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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自由表达的新思考

2011-08-15张国森

科技传播 2011年18期
关键词:江宁区网民

张国森

吉林四平人民广播电台,吉林四平 136000

对网络自由表达的新思考

张国森

吉林四平人民广播电台,吉林四平 136000

在科技高迅发展的今天,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媒介受到人们的广泛利用。网络因其开放性、自由性的特点,成为人们自由表达的交流平台,网络上的自由表达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但在人们享受网络表达高度自由的同时,一些违背社会和谐,损害他人权益的网络行为的出现,使网络自由的规范变得十分必要。

网络;自由表达;交流平台

1 互联网高速发展,网络为人民提供了自由表达的平台

在当代,互联网成为人们广泛利用的传播工具。截至2009年6月30日,中国网民数量已达到了3.38亿,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率达到了25.5%。这些数字表明,网络在我国获得了快速普及和发展,成为整个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新型传播方式成为现代人们关注的焦点。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被称为“第四媒体”。在短时间内成为了人们发表自由言论的最佳途径。由于网络采取先放行后审查的管理模式,所以网络信息的上传审查把关较纸质媒体要宽得多。而且在实名注册制度仍不完善的状态下,人们可以各种虚拟身份隐藏在网络之后,突破地域、时间的限制,自由描述各种社会事件,尽情发表自己的观点。可以说,开放的互联网给了网民自由表达的底气,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可以自由发表意见的平台。

2 网络监督日益强大,网民声音备受关注

以网络为载体的舆论监督,特别是对特殊利益团体的监督,成效非常显著。在“史上最牛房管局长”周久耕案中,网友成为揪出贪官的最大功臣。2008年12月10日,原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抛出“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我们将和物价部门一起进行查处”的言论。这一消息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许多网友对其履职行为的关注。12月11日,网友发表《八问江宁房产局周局长》的帖子,对其言论进行质疑。随后,一篇《遍撒英雄帖,追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的帖子出现,网友因对其观点不满而对其进行“人肉搜索”。网民的热议,引起江宁区政府的高度关注。江宁区纪委对周久耕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周久耕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人民币1 071 257元和港币11万元。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这位“史上最牛房管局长”在网民的质疑声中落马,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周久耕案”是网络舆论监督的一个成功案例,网友将一个贪官扯下马,证明了合理的网络监督有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但同时,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网络舆论,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则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扰乱社会秩序。网络为人们展现自由民主的美好前景的同时,另一方面,网络的“双刃性”也导致了大量的社会道德伦理问题的出现。

网络中许多伦理问题的存在,正是由于人们对于“网络自由”没有清楚的认识与把握,有网民以为网络自由就是无约束的自由。而且,网络用户与传统媒介的受众还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即它的漂移性,很难抓住。所以,现实社会中的法律规范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往往会失效。这样,在网络中就出现了一些利用网络自由的危害分子。怎样遏制这些不法网络传播行为,保持网络这一公共自由舆论平台的可信性、可靠性,成为了摆在管理者和每一位网络舆论参与者面前共同的话题。

3 网络自由环境的规范与引导

提到网络自由和谐环境的建立,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政府要加强网络传播的法律建设。政府应当在保证网民自由民主权利的条件下,对网络环境进行有步骤、有限度的管制。这也是目前唯一能采取的硬性控制手段。目前,我国的计算机和网络立法才刚刚起步,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治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治理办法》等。但法律试图跟上技术的发展,而结果总是技术走在前头,这几乎是一个永恒的规律。所以政府的法律管制只能对网络起到一个督促作用。网络社群实现和谐的关键环节是建立一种能够为网民所接受的伦理─权力机制,使网络社群的和谐得到某种制度性的保障。网民个人也需要加强自身网络道德修养,明确社会责任。通过自我认知的逐步提高,明白不论任何事件都应该考察言论是否在具有明确、即刻的危险中表达的。所谓的网络言论自由是相对的,这种自由是受到道德的限制的,认识到哪些做法是违反社会责任、社会道德的,并且这些做法又会对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造成怎样严重的影响。只有多数网民都主动加强道德修养,履行网络责任、义务,网络伦理制度才能更加稳定的发展。

4 结论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在网络特定的氛围里,网络语言具有即时性和随意性的特点,相对于传统媒介,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宽松些。但是,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网络自由表达环境需要政府和网民的共同维护。政府需要在尊重网民民主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对网络进行适度的协调监管。网民也要积极配合,遵守已经存在的网络制度,在伦理道德的约束下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网络自由表达得到规范,网络社会才能实现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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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39

A

1674-6708(2011)51-01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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