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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林权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2011-08-15王丽琴

绿色科技 2011年4期
关键词:林权权属林木

王丽琴

(福建省泉州市林业局,福建泉州362000)

1 引言

林权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总和,也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林权的实质是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问题。林权的经济和法律地位,决定了林权管理是林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基础工作,又是一项核心工作。当前,林权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难以适应林业生产力发展需求,只有通过改革创新,强化林权意识,维护林权在林业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才能促进林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2 林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林地林木权属问题

林权纠纷不但有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有的还涉及行政区划、农田、矿藏等问题。由于原林权登记不规范和林权档案的丢失,使得林权争议的处理十分困难。在目前农村集体林权的法律层面尚不清晰的情况下,由于新政策不断出台,林权变更不断增多,新的林权争议频频出现。据了解,目前在山区农村纠纷中有70%以上是与林权纠纷有关。不少林权纠纷案件,由于不能及时通过协商解决、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有效处理,农民普遍对林权缺乏安全感。

2.2 林权流转无序

(1)流转价格低。由于林农对林地、林木潜在价值认识不足,信息闭塞致使林权流转价格畸低。

(2)流转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流转性质不明、没有签订流转合同或签订合同不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未经过2/3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村民会议只走了个过场甚至伪造村民会议记录、或没有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等。

(3)流转后没有及时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为今后的林权纠纷留下了隐患。

2.3 林权证的法律地位问题

林权证是证明权利人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唯一的法律凭证。但在实践中,一些群众没有把林权证当作林业生产经营的重要证明。一些村民对林权证的法律内涵不明确,认为发证只是一种形式。一些地方填发林权证很不规范,出现地证不符。林权证的式样、名称、内容,全省各地都不尽相同,缺乏严肃性。《森林法》规定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用林权证加以确定。但如何发证,怎样发证及发证后的管理等,都没有明确规定,缺乏程序法的规范,导致林权证的管理缺乏法律规范。

2.4 森林资源转让缺乏规范

一些地方在“四荒”拍卖工作中只注意一个“卖”字,而不注重拍卖后治理情况的管理。有的宜林荒山改做他用,导致林地资源丢失和新的浪费。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荒山拍卖多家管理,谁都想管,谁又都不管,“四荒”的标准、拍卖的合同文本不统一,内容不完善。没有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多数是协议转让,没有竞争机制,便林农利益受损;有些地方转让范围扩大,有的不考虑本经济组织的利益,将小组里山林全部转让给他人,组里的群众失去重要的生产资料,产生逆反心理,乱砍盗伐增加;有的转让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违规转让。这些都为今后的林权管理增加了难度。

2.5 侵害林农合法权益

有少数农户的责任山甚至自留山,通过农业综合开发、绿色致富工程、灭荒造林、领导办示范点等形式,被纳入集体统一经营或集中流转,其结果是得合作办场之实惠者少,行侵占农民之利益者多。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片面追求政绩或眼前效益,不惜以损害农民的山林经营权、受益权为代价,侵害林农合法权益。

3 加强林权管理的措施建议

3.1 明晰林业产权

在产权界定上,对目前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根据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要保持权属长期稳定,并进一步明确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的权利、义务。对集体的山林,坚持乡、村、组三级所有,不仅在法律上明确集体成员占有,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关系的确定,明确他们的收益权,从法律上和经济上使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这种利益上的明确,不等于产权主体都要直接参与管理或将集体林分块经营,搞分林到户。所有者不一定是经营者,经营者不一定是所有者,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集体林的经营管理。

3.2 重视林权体制及机构建设

为适应新形势下林业发展和林权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林权管理专门机构,制定林权登记发证、林权争议调处、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资产评估、林权安全保障、林权档案管理等林权建设的政策和机制。创新科学林权管理体制,加强林权服务体系建设。

3.3 加强林权登记管理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整个林权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又是林权管理一项亟待完善提高的基础性业务。要将其纳入经常性和法制化的工作范围,本着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的原则,对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主体明确,林权权利人已提出申请的,要抓紧先登记;对已经登记了林地使用权并发放林权证,但尚未办理该林地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告知林地所有权人抓紧申请登记;对权属已经合理流转,且流转受让人已提出登记申请的,要及时受理,认真审查流转合同,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流转合同虽有不规范和不完善,但没有损害集体利益,且流转受让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现林木生长良好的,可以采取“动钱不动山”或调减流转期限等办法进行利益调整通过协商加以完善和规范后,办理林权登记手续。

3.4 规范森林资源的转让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森林资源转让已成为森林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将来会越来越多地发生,但如何开展资源转让,法律规范还不够明确。应尽快规范。一是明确转让范围。二是有利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不能因转让行为引起新的滥砍盗伐。三是遵循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坚持本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四是资源转让要经过资源评估机构评估,或经全体所有权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五是应限制成林的转让,成林转让面积一般不应超过本经济组织山林面积的5%~10%,以照顾多数人的利益。六是林业部门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要做好转让后资金的管理。

3.5 建立和完善林权要素市场

通过配套组建林权法律服务、森林资产权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和林权交易信息服务中心.适时在林业信息网等信息平台上发布信息和价格行情,搭建林权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一站式服务,简化手续和程序,为林权权利人提供全方位、系统化的服务。

[1]王祝雄.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依法严格林地林权管理[J].林业资源管理,2005(1):61~62.

[2]张国红.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应着力研究和把握的几个问题[J].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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