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与创生:本体论情势下价值生成的两种方式
2011-08-15赵勇敢符前进
赵勇敢 符前进
(湖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湘潭 411000)
价值论今日之情形,让人欣喜之余也有担心和不安,因为它只是以纯粹理论的张扬和呼喊为自己赢得注意力,而并未在现实生活中产生实质影响,更未成为人们思考问题和实践活动的方式,即理论并未外化成现实行动的动力。因此,摆脱价值研究的当前困境成了不可再拖的紧迫任务。
价值论研究中出现的问题很多,如“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评价问题、价值研究法问题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蒙蔽了它的光彩,加之一些人对此瑕疵的夸张、发酵,使得该领域的研究一直处在看似活跃、实则消霾的矛盾之中。而关于价值来源的争议体现出学界在最初问题上的分歧。总结起来看,关于价值来源的考察,主要有三种观点,即价值来源于客体、价值来源于主体和价值是独自的实体三种。这三种观点既有相同之处,更有异质的成分。
一、关于价值来源的争鸣及品评
一派认为价值来源于客体。这一派认定,价值就是单纯客体身上的“成果”,客体的运行样式就是价值产生的母体和唯一根据,价值的一切变化发展取决于而且只能取决于客体的运动变化发展。没有客体身上的“生命特征”就没有价值的生发。客体价值论者坚信,如果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有某种牵连的话,也只是客体对主体生存发展的满足,而并非两者的互动。
这种观点完全无视主体人的自为性和创造性,把人等同于物体,这显然不符合现实。对价值论来说,在客体一方投入一定的热情和关注,虽然有一定的意义,但如果夸大这种“意义”,便使得这一讨论变得没有任何意义。在此,我们可以追问这样几个问题,如果价值的母源只是纯粹的客体,那如何解释不同主体会对同一客体产生不同的价值感呢?即使是同一价值主体,为什么会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对客体产生不同的价值判断呢?等等疑问可以认定纯粹客体维度的思考难以展明价值的真正来源。但另一极端的出现也不会赢得太多掌声,此派可称为主观价值论。
主观价值论认为价值来源于主体,与客体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价值的一切秘密都隐藏在主体本质力量的构成之中,价值是主体发出的规定和呐喊,是主体生存、发展、成长的自我规定和自我满足。总之,主观价值论者将价值紧紧搂在自己的怀抱中,外界任何风吹草动都会引起他们的敏感和烦感。
这一派的结论亦是缺乏科学性的,从最基本的经验事实就可体悟到,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一种满足,是关联到主体和客体两方面内容的关系态,任何一方都难以演绎成价值成果。虽然价值的根本特征是属人性和主体性,但这种特点只能决定我们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价值主体的研究揭示上。“主要”不是“全部”,把价值的全部意义仅指向主体一方,显然是形而上学的行为。主观价值论者的瑕疵使价值脱离了与客体的关系,最终只能走向主观唯心主义。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价值既不来自主体,也不来自客体,而是第三种实体,价值就是价值本身,与主客体无牵连。这一派的典型代表是哈特曼,他认为:“价值是先验存在的,是自古有之的,价值不仅独立于那些有价值的事物(善者),而且事实上还是其先决条件。事物以及在更宽泛意义上的各种实体和每种联系,正是凭借价值而具有‘善者’的特征”[1]。也就是说,事物正是凭借价值而成为有价值的东西。用康德的话来说,价值就其与实际处境相关而言,是善的“可能性条件”[2]。
这段话中,哈特曼言的价值是先验层次的,是脱离与人的连结且先于人的存在,并且这种陈述还营造了这样的氛围:这冥冥中的价值还是有价值事物的前提条件,就像柏拉图的“理念世界”,价值作为一种“绝对的理念”并不表达和展明自身,是人们无法形象感知到的,现实中所谓的有价值事物只是分有和摹仿了“价值理念”,即“价值理念”作为具体价值事物的共相存在。若忽略哈特曼对价值哲学的贡献,那么该理论无非是将价值论研究演绎成“形而上学”的机械学说,严重歪曲和阻碍了该哲学分支健康发展的劲头。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基本法则即矛盾法则,永远是我们看待问题的“历史站点”,事物间普遍联系性的本体特征,更要求我们“顾此顾彼”、“知此知彼”地看待和处理问题。以上提到的关于价值来源的三种观点显然违背了这样的方法论原则。实事求是地讲,三种观点都有论证本派观点的根据,但这些根据被贴上“片面”的封条时,它们仅存的光彩和意义就永远得不到关注。
从各派的论证出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从原初情势上讲,价值的唯一生成轨迹就是实践,没有实践,价值永远只是作为可能性存在,这种本体特征决定了研究价值问题时,必须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从人的感性经验出发。在说明价值源时,从生成方式看,价值源的形式有原生和创生两种,从表现方式看,有自生巧遇、实践融通和主体间交往三种。
二、原生:自生巧遇下的价值生成
需要声明的是,这里并不同意有些学者提出的事物有“内在价值”的观点。“内在价值”的提法无非是客体价值论的另一种表达。当然,不同意此观点并不是要否认客体在价值生成中的作用,而只是反驳客体主义价值主张的需要。而关于客体在价值形成中到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它有哪些表现形式等问题是接下来讨论的重点。
广义上讲,凡是与人有关的事物都可成为客体。因为,学界早已达成的一个共识是,主体只是而且只能由人承担,主体的形式只在数量上体现(个体、集体、人类等),而不能在质上有所动摇(只能是人,而不可能是其他物种)。这样,我们可以大概认定,凡是与人关联起来的物都是客体。继续分析下去,客体有认识客体、实践客体、价值客体、评价客体等几种分类。具体到这里,将重点研究价值客体。
世间万物都有着自身的法则和本质规定,这些构成了该事物的“生命体征”。从唯物史观的角度看,当前每一事物的面貌、个性特点等都是百万年来自身规律推动的结果。然而这种结果就像上帝的“安排”一样,恰恰成为了别物成长、发展的条件。
今天,人类依赖的煤炭资源、水资源、太阳能资源、天然气资源、石油资源等并不是人通过努力创造出来的,而是大自然在自身规律作用下,经过千百万年的积淀自然形成的。“这些恰恰如此巧妙地满足了人类发展的需要,形成了“巧遇型”的价值”[3]68。这种巧遇使得它们天然地成为了人类的目的价值、手段价值、物质价值或精神价值。那么,这是不是否认了价值的实践生成的前提?当然没有,我们说价值的实践生成是在“如何获取”的意义上使用的,表达的是目的如何达成的意思。经验性的事实是,石油不会自动变成汽油、柴油,矿石也不会自动生成钢铁而只能诉求于实践。虽然这些原生的“素材”和实践的关系并不像想象的那样密切,但实践在其中的作用是任何其他方式都无法取代的。价值的这种生成方式主要表达了事物规律对人类的“巧遇”性满足,是价值来源中的重要内容。
原生巧遇的价值是在客体自身或客体之间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种价值往往被当作“材料”使用,更多的意蕴是手段和工具性质的价值类型,并不是主要的价值形式,但这种形式发挥着两重作用,一是自动满足主体的价值需要,一是成为其他价值类型的外在条件,这种条件是主客体价值类型的前提和基础。
三、创生路径下的价值生成
(一)实践融通下的价值生成
价值的直接源头或者直观体会之处是在主客体构成的实践过程之中,这是价值来源的主体部分,价值的面貌体征都在这一环节中体现出来。
主客体贯通是在实践的进行中完成的,这是对象性改造运动,是连结、注解、求知客体的行为。在这种活动中,主体为了成长、发展首先选择要开发的客体,客体自身的内在规定以“障碍”的方式“迫使”主体“服从”自己,主体走向了客体,成为了客体特征的“体现者”和“表达者”,主体成为了客体的“一部分”,主体的自主性、自为性、创造性、能动性等受到了机械性的限制。表面看,这是主体受到了束缚,是与价值恰恰相悖的行为,甚至是反价值的行为,但就如“防守是为了进攻”一样,这是更好、更优获得价值的前提,是为“夺取”价值的“战前准备”。“也就是说,价值的获取是以主体客体化为逻辑起点的,主体的价值收获须首先从了解客体开始”。[3]98即,价值的主体客体化过程是走近和走进事物真实面貌、尊重事物特点的唯物主义立场,这个过程是“站队”问题,抛开客观事物的“来龙去脉”而只顾自身必然走向唯心主义。因此,主体客体化的意蕴是基础和站队的双重蕴含,只有展开主体客体化的进程,才能真正进入价值原产地,收获价值果实。
主体客体化是人趋向于物,客体主体化则是物趋向于人,是同一过程的反向展开。然而,这一“展开”恰恰是价值生成的体现。因为,客体主体化体现出的是客体的存在、变化、属性等怎样以及多大程度上向主体实现“转移”并促成主体的成长。即客体主体化是客体对主体的“主动”。
主体改造客体的结果在主体意义上的正面展现时即成为正价值,在负面意义上的展现即成为负面价值。只有那些对主体的成长有积极影响的部分才是客体主体化进程的目标。“客体主体化鲜明地表现了主体对客体的探索、发现、提取并使用其满足主体需要的特征,价值的产生便在这种满足需要中得以展现”[4]。因此,价值与客体主体化的关系犹如唇齿关系甚至可以说是同一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展开是同一过程的“对向”展开,主体客体化的同时也进行着客体主体化。这一实践活动的完成需要借助一定的中介,主体利用合适的工具对客体进行发掘和开发,把自己的需要、愿望等赋予到客体身上,能完成这一夙愿的便是完成了客体主体化的过程,同时,客体也以自身的特点改变着主体的需要、愿望等,完成主体客体化的过程。主客体双方最终以“双方的事实”为准绳达到共赢。“在双方‘各让一步’”的条件下实现价值的成型、成熟。这个过程产生的价值一般是正价值,但负价值的情况并非一定不会发生。”[5]客体的偶然性在表现自身必然性的时候,很多是以假象的姿态出现,如果把这种假象看成客体的本质、属性、特征等则必然是“上当”了,得到的要么是负价值要么是没有任何价值,这是客体造成的;相反的情况也会发生,主体也有出现错觉的可能。由于判断能力、经验等原因造成对某客体的片面认识便造成了错觉,沿着错觉路向展开的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也是难以获得正价值的。“因此,主体素质的质地直接影响着获得价值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加强主体的修养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6]
质言之,价值是在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相统一的过程中得以实现的,价值是客体主体化中的主体性描述,是客体的属性、特质对主体需要、兴趣、情感等的满足。价值的生成过程决定了需从动态的、条件性、历史的、地理环境的角度认识价值,而不能固定的、形而上的、僵化的理解价值。
(二)主体间交往的价值生成
价值在形成轨迹上,出了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主客体之间的作用,还有就是主体之间相互作用即主体间性。
主体的唯一担当者是人,而人是社会中的本体存在。另外,人的活动形式是实践,更进一步地说就是交往。就人的活动形式看,人是在交往中成长、成熟起来的,即人不断地被社会化。社会的规则即是人的规则,更是人的交往规则。人交往的形式、空间、范围、质量、条件等都直接影响着交往活动下价值生成的质量和水平。那么,人的交往产生的价值有什么特点?交往价值须依据交往的方式和类型判断,就个体间的交往来说,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人人之间有了“互通”的可能,人与人之间具备彼此了解、认识的条件。即人人之间的信任度、了解度等都是通过交往实现的,这就是个体间交往形成的最重要的价值成果。
一定意义上说,社会的发展、延伸,靠的就是这种个体之间的交往。交往的展开才创造了如此丰富的社会。还需要指出的是,交往产生的并不一定就是正价值。如今社会中的“异化”生产、“利用”关系、“功利合作、“无序”竞争、“差别”平等、“代价”效率、“表面”正义等问题都是不健康交往造成的结果。人自身的变化也同社会“与时俱进”,人不再是“目的”之人,而是“工具”之人;人不再是“自由”之人,而是“束缚”之人;人不再是“有德”之人,而是“有钱”之人;人不再是“高级动物”之人,而是“低级趣味”之人,人“开足了马力”在“世风日下”的道路上畅通无阻。因此,正视交往的同时,要特别注意负面影响的产生。避免负价值产生的根本措施就是要把他人也同时作价值主体理解,他人的需要、情绪等不应被忽视,不能以纯粹客体的角度看待和理解他人。
主体间性不仅在个体之间展开,还在群体之间展开。主体间性中的群体间交往是组织、社团等之间的交流。这其中意义最重大的是国家之间的交往。这种交往形式自国家产生以来就十分频繁。群体交往的明显特征是,交往的主体虽然是以单个主体来表现,但往往不是纯粹代表个体利益,而是代表集体、集团的利益。群体交往的价值成果与前几种相比具有全局性的特点。这种交往形式往往是以民族性、国家性为主题,关系到整体的利益分配和时代的价值走向,甚至是处理其他交往形式的前提和保障。当然,这种交往还可能以个体和群体的交往样式来表现自己,这种交往形式指陈的是部分和整体之间的利益调和。
价值的实现方式是价值论研究中的重要问题,此问题在基础层次上“判定”了价值的基本面貌和体征。从原生和创生两个层面分析价值的生成和发展能科学地避免唯心思想的羁绊,更能鲜明、立体地表达出价值的来源、特征等,是当前价值论研究中必须把握的方向。
[1]李德顺.价值论[M].第 2 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3.
[2]孙伟平.价值论转向—现代哲学的困境与出路[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37.
[3]郭湛.体性哲学—人的存在及其意义[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
[4]张曙光.生存哲学—走向本真的存在[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307.
[5]袁贵仁.价值学引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75.
[6]李连科.价值哲学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