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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分析

2011-08-15郝海匣

绿色科技 2011年1期
关键词:排污费环保部门申报

郝海匣

(河北省定州市环境保护局,河北定州073000)

1 引言

近几年来,环境已成为世界范围关注的话题,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环境与生活的密切关系,解决环境问题的环保工作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节能减排、总量控制虽然说是改善环境的最佳途径,但我们更不能忽视的是环保工作中一项最基础性的工作——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是指排污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固废等环境污染行为。“申报”是指排污者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与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登记”是指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对排污者申报的污染物情况、生产经营设施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情况进行登记注册。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废气、固废、噪声的工业企业、商业机构、服务机构、政府机构、公用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一切生产、经营、管理和科研等一切排污者,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在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的一种法律制度[1]。

2 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分析

2.1 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规定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在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首先确定的。在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1993年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这一制度。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国家环保局于1992年发布了专门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相配套的《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对这一制度又作了全面、具体、系统的规定[2]。

2.2 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法律后果

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污单位拒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1万元以下(《固废法》第46条第1项、《水细则》第 38条第 1项)、5万元以下罚款(《大气法》第46条第1项),并责令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对应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而未办的,视为拒报,并按拒报予以处罚[3]。

3 排污申报的目的和意义

(1)排污申报是科学地核定排污量、严格公正地征收排污费的前提条件。排污费是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征收的。要征收排污费首先要搞清楚排污者排放什么污染物、排了多少;其次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对不对,是否科学准确和公平合理,在此基础上才能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

(2)排污申报登记是环境执法的基础。环境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责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以及排污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通过排污申报登记搞清楚辖区内有排污者数量、规模、类型、排污及生产的基本状况,执法才能有的放矢。执法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排污者正常情况下的生产、排污情况都应当通过排污申报取得,只有将正常情况与检查时的现时情况相对照才能判定排污者的行为是守法还是违法。

(3)排污申报登记是各级政府环境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按照《环保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掌握本辖区的环境状况。各种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情况直接影响环境的质量状况。排污申报登记对应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对象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它包括了除居民家庭和个人以外所有对环境有污染影响的对象与污染物的种类。因此,它所形成的污染源与污染物的一个完整的资料数据库,不仅静态上全面而准确,而且反映出污染的空间布局和动态变化。排污申报登记对于政府评判本辖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及其变化情况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对环境质量状况与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分析,认清本地区的环境形势,政府才能更科学地制定改善环境质量的对策。

(4)排污申报登记是环保部门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基础。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记录了每一个排污单位全面的详细的环境信息。排污申报登记为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管理、限期项目监督检查、环境统计、环境质量评价、现场监督检查、污染事故报告各项工作提供最基础的最全面的依据。环保目标责任制、限期治理、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等工作与排污申报工作相衔接,其管理与考核都因有了数据量化指标而更为客观公正。例如,排污申报登记是核发排污许可证和削减排污量,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前提的基础性工作,它在环境允许接纳的污染物总量和排污单位需要排放污染物总量之间找到了调控的“聚焦点”。企业事业单位也为自身找到了污染物削减量的座标。环保部问只要抓住了排污申报这项基础性工作,就抓住了改善环境质量的重点。

(5)排污申报登记是向排污者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知识、明确其责任义务的重要手段。通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者可以掌握自己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状况,学习了解相应的环保知识和污染治理技术,促进排污者履行环保法规法规规定的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其内部管理,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排污申报工作,各申报单位逐步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企业建立健全环境管理网络体系,加强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任务、目标”三落实。绝大多数企业已认识到:“环保工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同时也转变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的旧观念。从而使企业开始走向了可持续发展的健康大道。

(6)排污申报登记是提高环境执法地位和权威的重要方式。环境监察机构通过排污申报和登记,掌握污染物排放的状况,为政府和环保机关的决策和管理服务,在服务中确立和提高自己的地位。同时,让排污者知道谁将对其直接执法,其排污的情况都掌握在环境监察机构手中,不守法将承担什么责任,有助于排污者自觉守法。

(7)排污申报登记实行的是长效动态管理,保证了管理工作的连贯性。环保部门不断受理企业的排污申报登记,对各排污单位实行一季一检查,这样有关污染源和污染物的全部数据资料都将得到不断补充和更新,它克服了一次性专项调查,由于调查时间长、内容单一、缺乏后续工作而使调查数据仅能成为具有参考价值的历史数据的不足,而且由于排污申报登记实行的是长效动态管理,不仅满足了客观情况不断发展变化、政策措施与目标任务适时进行调整的需要,而且实现了因临时需要而查找数据资料进行随时可供使用的转换,为决策赢得了时间,取得了主动。

(8)排污申报登记作为涉及环保部门各业务科室的一项工作,具有促进和制约性。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进一步理顺了管理、监理、监测3者的关系,改变了各科室间几张皮的现象,有利于互通信息。互相促进、互相监督。在排污申报工作中管理科室要对排污单位的申报内容进行全面核查,有利于管理科室及时掌握污染源污染状况,从而进一步推动各项环境管理工作。监测站要应申报企业的委托进行污染源监测,这就扩展了监测站的业务量,增强了环境监测“耳目、哨兵、尺子”的职能作用;监理站按实际排污数据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顺理成章,使排污费的征收额度较客观的反映出污染控制水平;并且各科室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又能够相互监督,有效地避免了环保部门内部执法的随意性,保证了执法到位。

4 结语

排污申报工作是一项面广、事繁、操作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统计了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排污、治理等情况,对于依法加强征收排污费,推动环境监测深入发展,强化环境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排污申报是我国环保工作深入开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制度措施之一。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收费制度[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3]朴光洙,刘定慧,马品懿.环境法与环境执法[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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