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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公民应不应该有发言权?

2011-08-15马凌燕,吕春燕,唐字荧

浙江人大 2011年5期
关键词: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

公民旁听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地方人大会议制度的创新之举,目的在于推进人大议事决策的公开透明,在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拓宽公民知情知政渠道。而旁听公民在会上有没有发言权一直存有争议,有的地方人大在公民旁听办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旁听会议时无发言权”,但有人认为,既然允许公民旁听,就应让他们在会上直接围绕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以便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采纳,改进有关工作。

旁听公民应不应该有发言权?

长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马凌燕

旁听公民不应有发言权

旁听公民,顾名思义,坐在旁边听的公民,以听为主,重在知情知政。笔者认为,不应给予旁听公民发言权。

一是相对人大代表而言,法律没有赋予旁听公民会议发言权。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此,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主要权利有:提出议案,提出质询,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身特别保护以及在人大会议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旁听公民没有经过选民选举和严格的资格审查程序,在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这种行使国家权力的会议上,享有的只能是知情权,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相对人大代表而言,旁听公民会议发言没有监督主体。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监督的主体有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公民旁听会议可以看作是选民对人大代表的一种监督方式,但让其在会议上发言则缺乏监督主体,如果随意发言就体现不出法律的严肃性。三是旁听公民会议发言不能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行使的基本原则。要求经过全体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最后按照大多数代表的意愿决定问题。旁听公民会议上发言,只能代表少数旁听公民的意见,不能上升到人民意愿的高度,也就体现不出人大集体行权的原则。

此外,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都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的,如果允许旁听公民在会上发言,既不符合代议制的运作特点,也会影响会议的整体进程。

桐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吕春燕

公民旁听重在“听”

目前,公民旁听人代会、常委会会议越来越常见,体现了人大议事的透明度越来越高。旁听公民是不是可以发言呢?笔者认为,公民旁听重在“听”,主要是了解决策过程,监督会议进程。

首先,公民旁听的重点在于了解决策过程。人代会、常委会会议进行当中,公民旁听的重点在于了解会议的各项进程,了解人大、政府决策的来龙去脉和结果。

其次,公民旁听还应侧重于监督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会议审议过程中,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是否符合民意,代表在会前是否作过相关调查等,都是公民旁听的重要内容,以考察人大代表是否称职。

反之,允许公民在旁听时发言,则公民旁听与代表履职没有了区别、界限。人大代表是选民选举产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职权,而公民旁听有发言权,意味着不需要经过相关选举程序,只要报名旁听,就可以代表广大人民履行职权,这明显有悖于法理。

当然,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出台相关规定,允许公民旁听后通过一定途径表达意愿,作为人大或常委会决策时的参考。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唐宇荧

应以适当方式保障旁听公民有发言权

笔者以为,应以适当方式保障旁听公民有发言权。

首先,保障旁听公民发言权与设置公民旁听的初衷相符。地方人大之所以设置公民旁听环节,一是为了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使之有机会直面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地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增加公民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权活动的了解;二是通过公民旁听,让选民更直接、具体地了解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责任心。建立公民旁听制度是民主发展的必然,而公民的民主权利应当包含知情权和表达权。如果旁听公民只听不说,容易挫伤其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最终使旁听制度流于形式。

其次,保障旁听公民发言权与人大工作的基本方式相符。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是人大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方式,也是人大工作的动力和源泉所在。参加旁听的公民往往来自不同的岗位和职业,他们或因与利益密切相关,或因专业、职业等原因,一般对所旁听的议题较感兴趣,有的事先还开展调查研究。既然人大工作必须走出去深入群众倾听民声,为何不充分听取已经走进人大的旁听公民的意见呢?

当然,旁听公民发言权的程序设计上,应有别于出、列席人员的发言权,不宜在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的正式会议上发言。可以由人代会秘书处或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召开旁听公民座谈会,也可以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旁听公民的建议意见,或者让旁听公民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等,并对此做出相应的处理规定。

奉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原 杰

不妨让旁听公民发言

公民旁听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对扩大民主、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无疑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实施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好。以奉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为例,自主申请旁听的名额定为10名,可在两年来的10余次会议中,没有一次申请满10名的,而且申请旁听的也大多是一些退休老人。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旁听制度还不够完善。现在各地实行的旁听制度,对公民旁听作出了严格限制:不能发言,不参加会议讨论,不得在会上提意见……正是这诸多限制,使人望而却步。

笔者以为,不妨让旁听公民发言。一是有利于增强常委会会议的亲和感。因为可以发言,也就是参与,自然让人感觉平等,而不是像现在那样有距离感。二是有利于调动旁听人员的积极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大多事先进行了公告,旁听公民要发表意见,就要有准备,进行调查、搜集,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三是有利于补充、完善会议的审议意见。直接听到普通百姓的意见,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就可以使人大的审议意见更科学、合理,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

诚然,有关法律没有提到公民能否在会上发言,但同样也没有规定公民旁听之事。既然公民旁听的界限可以冲破,那么,旁听公民发言的界限为什么不能冲破呢?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旁听公民不应拥有审议发言权

笔者认为,公民拥有旁听权,不代表拥有审议发言权。人大议事决策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职权,单个公民不应拥有。

赋予旁听公民审议发言权,有悖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权是经过法定授予的,只有经过人民依法委托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才能拥有。旁听公民没有经过人民依法授权,自然不能行使国家权力。

当然,旁听公民无审议发言权,并不意味旁听不能说话,如果这样,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笔者以为,旁听人员可以有序发表意见和建议。如针对某项议题安排时间听取旁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供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议题时参考;也可以会前或会后单独安排时间集中听取旁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或书面征求旁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以不断完善人大议事决策机制。

江西省进贤县人大常委会 徐建华

“旁听”但不“旁观”

笔者认为,“旁听”不是“旁观”,允许旁听公民发言并不影响会议进程,也不会降低民主效率。旁听公民的发言权有别于正式代表和列席人员的发言权,只是一种基于旁听性质的有一定限制的发言权。他们的发言是一种建议性发言,要受到一定规则限制。只要制定合理的发言规则,如围绕会议议题作建议性发言、限定发言时间等,这样既能广开言路,又不影响会议进程、降低民主效率,真正达到设立旁听制度的目的。

笔者还认为,旁听不应等同于旁观。要想真正落实公民旁听制度的宗旨,给予旁听人大会议的公民一定的发言权,使他们“能听”也“能言”,对会议的各项议题不作壁上观,既可以有效调动旁听公民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也有利于人大及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了解社会各阶层的真实想法,使人大的审议意见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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