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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吹风

2011-08-15

支部建设 2011年19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薪金强制措施

政策吹风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

最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至此,受到群众广泛关注的个税法改革落下大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三次提高个税免征额。2006年,免征额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免征额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次修法涉及的减税额是最大的一次。据悉,这次调整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个人所得税收入全年减收1600亿元左右。

(新 华)

养老、医疗保险可异地“漫游”

关系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法已于7月1日起施行。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法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法律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晋 闻)

煤炭、建筑企业须为职工提供工伤保险

修改后的煤炭法及建筑法均已于7月1日起施行。两部法律不仅规定煤矿和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为职工提供工伤保险,还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修改后的煤炭法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修改后的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晓 月)

《行政强制法》将于明年实施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并将于明年实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并称为“行政法典三部曲”。前两部法律早已实施多年,学界已经进入修改的调研中,《行政强制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保障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行政强制法很多条文采用了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此外,该法还强调: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当场告知并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任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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