥料临时、转正、续展、备案登记证书规范运转,确保资料完整,做到有据可查。

1.4 联合开展肥料市场监管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精神,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肥料市场监管工作,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2010年6月至1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业厅联合开展了以磷肥、钾肥、复混(合)肥为重点产品的化肥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当前化肥有效含量不足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无肥料登记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掺杂掺假、虚假标注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每年在春耕生产即将全面展开的关键时刻,各级农业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推介展示优质肥料产品,发布肥料质量抽检信息,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到信誉好、技术强、服务优的经营网点选购肥料产品,不断提高优质肥料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2 存在问题

2.1 肥料市场问题突出

一些肥料企业为扩大销售和影响,以“纳米技术、生态技术、全营养元素”等概念欺骗误导农民,随意发布夸大效果或不真实的广告,在包装标识上大做文章,两元素复混肥标识为三元素复混肥,肥料调理剂(硅肥)演变成生态肥,三元复混肥演绎成缓控释肥。个别不法分子甚至利用工业废酸、废碱、炉渣、钢渣废弃物和污泥、城市垃圾等,不经无害化处理就做成肥料。更为严重的是有些企业甚至将几十年前发达国家淘汰的肥料生产技术引进使用,将有害剧毒物质如聚氨酯、纯酸类树脂、聚烯烃类树脂、三聚氰胺、对苯二酚、双氰胺等作为肥料的原料或辅料,导致肥料市场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由肥料问题引发的农民群体性事件逐年升高,给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2.2 肥料管理法律缺位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出台了《肥料法》或《肥料管理条例》,如日本、泰国、美国、印度、法国、加拿大、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在肥料方面却没有一个权威的法律规范,肥料在最终实现价值的过程中存在的生产、营销、使用三个环节,财政、农业、工商、质检、商务、环保、安监、海关等部门,依据各自领域法律法规开展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致使职能交叉、责权不明、监管缺位、乱管滥罚等问题较为严重。

2.3 管理行为规范不够

在具体登记环节存在审批程序不规范,对部分肥料登记种类存在越权超范围登记,对部分肥料产品的安全性把关不严等。

3 政策建议

3.1 《肥料管理条例》应尽快出台

为规范肥料生产、推广和使用者的行为,有效打击假冒伪劣肥料产品,保护合法生产厂商和农民利益,1989年9月6日农业部颁布了《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2000年又颁布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但随着一些新政策、新法规相继出台,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肥料管理和登记许可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现有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因此,建议尽快制订和颁布《肥料管理条例》,规范与肥料有关的各项行为,建立良好的肥料市场秩序,保护合法企业、农民和农产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肥料产业的健康发展。《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已经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在肥料管理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3.2 有机肥料技术标准应尽快修订

受农产品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和复混肥原料价格波动较大因素的影响,生物有机肥料发展呈快速上升趋势。在有机肥料登记中,一些有机肥原料、加工工艺与有机肥料国家行业标准(NY525-2002)出入很大,如用风化煤做原料、没有发酵工艺等,这类肥料有机质含量可能很高,但使用效果相对很差。因此,建议细化技术标准,不同原料规定不同的生产工艺,区别不同原料的使用或限量使用,造粒或不造粒的尺度。

3.3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应严格规范

认真履行肥料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严把肥料产品有效、安全和适用准入关。严格审批权限,《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省、部的登记范围;规范登记要求,必须提交肥料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和试验报告;公开登记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时效性;强化管理服务,加大证后监管力度,及时公布测土施肥配方,引导和帮助企业调整品种结构,提高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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