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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挖洞、广积粮、缓称王”
——透过执行案例说执行

2011-08-15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徐虎

中国工人 2011年12期
关键词:挖洞被执行人财产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徐虎

“深挖洞、广积粮、缓称王”
——透过执行案例说执行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徐虎

编者按:“执行难”历来是法院执行部门和律师工作中头疼的问题。面对千方百计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手持的生效胜诉判决很有可能变成空头支票。作者以“深挖洞、广积粮、缓称王”这句杂糅了朱元璋和毛泽东的战略思想为题,有些许戏谑成分,但也确实是作者是从实践中得出的体会。本文通过现实的执行案例剖解执行难及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抛砖引玉。

一、执行难出现的原因分析

(一)被执行人的刻意规避

被执行人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资信实力较高,比如有实力的国企、上市公司等,一般不存在执行难,因为该类型当事人通常在审判阶段调解结案或判决生效后履行生效判决;第二类是被执行人已经山穷水尽,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其身上无论如何动脑筋,费气力,也无济于事;第三类是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故意逃避执行,转移财产或借助外力阻碍执行进展,千方百计增加申请人和法院执行难度,达到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目的。这类被执行人也就是我们传统意义上俗称的“老赖”。

因为笔者在实务中对自然人案件接触较少,所以,本文提及的被执行人,只局限于有一定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刻意规避执行的法人。正是由于这部分法人诚信的缺失,刻意的躲避,造成了执行困难。

(二)法院执行措施有限

法院在实践中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主要集中在比较容易查询到的公示信息,比如房屋、土地、车辆、股权、银行账户等。法院掌握这些信息后,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锁定财产,再进行变现。但问题在于:上述财产很容易转移至其他人名下,很多情况下,法院和申请执行人明知有财产,只要被执行人在合理的时间转移,法院无计可施。如果没有进一步的措施,案件只能不了了之。

有人认为法院执行部门有国家的强制力,在执行时应该像公安部门一样追回被转移的财产。但这只能是假想,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法院也不同于公安部门。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法院在查找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时,通过调取银行对账单,发现该账户已经将资金转移,一般不会再去深究资金转移到何处、该资金转移行为是真实的资金往来还是刻意躲避执行;但刑事案件中,公安部门会一层层深究资金转移走向,让非法手段难以有藏身之所,而法院很难做到这一点。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联合其他如公安、银行、国土、房屋、工商、民航、证监会等部门,试图解决执行难问题,相关规定也出了很多,但由于相关规定需要出具细则,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尺度不好把握,实际落实起来有难处。要想真正的实现各部门联动、加大执行力度,让被执行人躲避执行的行为得到有效的责任追究还尚需时日。

(三)申请执行人或是代理人的工作不到位

申请执行人或是代理人的工作对实现执行目的至关重要。在此,先讨论一个问题: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和法院的关系定位如何呢?是以法院为主,还是以申请执行人为主?笔者认为虽然法院是代表国家,有强制执行力,但执行的很多程序和工作是需要当事人来启动和完成的,当事人需要支持法院的工作。在主次上,应该以当事人为主,以法院为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权益。理由如下:第一,民诉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这句话很关键,定位了法院和申请执行人的关系: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法院落实线索,并对有用的财产线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如何去寻找财产线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对实现权益是至关重要;第二,法院执行案件众多,任何一个法官不可能只为一个申请执行人服务,这是要必须理解的。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会按照工作程序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和执行裁定,并有计划的查询上面所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且经查询的公示信息中没有发现有价值的财产,怎么办?所以,只有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寻找财产线索,并与执行法院做到完善配合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更好的实现权益。

申请执行人不能在提起强制执行后就坐等执行款从天而降,这是不现实的。

任何一个执行案件能够有比较好的结果,申请执行人或代理人和执行法院的密切配合是分不开的。

二、执行工作需要“深挖洞、广积粮、缓称王”

下面以实际案例说明。

(一)案情简介:

1.纠纷起因

B公司原是笔者顾问单位A公司(央企)的子公司,注册地和经营地在湖南省,鼎盛时期有员工一万多人,在湖南省尤其是长沙市地位举足轻重。后根据国资委、财政部相关文件,B下放至湖南省政府,股东变更为湖南省国资委,B变成了直属湖南省国资委的国企。近年来虽然业绩下滑,但还是有相当的实力。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纠纷起于B准备上市期间,A给B借款3000万用于技术改造,后B上市未果,B还给A了一部分款项,但仍有近2000万本金未还。A屡次催促未果后,决定起诉B。当时A希望笔者代理,笔者考虑到系地方审理的案件,建议A聘请湖南律师。该案胜诉后,A于2006年提起执行,原代理人虽然进行了大量工作,因有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两年多的时间未执行回一分钱,案件处于执行中止状态。 A公司在此情况下,委托笔者直接参与该案的执行工作。

2.原执行情况

笔者接手后,与执行法院进行了接触,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分析案件后发现:原被代理人业已尽全力,法院也依据申请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已有的部分财产:(1)B名下的一块政府划拨工业用地及厂房;(2)持有的知名中外合资企业C公司的股权;(3)持有的某上市公司当时价值大约500万元股票;(4)在湖南范围内B投资的几个公司的股权;(5)深圳D公司95%股权(该公司有价值不菲的房产,但未查封房产);(6)几个银行账户。

经过梳理发现:原代理查封的财产中(1)、(3)均为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且价值最大的是土地及房屋,但该土地及房屋前面有抵押权、第一轮查封,A公司是第二轮查封,如果变现很有可能分配不到财产;(2)是优良的资产,但因为地方政府干预,股权期间查封期间未予以处置股权和扣划股东应分得的红利,冻结到期后,B将股权变更为其他人;(4)并无实际价值;(5)本应是优良资产,但股权查封未及时通过评估、拍卖程序锁定D公司名下的财产,B已将D名下房产转移。

该案件还有一个大的拦路虎是行政干预。被执行人狂妄到两年多不理睬法院,不让执行法官进其大门,原代理人在执行过程中每次申请法院实施比较有力度的执行措施时,该地方某位主管政法的领导批示不请自来,B公司随便派个工作人员把领导批示向执行法官桌上一扔,一句话不说就走。该领导前后批示三次,给法院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笔者接手案件期间,B公司又成立了E公司,将生产线等逾亿元的经营设备全部转移至E公司名下,以E的名义经营,这就更增加了执行难度。

3.根据现况,制订策略

经过调查B公司详细背景,发现该公司在法院有大量执行案件,因其有价值的财产均已转移,查封冻结的有价值财产因行政干预法院迟迟未动,存续案件均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但该企业运转正常。经笔者推断,B公司为逃避执行已设置好层层障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笔者接手后存在的困难是:

(1)案件处于执行中止状态,因为有政府的干预因素,法院未必恢复执行。即使恢复执行,进展是否顺利难以预测。

(2)曾经采取强制措施,有价值的可以直接变现或获得权益的财产已转移。

(3)现阶段权利轮候的财产无法变现,且已查封冻结的财产已经到期需要续封,是否被他人又查封未为可知。

鉴于此,笔者定下的执行策略是先解决程序问题,首先的工作是恢复执行,其次才能通过自身的工作进行财产的摸底,配合法院执行。恢复执行需要有新的财产线索,通过调查,笔者取得了几项当时原代理人未曾查询到的财产线索,为恢复执行做好准备。

4.初战顺利

因为A是央企,加之代理人变更为北京律师,执行法院还是比较重视,笔者在恢复执行时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了材料,经过一周的时间,法院下发恢复执行裁定。

根据笔者的经验,像B公司这类执行人,只有扫清其设置的障碍,打到其七寸之处,在其认识到不得不履行生效判决时,才可能使其有所屈服,双方商量解决办法。

(二)艰苦、坚韧的执行工作

笔者通过了解案件详情和恢复执行工作,进行到案件角色之中,按设计步骤开始执行工作。

1.执行第一阶段:“深挖洞”: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调查其有价值财产线索。

“深挖洞”的“深”字是指执行中不能囿于被执行人的显而易见的公示财产信息,更重要的要查询到其隐藏较深的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并一一核实。

当然每个代理人的办案风格有所区别,但归结到一点:像该类被执行人,你付出很多都不一定有回报的情况下,只能更多的是尽人事,争取天道酬勤。

笔者先通过几组数据来解释一下是如何“深挖洞”的。

(1)出差90多天。笔者从接手该案到执行终结是一年的时间,前六个月基本是在查询B公司财产,其间出差期间90多天。湖南作为被执行人所在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湖南省待的时间有80天左右,其中仅为调查财产线索的时间大约在60天。这意味着,办理该案件的前半年时间,每五个工作日有三个工作日是在出差,也算得上辛苦。

(2)查询到40多个银行账户。原案卷中有四个银行账户,笔者经过对可能存在的有其存款的银行进行撒网式筛查,实际查询到40多个银行账户,并掌握了其资金流向和账户的大致使用规律。

(3)核实到其名下五处房屋。原先查封的房屋只有一处,而且是厂房,后经过在房屋登记部门调取之前的所有原始档案,查询到其名下房屋多达十几处,但因为登记时间较早,且由于近年城市规划变更较多,房屋权属和坐落需要重新核实。经过向主管部门问询、查规划图、实地核实、拍照等方式,确定了其名下的五处房屋。这些房屋中,有一处被执行人出租给一个大型超市经营,年租金不菲。虽然查询的到房产变现比较困难,但有变现的可能性。

(4)法院前后出具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十几份。

在财产查询方面要“深挖洞”,执行思路上也要“深挖洞”。

(1)通过查询财产,掌握B公司规避执行的方式,可以随时调整执行对策。

B公司逃避执行的主要方式是:①成立新公司,转移财产;②在实际经营中,不通过B公司账户而是利用干净的壳公司实现资金流转,致使难以执行其经营收入;③对于必须经过B公司收取款项情况,往往是在某银行提前几天开户,确认未被冻结后,收取资金后立即转移;④利用政府资源,使执行处于停滞状态,有价值的财产无法变现。

通过上述情况分析:执行重点只能在其已经查封的不动产方面下足功夫。

(2)随时掌握B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法院执行动态。

本案执行过程中,笔者曾到土地房屋的第一顺序查封冻结法院详细了解他方案件的情况,并对他方案件做出预估。其间曾提出让承办我方法院处置土地,拍卖款优先分配给他方,但承办他方法院以他们是第一顺序为由拒绝。在此情况下,只有A公司作为第一顺序查封人才能占据主动。因为B公司土地房屋查封时间比我方仅提前几天,所以笔者牢记我方的到期时间和其他法院的查封冻结时间。在他方查封到期之日,笔者力主劝法官到房屋和国土局去核实一下他方的续封情况。当时我们先到房屋主管部门,显示他方已经续封;后笔者要求法官到土地主管部门,法官认为无此必要,说必定已经续封,在笔者强烈要求下,我们到国土部门核查,他方法院竟然没有续封,我方遂立即续封。自此在土地查封变为第一顺序查封人,在启动土地拍卖程序上掌握了主动。

(3)力排行政干预。行政干预法院审理或执行中的案件是顽疾,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得行政干预案件,似乎是无法避免。土地查封变为第一顺序后,法院启动评估摇号程序时,被执行人接到通知置之不理,又拿来某更高领导的批示来向法院施加压力。如果笔者按原代理人的做法,只能无限期搁置,又将不了了之。但通过A公司和笔者的努力,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一行政干预情况,有关部门下发督办函,有力的支持了执行法院的工作。

综上,所谓“深挖洞”,不只是体力上要有艰辛的工作;在思路上也要清晰,随机而变,更重要的一点是尽最大可能,不要留有遗憾。只能有一丝机会和希望,就要尝试和把握。“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并非虚言。

2.执行第二阶段:“广积粮”,根据“深挖洞”所有素材,进行有效的组织、核实、甄别后,转化为有理有据的法律文书、执行行为和执行策略,变成向被执行人射出的强有力的利箭或是掌握主动的筹码,从而实现执行权益。

“广积粮”与“深挖洞”相比,虽然互为交差,但笔者认为,“广积粮”更深一个层次。从逻辑讲,“深挖洞”在前,“广积粮”在后,“广积粮”是对“深挖洞”的有策略、有实际指向的归纳,“深挖洞”好比是你做好的弓箭,而“广积粮”是箭在弦上,你可以掌握主动,度势做到“君子引而不发”或“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笔者从办理A公司案件中的以下几个方面说明“广积粮”。

(1)将所查询落实的有价值财产通过法院强制措施锁定。大家都很清楚,查询到的财产如果不通过法院查封冻结,必定无法变现,但法院不可能做无谓的工作,所以将查询到的有价值的财产进行甄别,做到有取有舍,变成有理有节有据的执行申请文书,说服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笔者通过近半年多时间,已经掌握主动权的财产是被执行人的土地、房屋、股票、商标,对其他价值不大财产予以舍弃。

(2)根据所掌握的财产,变更执行请求。因为该案件在执行期间已历时三年多,前后超过六年,当时的欠款本金加上利息已逾4000多万元,而原执行申请仍然是2000多万元,“取法其上,得乎其中”,4000多万元和2000多万元的“中”明显不同。

(3)给予法院压力,要求变现已经查封财产。虽然行政干预已经解除,但法院仍有顾忌,未主动处置土地和股票,在此情况下,笔者向法院递交了处置土地和股票申请,执行已经到了箭在弦上的阶段。

利用“深挖洞”所得,“广积粮”,增加执行筹码,掌握主动权。

3.执行第三阶段:“缓称王”,综合各方情况,全盘考虑,不要试图一棍子把对方打死,要给法院和对方足够的余地,争取顺利结案。

笔者在进行了上述工作后,B公司执行中三年未曾理睬法院,却主动找到法院,要求暂缓执行,双方和解,两次主动到北京与A公司和笔者协商。

按照当时的情况,土地和股权似乎没有不被处置的道理,可以不考虑执行和解,直接处置财产,但笔者考虑到如下因素:

(1)A公司和B公司毕竟曾经是母子公司,双方的领导层之前有比较密切的关系,虽然B公司在该案件中的态度让A公司失望,但需要考虑国企的特殊情况。

(2)维护国家的稳定大局。法院如果强行拍卖土地和股权,B公司派一帮员工到政府或是法院门前静坐,必定会将事情恶化,在社会稳定这一因素面前,我方必须让路,否则会影响到已经形成的有利局面。

(3)地方法院的工作绕不开政府的支持,尤其是在地方政府多次干预的情况下,法院已经在权限内做了最大限度的配合,法院有法院的难处,需要理解法院,既然法院力主双方执行和解,笔者同意和解。

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几轮谈判,执行和解,B公司一次性支付本金和部分利息,该案终结。

(三)笔者在执行实务方面的几点体会和建议

第一,办理执行案件确实难,确实要下苦功夫,战略战术运用得当才能有所收获,要有迎难而上的精神和充足的韧劲,才能有所收获。第二,在财产线索的调查方面,一是依靠法院;二是依靠自身的资源;三是充分借助外力,如调查公司等。第三,在与法院配合方面,一定要以自己的敬业、专业赢得法院的尊重,而且一定要能设身处地的考虑到法院的难处。第四,一个执行案件很有可能一年两年都无法结案,所以,办理案件的节奏要把握好,做到有张有弛。

笔者目前办理的一起执行案是针对中国某知名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分支机构和在建工程遍布全国各地,因案件众多,多年来形成了一套建筑企业特有的规避执行体系,加之没有不动产,执行难度更大。该案件执行过程中除了采用惯常的强制执行措施,还涉及财产报告制度、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出境令、未到期债权执行等强制执行措施。这些强制措施虽然有法可依,但程序、步骤无具体实施细则,实务中却要摸索着前进,是否能起到预想的效果现在还未知。笔者等案件终结后,有机会写出来和大家交流、探讨。

栏目主持:耿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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