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网络隐私权及其保护
2011-08-15石芳,常萌
石 芳,常 萌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当今的世界可以说是互联网的世界,上网在当前不但已经成为一种时尚,而且也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但是,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一些与以往不同的侵权问题。近期,360公司和腾讯公司的大战把对网络隐私权这个问题的争论推向了风口浪尖。一方面网络运营商应当承担一定的监管义务和责任,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他们如果滥用网管权,就会对网络用户的隐私权造成侵害。
1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扩散的最大威胁来自对信息技术的滥用与网络道德的败坏。个人信息一旦进入国际互联网,该信息就可能在全球范围内传播,且可以被人无休止地转载、复制。相应的侵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1 黑客篡改、监看他人电子邮件或恶意攻击
从理论上讲E-mail不是非常安全的通信方式,它在传输中有被篡改的可能,但是人们对个人加密保护的邮件是倾向于信任的。“侵权者”大多是黑客(hacker),他们通过非授权的登录攻击他人的的计算机系统,窃取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篡改信息,再发给接受者,被侵权者难以发现或抓住黑客。
1.2 垃圾邮件的泛滥
互联网上最为普遍侵害隐私权现象是垃圾邮件,即邮箱充斥与自己无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大多为含有偏方、色情、致富内容、促销的广告。许多人都是不堪其扰。
1.3 专门的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的网络窥探业务
互联网对个人隐私权构成侵犯的最大危险来源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传播、公开或不公开、正当或不正当搜集消费者的信息。一些网络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或知情就在他人的硬盘上加入Cookies(一种跟踪文件),非法监测用户上网习惯,收集访客信息,以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
1.4 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问题
电子商务的兴起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关系,对维护公民的隐私权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个人数据收集、个人数据二次开发使用、个人数据交易等环节都可能产生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
2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网络的原始意义主要在于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这一特点决定网络的开放性,从而必然使网络易受到攻击和不当利用。现在网民的数量一直呈增加之势,如果大家的隐私权得不到相应的保护,会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少麻烦,甚至是相当严重的后果,现实中这样的事情也是不时发生。因此,针对信息网络的发展给个人带来的巨大威胁,加强对网络个人数据和隐私的保护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并成为立法的当务之急。
2.1 国外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2.1.1 美国:行业自律模式
对于网络个人数据及隐私的保护,美国更倾向于业界自律。美国在线隐私联盟是一产业联盟,它于1998年6月22日公布了“在线隐私指引”,适用于从网上收集的消费者个人可识别信息。后又实行了网络隐私认证计划,它是一种私人行业实体致力于实现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自律形式。该计划要求那些被许可在其网站上张贴其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在线资料收集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
2.1.2 欧盟:立法规制模式
立法规制的典型是欧盟于1995年制定的关于个人资料的运动和自由流动的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主要目的是为了强调对于资料的隐私的强制执行和对主体资料的主体救济。后来又陆续制定过一些专门法规。为了增强人们对网络的信心,保护个人的电子通讯隐私权,欧洲议会于2001年11月13日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提出决定对“Cookies”加以限制的草案:各成员国不经用户同意禁止使用Cookies,除非事先通知并经过相关用户的同意。
2.1.3 “网络警察”的监控
很多政府成立了“网络警察”监控网络中各种不法行为。英国于2000年通过一项旨在允许赋与政府广泛权力监控网络中的不法行为的权力,政府可以行使该权利以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并试图确保网络的安全。目前许多国家已经意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在技术上采取一定措施进行控制和监管。
2.2 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总体而言,我国没有对个人隐私保护的专门法律,并且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也十分单薄,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法律界是一个新的命题。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我国仅在宪法第38条、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01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中做过一些特定规定。目前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001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但未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虽不失为立法的进步,然而不能不说是一种
2.3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一点建议
针对我国互联网的现状,我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出台一部专门针对网络隐私的相关的法律,把现有的行业自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立法是很有效的一项措施。当然这也会存在一些现实问题,比如计算机和信息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无疑对立法者和法官均构成前所未有的挑战,人们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改变的要求的同时,也需要保护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个人自由。所以立法时要考虑到既要给予公民隐私权并防止滥用又要避免国家过渡干预公民隐私。另外,加强个人隐私的权利意识,促进自我保护也是一项不错的选择。使每个人都能充分意识到隐私权的重要性,从而自觉保护。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各国的积极协调和共同努力,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工作必将取得巨大进展,一个安全、高效、文明的网络新时代必将到来。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21.
[2]王利明,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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