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体育公共服务若干问题探析
2011-08-15陈阿旗
陈阿旗
(河南大学公共体育教研部 河南 开封 475001)
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的不断提高,带来了广大市民体育需求的不断增长和多元化发展。这对体育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当前我国体育公共服务总量不足与民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之间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2011年 3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草案)》中特别指出,要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相对于全社会对体育公共服务的强烈需求,我国的体育公共服务理论研究显得滞后于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步伐,故下功夫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体育公共服务理论,为我国体育公共服务最终形成稳定的理论知识体系提供坚实的基础应当是当前体育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新形势下对城市公共体育服务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体育公共服务提出的背景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把政府主要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是政府机构的主要职能之一,城市体育中心是国家政府机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是公共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构建惠及城市广大居民体育公共需求的服务体系已经成为城市体育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体育行政部门必须承担的基本公共责任。因此,国家把有限的人力、财力等资源集中起来,以城市体育中心为窗口,提供体育公共服务,带动乡镇体育中心和农村体育站所的发展,促进范围更为广泛、不同年龄阶段居民参与体育健身活动,大力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的设施。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城市体育中心体育公共服务产品总量不足、数量不足、分配不均衡以及体育中心对自己职责权利认识不足是当前的主要问题,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有效的提高公共服务,又能不依赖政府的拨款,将体育中心有效、合理、科学的运转下去,是目前绝大多数体育中心面临的课题,也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在提公共服务的前提下,体育中心的价值和发展路径。
2 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
当前,学术界普遍使用的两个术语是公共体育服务和体育公共服务。针对体育公共服务,刘艳丽、苗大培认为它是指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公共物品的体育服务 。樊炳有等指出,它是提供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为的总称,为丰富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体育活动提供社会保障和创造条件 。也有学者认为它是由公共部门共同提供的,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体育需求为目的,着眼于提供市民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 。由此,对体育公共服务的界定是出于产品属性视角。针对公共体育服务,闽健等在《公共体育管理概论》一书中认为它是指公共体育组织和人员为社会公众体育活动所提供的体育产品与劳务。肖林鹏等认为公共体育服务是公共组织为满足公共体育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
综合上面各种观点本文认为公共服务是指公共部门或准公共部门共同提供的,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体育需要为目的,着眼于提高市民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既给市民提供基本的体育文化享受,也提供并保障社会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体育环境与条件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为的总称。
3 体育公共服务社会化政策的主体
陈振明认为:“政策主体可以一般地界定为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政策制定,评估和监督的个人、团体或组织。”根据这一定义,当前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社会化的政策主体主要包括:公民、各级政府、体育利益团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党组织。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有依法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因而在现代体育发展成为全民参与的专门社会活动的情况下,体育权利逐渐成为了一项独立的权利,体育公共服务权利是体育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公民有资格通过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去追求自己的体育公共果,减小政策执行阻力,充分考虑公民的体育公共服务需求,制定出能代表大多数公民意愿的政策则尤为重要,所以,体育公共服务社会化政策的制定必须有公民参与,公民是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社会化政策最为广泛的主体;其次,要充分发挥体育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就必然要根据各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制定出合理的体育公共服务政策,这一政策的核心内容就是要不断满足人们体育公共服务的需求,逐步实行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阶层均等、城乡均等、地域均等,不断推进体育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发展;再者,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能够从各个方面代表我国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社会化,也正是以党的这些纲领性指导文件为蓝本,根据我国体育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方针,使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在发展中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体育公共服务社会化逐渐转变;另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制定各种法律和政策的主体,通常通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把一些在实际社会发展中比较成功的制度上升为政策,增强其约束力和强制性作为我国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不仅对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社会化发展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当发现问题时,可以提出具体的政策修改意见,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实现决策。所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也是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社会化的政策主体。
4 体育公共服务多主体供给存在的问题
4.1 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
体育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面临的最重要问题是何为体育公共服务的生产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政府及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体育公共物品的资金来源于财政。由于社会需求的增加,财政支出的压力也越来越大,造成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从而使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目前我国采取的积极财政政策干预资源配置,只能说是一种权宜之计。真正的解决方法是寻找多方位的、稳定的资金供给渠道。
4.2 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分配不均衡
长期以来,我国体育行政部门一直是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绝对主体。决策者的“官僚偏好”往往与其效用函数联系在一起,在集权决策机制中,公共体育资源的配置高度往往依赖决策者们的“偏好”系统。
4.3 政府以外其他供给主体发展受阻
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单一还制约了有关体育组织的活力。近年来,我国各种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并开始承担部分体育公共服务职能,但由于体制及政策性障碍,社会组织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作用尚不能充分发挥。
5 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原则
权利平等是现代文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是为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丰富公民权利的内容,促进公民权利的实现,从这一点上讲,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原则不能违背体育权利的基本原则。首先,从国家层面看,体育权利是宪法和其它法规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平等性。对公民的体育权利进行了诠释和保护,非常明确地表达了体育权利的内涵——体育权利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民体育权利的尊重,是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从社会层面看,公民权利应当享有平等性。同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都应该享有同样的体育权利,不能在权利分配中重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忽视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在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中必须要把公民的体育权利转化为具体的体育利益,使每一个公民都能享有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成果,把体育公共服务覆盖到每一个公民,充分发挥体育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再者,从个体层面看,体育权利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公民在体育权利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追求属于自己的体育利益,为实现自己的体育利益,公民可以要求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必需的体育公共服务,从权利的角度看,国家提供一定数量的体育公共服务是其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国家各级政府均不能因为任何原因拒绝向公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也就是体育公共服务是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刚性供给,是公民的体育权利从应然状态转为实然状态必不可少的条件。
6 结束语
在公共服务背景下,城市体育公共服务逐步发展是完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捷径之路。这样既可以促进城市广大居民的多元体育公共体系,又能满足竞技体育中需要的场馆需求,同时又为乡镇和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树立了参照的旗帜,对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社会需求也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1]刘玉.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社会化政策系统研究[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17-122.
[2]顾宏.体育公共服务多主体供给分析研究[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6:96-98.
[3]罗攀.论体育权利与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1,7:428-432.
[4]谢正阳,胡乔,李燕领,汤际澜.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中公民参与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路径[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11,2:70-74.
[5]荆俊昌,冯欣欣.服务型政府背景下公共体育服务的多元化供给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0,12:65-68.
[6]余容平.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中的问题研究[J].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11,8:7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