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政策问答
2011-08-15本刊编辑部
■本刊编辑部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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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本刊推出《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政策问答,为即将开展的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提供政策参考。
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选举委员会
问:村民委员会是如何组成的?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人至7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直系亲属关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问:村民选举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答: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5人或者7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人。各村民小组推选工作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上届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确定主持者。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问:换届选举期间,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二)拟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三)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
(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九)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十)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关于选民登记
问:什么样的村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问: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答:选民登记可以采取以户口簿为依据进行登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进行登记。
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通过公告或者告知其亲属等方式通知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或者委托其他选民登记的,视为放弃选举权,不计入选民人数。
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登记。任何村民不得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村重复登记。
问:哪些村民应该列入选民名单?
答: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愿意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四)结婚后在配偶户籍所在的村居住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参加选举的,经户籍所在的村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并经配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村民。
未进行选民登记的,当选无效。
问: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怎么办?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天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申诉。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应当在选举日的5天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天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张榜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关于村民代表
问:村民代表什么时候推选?怎样推选?
答: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进行,也可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0日内进行。具体推选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推选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3年,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本届村民代表推选办法补充推选。
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
问:村民代表应按照什么比例推选?
答: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的比例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2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推选应当采取由村民小组进行推选的形式。
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为20人至60人。村民代表的更换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问:村民代表会议有哪些职责?
答: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时,组织重新推选或者递补;
(三)讨论决定是否在选举大会会场外设立投票站;
(四)讨论决定是否使用流动票箱及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
(五)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六)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决定的其他事项。
没有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前款规定的职责由该村村民会议履行。
关于选举方式
问: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取什么方式?
答: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问: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如何进行?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条件,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均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3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经选民过半数以上投票,方为有效。
提名采取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候选人,并当场公布。
提名候选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3天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天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分别作为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人数不受差额数的限制。
问: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如何进行?
答: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是指不确定候选人,由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方式。
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竞选。
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10天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拟竞选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天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
在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竞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得票多的竞选人直接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未能选出或者选足村民委员会成员时,根据所缺职位,应当在未当选的竞选人中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再按照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另行选举。
关于选举程序
问:如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集体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此项活动。
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介绍履行职责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主要内容应当事先书面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
问:投票站如何设立?对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有什么要求?
答:村民小组距离选举大会会场较远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设立投票站。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发票人、登记人各1人,监票人2人。
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项,公布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名单,公开检验票箱,粘贴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
问:代为填写选票、代为投票和流动票箱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本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在选举现场委托公共代笔人或者候选人、竞选人以外的直系亲属选民代为填写。代为填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受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3位选民的委托,并不得将选票再委托给其他选民代为填写。
选民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在选举日的3天前以书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以及使用流动票箱投票人员的名单。
流动票箱仅限于因年老、伤病、残疾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投票。使用流动票箱的,投票时应当有3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在场接受投票。
问:怎样确定选票有效或者无效?
答: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票箱应当加封,并由该投票站的监票人将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公开开封检票。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核对选票,公开唱票和计票。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选票内容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无效;选票部分内容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问: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多少才能当选?对妇女候选人的比例如何确定?
答:选举村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半数的,才可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就得票数相等的人组织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未当选的候选人、竞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没有妇女候选人当选的,至少确定一名未当选妇女作为另行选举候选人。另行选举后,仍没有妇女当选的,名额可以暂缺。
问: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怎么办?
答:经过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再次投票后主任仍然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仍然不足3人的,可以暂缺。
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副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委员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暂缺的,应当补选,补选的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问:选举结束后,如何封存选票?
答: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将选举结果报告单副本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问:新选出的村民委员会什么时候开始工作?
答:村民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在5日内主持召开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1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小组长。直接投票选举的,参照本办法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执行。
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2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问:如何进行工作移交?
答: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未能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进行移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
关于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
问: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答: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10日内派员会同3名以上村民代表(村民)核实联名人数。经核实,联名人数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2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满20天之日起20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问:罢免会议由谁主持?
答: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未设副主任的,推选1名委员主持。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不主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派员主持。
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5人至7人组成罢免委员会,由罢免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村民会议讨论罢免要求时,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进行申辩。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进行,不得使用流动票箱,不得委托投票。
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问:对罢免的票数和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要求未能通过的,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问:村民委员会成员如何辞职?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撤销和停止其职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村民公告。
问:什么情况下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会被取消?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劳动教养的;
(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履行职务的。
问:出现缺额时,如何补选?
答: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现缺额,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出现缺额且成员不足3人时,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补选由本届村民委员会主持,按照本办法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关于违法处理
问:什么情况下,村民可以针对选举中的哪些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一)拖延选举时间的;
(二)违反选举程序的;
(三)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四)用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五)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伪造选举文件或者谎报、瞒报选举结果的;
(七)村民委员会换届后拖延或者拒绝移交的;
(八)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问:有拉票或者贿赂等行为时,该怎样处理?
答: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竞选人、其他人员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取选票,或者贿赂选举工作人员,影响选举结果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查,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贿选使用的金钱、有价证券和实物经查实,一律收缴村集体所有。以贿赂的手段成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在本届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中的候选人资格。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同时取消其在本届再次竞选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