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体犯罪被害预防的理论基础
2011-08-15段丽
段 丽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24)
论个体犯罪被害预防的理论基础
段 丽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24)
从多个角度论述了个体犯罪被害预防的理论基础:趋利避害的本能是其人性基础;人的安全需要作为其心理学基础使个体犯罪被害预防成为可能;作为政治学基础的国家对公民的信任使个体犯罪被害预防得以有效开展;犯罪动机的形成理论、理性选择理论、日常活动理论及责任公民理论等作为其犯罪学基础充分论证了个体犯罪被害预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个体犯罪被害预防的基本方法消除被害性因素契合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和谐精神。
个体犯罪被害预防;理论基础;和谐精神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学者就开始了对犯罪被害预防的研究。“被害预防是指从被害人角度开展的防范被害的一种预防犯罪活动。[1]82”个体犯罪被害预防强调从被害人自身做起,通过减少被害性因素来防止被害,预防犯罪发生。被害人通过其所具有的被害性因素“参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整个过程,在犯罪被害的原因系统中,犯罪行为是直接原因,而被害性是重要条件,条件制约着事物的存在和发展。因此,个体如果能够消除被害性这一犯罪发生的重要条件,就能预防犯罪,减少被害。
犯罪学界对个体犯罪被害预防理论基础进行系统研究的较少,仅有个别研究者有所涉及。有研究者认为,被害预防理论根据有三种理论:日常活动理论、破窗理论、个人被害因素理论[2]。这一研究开拓了被害预防研究的视野,一定程度上为进一步研究被害预防提供了理论根据。个体微观的被害预防相对于宏观与中观的被害预防所需要动用的社会资源更少,收效较快,是被害预防的前沿阵地,应当加以重视。因此,笔者在现有被害预防理论根据的研究基础之上,尝试从更为广泛的领域跨学科地提出个体被害预防所具有的人性基础、心理学基础、犯罪学基础以及政治学基础和传统文化基础,以期为被害预防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尽绵薄之力。
1 个体犯罪被害预防的人性基础:趋利避害
个体犯罪被害预防的人性基础是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先秦诸子的思想中就蕴含着丰富的人性论观点。管子认为人都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夫冬日之不滥,非爱冰也;夏日之不炀,非爱火也。为不适于身便于体也。”管子认为,冰、火之可用否关键看是否对身体有利。他进一步又讲到:“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入海,海深万仞,就波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管子·禁藏》)显然,管子充分论证了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韩非子认为:“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韩非子·难二》)。18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认为,人性就是避苦求利,这是他的功利观的合理内核。他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要受到两种因素的影响与支配:痛苦和快乐。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公主(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才指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3]5”边沁承认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是其功利法学的逻辑起点。
既然人具有趋利避害的生物性,那么被害人在本性之下就会进行自我防范,防御被害,个体被害预防的提出恰恰是基于人的这一本性。在今天,再次强调趋利避害的本性对于强化个体被害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1)充分利用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能够促使个体建立防范心理。个体防范心理的建立是个体被害预防的关键。避免犯罪、预防被害是作为个体的人的本能反应,自古有之。然而,随着国家将刑罚权由私权上升为公权,人们逐渐习惯于依赖国家预防和惩罚犯罪,国家和司法机关承担预防犯罪的责任越来越多,公民在预防犯罪的义务上逐渐淡出,甚至很少考虑如何防范自己被害。个体被害预防充分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唤醒人们几乎沉睡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预防犯罪被害的主体意识,促使个体建立防范心理。个人应摒弃“危险不会发生在我身上”的思想,不要寄希望于危险不来找自己,而是要依靠自己,有所准备。
2)趋利、利己的心理对个人的行为起到激励作用,促使个人调整自身行为,避免诱发犯罪,构建和谐社会。韩非子认为“心畏恐则行端直”(《韩非子·解老》),人的“畏恐”和欲利心理与人们端正行为之间有密切的关系。既然趋利、利己是人的本性使然,就可以将其作为一种心理资源加以挖掘,调动与凝结一切积极因素,引导人们端正行为,懂得事理,符合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的行为规范。
2 个体犯罪被害预防的心理学基础:安全需要
人总是有需要(包括精神需要)的,需要正是人的行为产生和维持的主要动因。心理学家马斯洛总结出人的8个需要层次,提出了需要层次的金字塔结构。其中,最底层、最基本的需要是生理需要,在此基础之上是“安全、舒适、宁静、不害怕的需要”。马斯洛认为:低层次的需要与高层次的需要具有密切联系,低层次的需要一旦得到基本满足或适当满足,高层次的需要就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因此,当人的生理需要基本上得以满足时,自然会产生对安全的需要。安全可以降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保障个体生活的环境以免遭危险。在绝大部分人已经获得了生理需要的满足的现代社会,安全的需要已成为人们进一步要求满足的目标,其直接表现为人们所追求的安全需求感,即安全感。安全需求感促使人们产生安全行为动机,使自己的行为指向安全方向,安全感对安全的行为起着维持和加强的作用。正是基于人们对安全的需要以及人的需要与行为之间的必然联系,强调个体犯罪被害预防成为可能。开展个体被害预防就是将人们维护自身安全的需要作为动力,促使人们实施安全行为,减少对犯罪的诱发,避免犯罪被害。
3 个体犯罪被害预防的政治学基础:国家对公民的信任
与被害预防相对应的是犯罪预防。犯罪预防是预防公民犯罪,把公民放在这样的假设之中:每个公民都是社会的不安定分子、“潜在的犯罪人”,是需要被管理的人。这样的预防理论体现出国家对公民的不信任,使国家与公民对立起来。而被害预防是预防公民被害,把公民看作极有可能遭致犯罪侵害的“潜在的被害人”,国家有义务保护每个公民的利益,预防其被害。此预防理论体现出国家对公民的充分信任,使国家同公民站在一起,利益一致,一起为防止公民从潜在被害人转化为现实被害人而共同努力。
信任是相互的,不能仅仅单方面要求公民对国家信任,国家应首先信任公民。如果国家不信任公民,公民也会失去对国家的信任。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就是信任在双方之间的一种互动,只有当信任互动时信任的力量才会产生。无论是一个国家抑或是一个组织,当其充满看似绵软无力的信任力时,它才会变得强大,难以被破坏,避免受到犯罪的侵袭。信任的力量如此之大是因为信任高于理解,信任之下,公民即使不理解国家与政府的决策,也会按要求执行。实践证明,犯罪预防中国家对公民的不信任加大了预防犯罪的难度,预防效果甚微,而被害预防由于建立在政府对公民信任的基础上,产生了强大的信任力量,在预防犯罪方面更为积极有效。
多年来,受传统犯罪学理论的影响,国家单方面强调犯罪预防,对公民缺少必要的信任,二者之间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隔阂很大。公民基本上是被动的,他们处于被要求的地位。在预防犯罪过程中,公民是预防犯罪的客体,是被管理的对象,强调服从,作合法公民,不要实施犯罪。这种预防犯罪的主体地位的缺失导致公民对预防犯罪缺乏积极参与的理念,难以发挥积极性与主动性,预防犯罪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近年来,国家开始调整姿态,从管理者、统治者的角色转变为服务者,强调了公民在预防犯罪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公民也很容易接受并配合国家对其所开展的各项被害预防教育活动,被害人预防犯罪主体意识得到了提升,预防犯罪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随之提高。从实际情况看,改变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的行为比改变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的行为要容易得多,预防被害比预防犯罪要可行得多,因此预防犯罪被害的举措比预防犯罪的举措更有效。
国家角色的转变得益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影响①新公共服务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珍妮特·V·登哈特和罗伯特·B·登哈特。他们提出公共行政的宗旨应是服务,政府与政府官员的首要任务是帮助公民明确表达并实现其公共利益,而非试图控制或驾驭社会,即“服务”而非“掌舵”,政府公共管理应以尊重公民权、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实行多元参与、社会协调运作的综合治理模式。。在社会转型期,国家从管理者向服务者逐渐转变,国家应作公众的服务者,以全面、周到的服务树立其权威与形象。在新理念之下,国家的作用在于为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寻找良好的治理策略。这种以公民为服务对象的理念与模式同样基于国家对公民的信任,其运作也能进一步取信于民。在个体被害预防中,国家作为服务者,应站在民众的角度和立场,设身处地为民众考虑,为民众担心,提醒公民预防被害,帮助公民树立必要的防范意识,并对公民实施被害预防教育。
4 个体犯罪被害预防的犯罪学基础
1)犯罪动机的形成理论。犯罪动机的形成以主体的不良需要为基础,以诱因为主要条件,而诱因是能激起犯罪人的定向行为且能满足犯罪人某种需要的外部条件或刺激物。从犯罪被害人角度上讲,被害人的被害性就属于诱因。诱因的吸引力与犯罪主体不良需要产生的内驱力相结合,犯罪动机就形成了。因此,个体被害预防就是通过消除被害性来消除诱因,达到减少与控制犯罪发生的效果。
2)理性选择理论。犯罪行为在可能带给犯罪人某种非法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受到刑罚惩罚的风险,因此,“实施犯罪行为与否,往往要经过主体权衡利弊的动机斗争和冲突”[4]108。“理性选择理论强调犯罪人不是盲目犯罪,他们的犯罪决定是立基于犯罪机会、成本与回报的可能性,作比较判断后作出的决定。[5]66”因此,犯罪人总是愿意选择那些被害性因素明显、处于有利于作案的时空条件之下的被害人作为犯罪目标。个体被害预防可以利用犯罪人动机斗争和理性选择等心理特点,通过消除被害性因素,减少犯罪被害的机会与条件,增大犯罪风险,来避免被害、预防犯罪。
3)日常活动理论②这一由美国犯罪学家劳伦斯·科恩和马库斯·费尔森首先提出。这一理论认为导致犯罪发生须具备三个因素:接近有动机的犯罪人、合适的被害目标、缺乏能遏制犯罪的监控者,其中被害目标的可被侵害性是分析犯罪率差异的重要因素。。日常活动理论认为,社会变迁所带动的日常活动结构的变化,是促使暴力犯罪与财产犯罪增加的重要因素。在研究被害人日常活动中越轨行为与犯罪被害的关系时,有学者认为:“凡是易成为受害者的人,其最常进行的活动通常包括违法或越轨行为,也就自然容易暴露于犯罪情境和成为合适的被害目标。”然后,在对饮酒这一日常活动进行研究时,学者们得出结论:“醉酒、经常晚上出门饮酒娱乐和饮酒时有药物滥用行为都属‘高度暴露在缺乏监控的犯罪情境中的饮酒习惯’,有此类饮酒习惯的人成为被害人的可能性是有饮酒习惯的人中最高的。[5]83-84”因此,高风险的日常活动增加了被害性,调整日常活动,减少被害性可降低犯罪被害的风险。
4)责任公民理论。减少致害因素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在现代法治观念中,个人与国家是一种相互负责的关系。在国家对公民负责的同时,公民也应积极承担责任,对国家和自身负责,作责任公民。个体被害预防是必要的,作为责任公民有义务加强自身的被害预防。“犯罪预防强调国家的责任,因为公民本身没有防治他人犯罪的责任。被害预防则强调公民个人的责任,因为每个公民自然都有预防自己被害的责任,尤其是调整自己不良行为的责任。这样,治理犯罪便不再完全依赖于政府,公民个人也可以有所作为,为国家和政府分担一部分责任。[6]319-320”更何况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形在一般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有学者对杀人被害案件的抽样调查显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形在情杀中占69.7%,在财杀中占 52.8%,在家庭纠纷杀人中占54.9%,而在报复杀人中竟然占 100%[7]。被害人应当对自己过错引发的犯罪承担部分责任。传统观点认为被害人仅是一味受到同情和保护的对象,现代社会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责任分担,即被害人应对自身可责的致害因素承担责任。这不但是科学合理的,而且有利于被害人自省,发现并消除被害性,预防再次被害。被害人对遭受犯罪被害具有过错意识,能积极主动调整自己的个性心理、行为方式,提高自身对犯罪的免疫力,实现被害预防,在对自身高度负责的同时也是为国家尽一份责任。
5 个体犯罪被害预防的传统文化基础:和谐精神
被害人的被害性因素大多表现为被害人不良的个性心理与不当的处世方式,如争强好胜、自私自利、拜金主义、见利忘义、心浮气躁等等。有些被害性因素直接导致矛盾升级,激发恶性犯罪。
其实,在传统文化中存在着许多和谐思想,教给人们如何修身养性、练达人情,如何趋利避害、免灾去祸,体现了人际交往的和谐精神。如:《论语》中就有“放于利而行,多怨”的论述(《论语·里仁》),孔子反对将追名逐利作为行为的方向,认为这样就会招来怨恨。再如:从“躬自厚而薄则于人,则远怨矣”(《论语·卫灵公》)等观点可以看出,儒家学说历来倡导宽容,提倡对自己严厉、对别人宽厚。后来的“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基本精神与此一脉相承。《菜根谭》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中儒家的中庸、道家的无为等学说思想,蕴含着教化世人、修身自省的人生观、世界观和生活观。其中,仅教导人们谦让宽厚的警语就有:“路要让一步,味须减三分”、“攻人之恶毋太严,要思其堪受”,“面前的土地要放得宽,使人无不平之叹”等;还有提醒人们远害与避祸的方法,如“完名美节,不宜独任,分些与人,可以远害全身;辱行污名,不宜全推,引些归己,可以韬光养德”等。这些警句劝解人们诚信惠人、平和恬淡、自重宽厚,相反,粗暴强硬、过分责备、言语侮辱、恶语相激等行为容易诱发杀害、伤害行为。传统文化中修身养性的论述有许多,以上仅为其中的点滴,如果仔细分析,就各类犯罪不同的被害性因素在传统文化中几乎都能找到对他们的论述。传统文化的精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润滑剂,很好地继承与学习这些传统文化,就能减少被害因素,创造和谐的人际关系,预防被害与犯罪,这不仅能惠及他人,而且也能保护自身。
强调与开展个体犯罪被害预防,是制度在趋利避害的本性与安全需要的人性基础上的回归,蕴含了国家服务理念中的国家对公民的充分信任。个体犯罪被害预防虽然是在西方犯罪学相关理论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但却与东方中华传统文化之精髓相契合,因此,个体犯罪被害预防的理论研究与开展对我国预防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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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etical Basis of Individual Victimization Prevention
DUAN Li
(School of Law,Taiy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Taiyuan030024,China)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individual victimization prevention from such perspectives:instinct of seeking advantages and avoiding harm is human nature;human security should be regarded as psychological basis to make individual victimization prevention possible;the trust of government which has political basis makes individual victimization prevention carry out effectively;crime motive formation theory,rational choice theory,routine activity theory and citizen responsibility theory,fully demonstrate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individual victimization prevention;eliminating victim factors by individual victimization prevention basic methods fits harmony spirit of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individual victimization prevention;theoretical basis;harmony spirit
D924
A
10.3969/j.issn.1673-1646.2011.06.008
1673-1646(2011)06-0045-04
2011-05-28
段 丽(1976-),女,讲师,从事专业:刑法学与犯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