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2011-08-15陆良县农业局经管站655600陈桃焕
□陆良县农业局经管站 655600 陈桃焕
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呈上升趋势,这些纠纷的出现不仅给基层工作带来压力,还给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准确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状况,研究解决这些纠纷的办法,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1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现状分析
1.1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特点
1)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
2)所出现的纠纷,从城郊越来越向农村延伸;
3)诱因多,出现了纠纷情况越来越复杂的特点。
1.2 当前农村土地产生纠纷的原因
1.2.1 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强烈。原来一些将土地抛荒、未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的农户,受税收、扶持粮食生产等政策的调动开始纷纷要求承包土地,由此引发的各类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断出现。
1.2.2 相关政策引发的问题。为鼓励发展林业、旅游业和养殖业等环境友好型产业,一些地方部门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如同意承包建设养殖厂或“农家乐”,利用村集体闲置土地造林等,因上述部分建筑无主管部门审准或待批,一旦诉诸法律,处理起来相当棘手。
1.2.3 基层自治组织管理不力。有些村民委员会法律意识欠缺,民主意识不强,不能正确理解政策和运用法律。部分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处分土地,以权谋私,对自己的亲友分好地、多分地,在土地承包期内,违法分配土地、损害承包方利益,导致承包人不满,从而抢种已被分配给他人的土地,引起土地纠纷。1.2.4承包人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分配给农民可利用的土地就相当少,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的价值明显升高,导致农民需要土地的心情越来越迫切。一方面,有些农民不择手段地对相邻土地进行蚕食,甚至以强凌弱,侵占他人土地,引起纠纷;另一方面,村集体进行土地承包时对承包土地的四至边界叙述标划不明,大致划分,使农民在种地时边界不清而引发矛盾,导致纠纷发生。
1.2.5 行政手段干预农民经营自主权。政府部门出于引导农民增产增收,早日脱贫致富的目的,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农民经营自主权引起农民不满,特别是引导发展的产业失败后,许多农民经不住风险的打击,负债累累,重新沦为贫困户,导致纠纷不断。
2 当前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仲裁法》虽然于20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但对陆良县来说,仲裁机构无条件成立,并且仲裁机构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机构,仲裁裁决的法律执行效果如何,都无法实际操作。
2)缺乏高素质的业务队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派生出来的一种新的职能,具有历史性和复杂性,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仲裁队伍。
3)办公条件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特别是硬件建设不能跟上,严重影响仲裁的效果和质量,同时仲裁经费没有来源。
3 遏制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上升的对策及建议
1)细化工作方案。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农经部门要加强合同鉴证;促进农村承包合同的规范化;法院和信访部门应做好当事人和群众的接待工作,消除双方对立情绪;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促使各类问题能够在基层解决。
2)加强部门沟通。注重维护农村稳定,把调解贯穿于整个案件审判工作之中;建立法院、农办、林办、农经与基层部门之间的信息网络,加强沟通交流。一旦发生纠纷,多方联动及时化解纠纷,努力达到解决一起案件,平息一片纷争的效果。
3)协调双方利益。平等对待、同样保护、妥善协调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户的矛盾,对已种植农作物的,给予承包户一定的移植期或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协助承包户克服困难,防止发生“农户抢地”等恶性事件。
4)加大对村干部的培训力度。土地虽然属于集体所有,但不是属于村干部所有,村干部不能说了就算,应多层次、全方位地组织村干部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教育他们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管力度,对不依法办事的,予以严肃批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按相关规定及程序予以免职。
5)加强法规宣传。加强对农民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农民自觉守法,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加快仲裁庭的建设,畅通发生纠纷后解决问题的渠道,引导承包户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土地管理部门须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力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调员进行理论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他们正确处理好矛盾的能力。土地管理部门也要选择典型的和农民朋友比较关注的土地纠纷案件,深入到田间地头或案发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