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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管理关键在于法治

2011-08-15

浙江人大 2011年9期
关键词:矛盾法治管理

创新社会管理关键在于法治

最近,成都警方的一项“管理创新”引来不小争议。当地居民一早发现,停在路边的100多辆汽车被放了气。而这绝非恶作剧,放气的正是当地派出所的民警。派出所称,此举是为了夜间防盗,且“效果明显”。然而,对这项社会管理新举,成都市民并不买账,认为侵害了车主的权益。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强调社会领域的管理创新,目的是为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成都警方的“放气防盗法”原本出于治安防控的需要,为何招致群众不满?究其原因,就是这项所谓的“社会管理创新”偏离了法治的轨道。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符合法治精神。公权力是有法治边界的,不能单单出于良好的目的就轻易越过这个边界。

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许多矛盾和问题背后,往往存在公平正义不彰、利益诉求渠道不畅、行政司法权力滥用等深层次问题。但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不是对症下药解决问题,而是信奉“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没事就是本事”,虚与委蛇,习惯做表面文章。为了降低信访率,不惜重金陪上访户打牌旅游;为了达致“案结事了”,不惜将法律条文搁置一边,一味和稀泥,搞强迫调解。这样的“管理创新”,看起来矛盾纠纷一时间偃旗息鼓,但实际上治标不治本,堵漏不疏通,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无异于抱薪救火,给社会长治久安埋下隐患。

“善医者,不视人之瘠肥,察其脉之病否而已矣;善计天下者,不视天下之安危,察其纪纲之理乱而已矣。”事有轻重缓急,更有本末源流。社会管理创新,要求执政者戒慎恐惧,临深履薄,善听民意,善用民智,砥砺勇气,洞察规律,求长久之计,谋长远之利。

8月23日,浙江省委召开建设“法治浙江”工作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洪祝在会上强调,以建设“法治浙江”为重要载体,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在如何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的问题上,浙江可谓找到了一把“金钥匙”。那就是将法治建设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保障和途径,通过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来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古今中外的历史无不证明,法治是社会管理的最重要手段。在社会结构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法律手段就日益彰显其重要性。无论是社会转型加速所带来的各种治安问题,还是社会结构调整所伴随的矛盾冲突,或是社会利益分化所产生的深层原因,都需要通过法治手段予以解决,都需要在社会管理各领域及全过程落实法治的方略。

从某种程度上说,政府依法行政,法院循法办案,进而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的氛围,就是最大的社会管理创新。与之相应,防止政府及有关社会组织以“创新”的名义,跨越法律的界限,则是人大的时代使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重要职责。只有加强对社会管理体制运转和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推进社会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才能真正保障改革创新得到依法推进,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社会才会长治久安。

归根到底,只有在法治框架内完成的管理创新,才会有持久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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