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若干思考
2011-08-15马龙县马过河镇经济事务服务中心655100秦贵荣
□马龙县马过河镇经济事务服务中心 655100 秦贵荣
多年来,我国经济形势一直保持着良好的态势。但是,近一段时期,在土地管理和农地保护方面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开发区设立过多过滥,占用了大量农地。前一时期违规建立的开发区遍布各地,不仅省、市、县各级有,甚至不少乡镇和村也有。据国土资源部初步统计,到2008年底,全国共有开发区多达6 015个,规划面积3.54万km2(相当于5 300多万亩),其中相当数量是耕地,而且有不少是高产农田。开发区规划面积比全国现有城镇建成区面积总和3.25万km2还大8.9%。二是城市建设过多地占用了大量优质农地。全国人大常委会《土地管理法》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中了解到,不少城市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追求时尚,相互攀比,不切实际地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大草坪、大公园,有的还盲目扩建大学城、行政中心,乱占滥用大量耕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初,全国22个省(区、市)在建和拟建的大学城有46个,占地面积超过2.7万hm2。一些地方以改善投资环境为名,竞相兴建高尔夫球场,初步统计,目前全国已建、在建和拟建的高尔夫球场多达306个,遍及26个省(区、市),占地面积3.25万hm2,其中也占用了不少耕地。更有甚者借建设大学城和高尔夫球场之名大搞房地产开发。这与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家底薄的基本国情极不相符。三是一些企业大量圈占土地。如我国东部某省,仅一个私营企业几年来就圈占优质耕地几千亩。在其影响下,当地企业圈占土地成风,造成大量土地闲置,失地农民无业可就。四是乡村农民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违法搞建设也占用了大量农地。
对于上述现象和问题,我们必须要制定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1 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1.1 在征地时要给予被征地农民以合理的补偿
当前,征地实行按土地原用途补偿的办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客观上造成了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的下降。因此,要认真执行宪法修正案的规定,改革现行征地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保障失地农民应有的土地权益。
1.2 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征地是国家行为,政府应当承担起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责任。在用工制度发生很大变化,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的情况下,各地政府更要千方百计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要通过将失地农民纳入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等办法,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失业救济和养老、医疗保险,通过政府开展就业培训、安排就业、合理安排土地让农民从事开发经营等办法,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就业和创业。各种征地项目凡能安排劳动力的,都应首先安排被征地农户的劳动力。要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具体的安置办法和途径。
1.3 要强化对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的监管
今后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分配使用,应实行“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方针,主要用于支持“三农”。具体包括,一是要用于土地开发,建设高标准的基本农田,扩大农田灌溉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用于村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三是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对土地出让收益,要采取果断措施,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严格监督管理。对土地出让金收入,国务院2008年上半年做出了关于安排15%以上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决定,应当认真执行。但是,鉴于“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具体界线难以界定,实际工作中不好掌握,建议在适当时机将其修改为“将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虽然看似提取的比例小了,但是由于克服了“土地出让纯收益”在一些地方有可能被计算为“零”,因而“15%以上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也有可能落空的弊端,所以这个“2%”是实实在在的2%,农民和农村可以从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建议有关部门认真加以考虑。
1.4 对于非公益性建设占用耕地,建议留给被征地农民更多的利益
目前有不少人主张:经营性项目用地不能启用国家的征地权。需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经营性项目,必须通过有形的土地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方可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农户是进入市场的承包地使用权的交易主体。对于这个主张,一些部门和单位有不同意见。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在合理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础上,提出改革现行征地制度,并统筹各方利益、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方案。
1.5 建立有利于保护农民权益的土地增值分配机制
改革土地增值分配制度。总的思路应是扩大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严格控制占地规模,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对带有赢利性质的商业开发要让农民参与谈判,合理确定补偿方式和补偿数量。高速公路等项目建设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让农民参与收益分配,以获得长期补偿。城镇建设要适当留地开发安置农民。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农民对土地增值的分享,降低开发商的超额利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遏止对耕地的商业性开发。
2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具体化、规范化
2.1 基本农田保护区要落实到地块
目前我国划定的基本农田达到十八亿亩,保护率达到85%,应该说不算低。但现在的基本农田是个总数,许多地方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地块。基本农田要一个村一个村落实,一块地一块地落实,地块、面积、等级要绘制成图并上网公布,每一块土地信息都可以随时调用,公开透明,便于农民和社会监督。这是一项很必要的基础性工作。
2.2 强化规划约束和用途管制
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规划要经过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不能随意改动。强化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建设用地要严格限制在规划用地数量范围之内,并尽可能高效集约、少占耕地,严禁在规划圈以外占地,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总量。因交通、水利、国防等国家重点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而超出规划范围的,要经过省级以上政府批准。
2.3 严格基本农田审批制度
首先要明确,一般的城市扩张和商业开发不能占用基本农田,以稳定基本农田面积。目前,城市扩区占用土地较多,而且城郊的地大都是有水浇条件的好地。这方面一定要严格控制,不得以路圈地,不能划进城区就算非耕地。因国家建设确需要占用基本农田,要一亩一亩地批。在审批体制上要上收权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使用或变相使用基本农田占用审批权。
2.4 实行基本农田占用复议期制度
凡基本农田经批准转移用途后要上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占用方案经批准后,要留有一定的复议期,便于承包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方面监督,发现漏报、少报、不当占用要及时纠正。
3 实行企业占地规模与行业特点、投资规模、产业水平挂钩的制度
现在招商引资、企业投资中有一个普遍的问题,一个企业动不动就占几百亩地甚至上千亩、几千亩地,盖大车间,修大草坪,跑马占地。许多项目根本不需要占那么多地,很多企业是为了自己再招商,甚至是为了将来搞房地产。由于当地政府急于招商引资上项目,往往满足企业的过分要求。这是土地大量占用的主要原因。
国外土地管理先进国家对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及产出是有标准的,对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要求,不允许超越项目发展需要“圈地”。我们也应当建立这样的制度和评估体系,对什么行业、多少投资、多大产出,至多允许占用多少土地,要建立相应的参考标准。企业申请用地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按标准评估,按评估结果批准占用一定规模的土地,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政府批地规模要以此为依据,不能企业想要多少就批多少。通过这个办法促使企业用地集约化,尽量节约用地,防止企业投很少的钱,办不大的厂,占很多的地。
4 建立用地听证制度
现在商业用地基本上是开发商和政府确定,农民较少有机会参与谈判,出现补偿标准低、占地面积超过实际需要的情况。有的甚至暗箱操作,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是引发占地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公益性用地的征用基本上是政府确定,农民执行,对于征用土地面积是否必要、合理缺乏监督,多批比较普遍,以至一些地方兴建比天安门广场只小几平方米的超大广场。必须建立社会各方面参与的约束监督机制。对商业用地要建立价格听证制度,让商业用地增值情况公开透明,使之成为制约商业占地的有效机制。对公益性用地要建立全民参与的听证制度,让社会各界能够参与评价,使之成为制约一些地方政府盲目扩大公益性建设,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有效机制。
5 重视“农转非”土地表土的再利用
我国土地后备资源不足,而且现有后备土地大多地处边远地区,土壤比较贫瘠。现在,不少地方土地“农转非”以后,表土也随之废弃或作建材原料用,非常可惜。土壤的形成要历经自然界千百万年的演化,被占用的城郊土地又经过多年利用和熟化,大多比较肥沃。虽然采取耕地占补平衡,但新地大多土质较差,土地肥力难以补回来。应建立“农转非”土地表土再利用制度。土地“农转非”以后,至少要将表层20cm的土壤取出再利用,在生态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劣等地进行土壤改良。这项工作可以结合耕地占补平衡,作为土地复垦和土地整理的一项内容。如果一时没有条件利用,也可在城市小区中堆积成假山暂时储存起来,上面还可以搞绿化,但不能废弃,更不能做建材原料用。表土再利用费用要列入用地单位建设预算。政府可以设立专门基金,用于鼓励表土的再利用。这是一件看起来小而其实不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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