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九条禁令”规范煤矿建改
2011-08-15郑榕
支部建设 2011年18期
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不久前制定出台了《关于煤矿建设改造若干纪律规定》,明确提出“九条禁令”。
这9条禁止性规定是:禁止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煤矿建设项目,领导干部不得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违规办理审批、核准、评价、认证、验收等事项;禁止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煤矿建设审批程序和规定,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或者拖延审批时限、进行暗箱操作;禁止煤矿企业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煤矿建设和土地审批手续先建后批、边建边批,或者擅自变更已批复审批事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侵占、挪用或变相挪用煤矿建设改造资金;禁止在煤矿建设中违反规定随意挤占或减少安全投入,或者违反安全施工程序和操作规程赶工期、抢进度而不落实现场施工监理制度,有关部门不得对安全指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