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和潜力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
2011-08-15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国防动员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国防动员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是国防动员平时准备和战时实施的基本依据,潜力统计调查是掌握和评估国防动员潜力资源状况的主要途径,三者同为国防动员组织活动的基础性内容。实行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和潜力统计调查制度,是加强国防动员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的有效措施,对于保证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国防动员活动的效率,确保国防动员预定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本条将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和潜力统计调查作为国防动员的基本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有利于这些制度的健全完善和长期坚持。
一、实行国防动员计划制度
国防动员计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国防动员活动进行的部署和安排,包括国防动员长期、中期和年度计划。国防动员计划制度,是为编制、执行国防动员计划而制定的相关程序和行为准则。建立健全国防动员计划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国防动员各项准备,是有效开发和积蓄国防动员潜力、提高平战转换能力的重要措施。世界主要国家普遍重视建立动员计划制度。例如,美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动员计划制度,从动员需求的确定、动员需求与动员能力的评估和对接,到动员计划的拟定和审查,以及动员计划的管理和启用,都制定了较为明确的法律规范。我国国防动员计划制度建设始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在苏联专家的指导下,动员部门全面掌握了国防动员计划编制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制定了一系列应对大规模战争的国防动员计划,奠定了国防动员计划制度建设的基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成立以来,我国国防动员计划制度逐步健全,制定了一批计划编制工作的规章制度。国家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先后制定了国防动员建设发展“十五”、“十一五”规划,以及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和国防教育等专项计划,各军区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也结合实际制定了本级国防动员各类计划,基本形成了以国家计划为主导,地区、行业和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相配套的动员计划体系。根据本条规定,国家应进一步健全国防动员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等各项制度:一是健全编制审批制度,明确计划编制、审批单位及其权限,规范编制、报批、备案和公布的程序方法;二是健全协调衔接制度,明确各级各类计划衔接的内容和要求,理顺国防动员重大建设项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协调衔接关系;三是健全评估修订制度,规范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工作,明确计划调整、修订的权限和程序;四是健全管理执行制度,规定政府、军队等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计划的职责分工,明确保密、启用条件和终止时限等有关规定。
二、实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制度
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是指为应对战争或其他军事威胁而预先制定的国防动员实施活动方案,主要包括:国防动员综合性预案和专项预案。前者如国防动员总体应急预案,后者如工业动员实施预案、城市防空动员实施预案、民用运力动员实施预案、医疗卫生动员实施预案等。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制度,是为编制、启动和执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而制定的相关程序和行为准则。实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制度,是提高国防动员快速反应能力的重要制度保证。只有平时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国防动员各领域的预案体系,对国防动员实施的目标任务和程序方式预先作出筹划安排,遇到紧急情况时才能避免措手不及、反应迟缓、混乱无序、扯皮推诿的现象。世界许多国家非常重视动员实施预案制度建设,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英国、法国、以色列等国家逐步实现了动员实施预案建设的制度化。美国在近期几场局部战争中,之所以能够有条不紊地组织动员实施活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完备的动员实施预案制度。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制度,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依据这一制度,普遍制定了各类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本条规定国家实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制度,有利于增强预案制度建设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加快推进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体系建设,有利于提高国防动员实施活动的效率。各级应当依据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相关制度作出具体规范,明确各类预案编制、审批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军地有关部门搞好预案衔接的协调机制,规范预案评估、调整的程序方法,细化预案贯彻落实的责任分工等。
三、实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是指对政治、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经过动员能够转化为国防实力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状况,进行数据资料搜集、分析和管理的活动。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可支配、可利用的各类资源的数量、质量情况及其分布状况。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是指为进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而制定的相关程序和行为准则。本条规定国家实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对于快速、精确、高效地实施国防动员具有重要意义。现代战争尤其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对综合国力包括国防动员潜力的依赖日益增大,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保证国家随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国防动员潜力情况,为平时动员准备和战时动员实施提供基本依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成立以来,我国对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的认识不断深化,有关规章制度逐步建立。2007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本法规定国家实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就是从国家法律层面对这一制度的确认。依据本法和有关法规,实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应当针对其涉及面广、动态性强的特点,在实践中进一步规范政府、军队、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责任,健全军地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统一潜力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标准,为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尽快走上科学化、制度化、信息化轨道提供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