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教仁案的法理碰撞
2011-08-15北京张耀杰
/[北京]张耀杰
作 者: 张耀杰,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人员,苏州德源文化研究所学术主持人,已经出版的主要著作有《中国话剧史》《戏剧大师曹禺——呕心沥血的人间悲剧》等。
1913年1月10日,袁世凯下达正式国会召集令,命令所有当选的参众议员,于本年3月齐集北京。3月19日,袁世凯又通电全国,宣布于4月8日举行国会开会礼。3月20日晚上,有望出任内阁总理的三十二岁的国民党代理理事长宋教仁,应袁世凯邀请前往北京,在上海沪宁火车站乘车时遭遇枪击,于3月22日凌晨在靶子路沪宁铁路医院去世。中国社会已经初步实现的宪政民主的现代政治制度,也因此陷入严重危机。
宋教仁的政治遗嘱
宋教仁遇刺后被送进沪宁铁路医院,他在临死之前绝口不提赴日本考察访问的本党理事长孙中山的名字,而是委托黄兴代拟一电,把继续坚持宪政民主的现代政治制度的正式遗嘱,留给了中华民国的临时大总统袁世凯:“伏冀大总统开诚心布公道,竭力保障民权,俾国家得确定不拔之宪法,则虽死之日,犹生之年。临死哀言,尚祈鉴纳。”
3月21日,袁世凯得知宋教仁遇刺的消息后,当即发来慰问电报,并且在发给江苏都督程德全、民政长应德闳、上海通商交涉使陈贻范、上海县知事吴馨、沪宁铁路总办钟文耀的电报中明确要求:“立悬重赏,限期破获,按法重惩。一面由该交涉使、县知事亲莅医院慰问宋君,切劝静心调治,以期速愈。”国民党籍的国务总理赵秉钧,也于当天致电北京《民立报》代转宋教仁:“闻公遇险,无任惊骇。默相吉人,幸加珍重。”
宋教仁于3月22日凌晨去世后,袁世凯复电陈贻范说:“宋君才识卓越,服务民国,功绩尤多,知与不知,皆为悲痛。所有身后事,望乞会同钟文耀妥为料理。其治丧费用,应即作正开销,以彰崇报。”与此同时,还“责成江苏都督、民政长迅缉真凶,穷追主名,务得确情,按法严办,以维国纪而慰英魂”。
袁世凯所说的“治丧费用,应即作正开销,以彰崇报”,意味着最高当局已经公开承诺要对宋教仁实施国葬。但是,在保障本党代理理事长的生命安全方面毫无作为的上海国民党,在宋教仁去世之后反而表现出极其强大的快速反应及社会动员能力,并且置宋教仁的政治遗嘱与大总统的电令于不顾,化中华民国的国葬为一党一派的私葬,既抢先一步擅权包办殡葬仪式,又抢先一步越权展开法外缉凶。参与策划暗杀阴谋的应夔丞,也在3月23日下午与黄兴、陈其美、于右任等人,一同出现在停放宋教仁棺材的湖南会馆。当天晚上,他就在由自己的老上司、前沪军都督陈其美派遣的王金发、陆惠生等人的协助配合之下,被租界巡捕抓捕归案。凶手武士英也于第二天上午,在国民党特派员陆惠生等人指认下,在位于法租界的应夔丞家中被法国巡捕抓获归案。
会审公廨的法律程序
当年的上海公共租界主要由英国人负责管理,在公共租界之外另有法国人独立经营的法租界。3月31日下午,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第一次开庭预审,由会审谳员关炯之、英国副领事翰垒德、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黄涵之共同主持。代表公共租界巡捕房出庭的是刑事检查员侃克律师,代表中国政府出庭的是由江苏都督程德全与国民党方面联合指派的德雷斯律师,代表原告应夔丞出庭的三名外籍律师分别是爱礼思、沃沛、罗礼士。出庭观审的有湖南司法筹备处处长萧仲祁、江苏都督程德全委派的国民党籍特派专员陆惠生,以及来自多家报刊的媒体记者。由于相关方面的准备不够充分,这次开庭没有进行实质性审讯。
据杞忧子在《宋渔父》一书中提供的庭审记录,4月4日下午公审公堂第二次开庭预审时,先由侃克律师介绍此前在法租界的会审公廨初步审讯吴福铭即武士英的情况:吴福铭已承认1913年2月来到上海,认识陈玉生后,于3月19日在陈玉生带领下来到应夔丞(桂馨)家里,被批准加入共进会。刺杀宋教仁的3月20日,他与陈玉生再次来到应家看了宋教仁的照片,然后带着手枪前往火车站。刺杀成功后,他乘坐人力车逃到应家与陈玉生见面,并得到应夔丞夸奖。
应夔丞的代理律师沃沛辩护道,只说行凶之人已经承认,并且说是某人主使,而没有第三人可以证明,这样的证据是不能够成立的。沃沛虽然没有点出第三人的名字,他所说的第三人,显然是指已经于3月27日被抓获归案的陈玉生。令人奇怪的是,已经被抓获归案的陈玉生,一次也没有出现在连续七次的法庭预审当中,而且从此再也没有音讯。
4月11日下午,公审公堂第六次开庭预审,应夔丞当庭介绍说,3月1号或2号,并不是古董字画商人的王阿发,带着吴乃文的推荐信到他家里求职。他送走王阿发后,当即吩咐手下人,以后王阿发再来就不要通报接见了。这次见面因此成为宋教仁案发生之前,他与王阿发之间仅有的一次。案发之后,王阿发留在应夔丞家里的吴乃文推荐信被搜查出来保存在巡捕房里。
在宋教仁案的涉案帮凶中,吴乃文是最为关键也最为神秘的一个人。“在汉口为洋行买办”时期就与王阿发认识的吴乃文,既是介绍王阿发与应夔丞认识的介绍人,也是在现场指挥武士英刺杀宋教仁的犯罪嫌疑人之一。而在1911年11月9日上海《申报》刊登的《沪军都督府各部职员表》中,谍报科科长应夔丞手下的三名一等科员中,恰好有吴乃文的名字。曾经委托王阿发到应夔丞家里登门卖画的“东清铁路”之拓鲁生,又恰好是在沪宁火车站为宋教仁送行的国民党要员。所有这一切与其说是偶然与巧合,不如说是前沪军都督陈其美及其参谋长黄郛等国民党人士里应外合的精心安排。
也就是说,在当年的中国社会里,最为可靠的人权保障,并不是来自本国政府,而是来自租界当局所坚持的治外法权。国民党方面要想通过拥有治外法权的租界当局把应夔丞和武士英抓捕归案,就必须找到一个足以说服租界巡捕依法抓人的报案线人。国民党方面的吴乃文、陈玉生、冯玉山、张汉彪、邓文斌等人在物色武士英充当杀人凶手的同时,还预先物色了专门充当报案线人的王阿发。被推到前台的武士英和王阿发,都是刚到上海不久、社会关系单纯并且穷困潦倒、急于发财的外地人。他们用来招摇撞骗的临时性身份,又都是古董字画商人。国民党方面胁迫利诱党外人士王阿发充当虚假线人,而没有让国民党内部的张秀泉、邓文斌等人公开站出来充当更加具有说服力的报案线人,是为了在出卖牺牲应夔丞、武士英的同时,不至于牵涉出躲藏在应夔丞背后的更高层级的陈其美等人。到了两个月后的5月24日,驻守扬州的第二军军长、与应夔丞关系密切的青洪帮大佬徐宝山,同样是被陈其美派出的假扮古董商人的凶手,用在古董花瓶里面安装炸弹的方式成功暗杀的。
宋教仁案经过会审公廨连续七次的依法预审,遗留下来的最大疑点和盲点,就在于原、被告双方在国民党方面的幕后操纵之下,配合默契地避免了武士英与应夔丞的当庭对质。这样一桩并不十分复杂的暗杀凶案,只要把已经抓捕归案的武士英、应夔丞、陈玉生,以及参与或见证暗杀活动的陆惠生、吴乃文、拓鲁生、冯玉山、张秀泉、邓文斌、王阿发、何海鸣等人拉到一起当庭对质,便可以真相大白。但是,国民党方面所需要的显然不是宋教仁案的事实真相,反而是通过真假难辨的舆论宣传,来针对袁世凯、赵秉钧及中央政府实施道德上的妖魔化,进而退出宪政民主的制度框架挑起发动号称“二次革命”的国内战争。
特别法庭的法理碰撞
1913年4月12日上午,会审公廨第七次预审,被告应夔丞的外籍律师沃沛主动提起引渡移交的话题,并且以会审公廨1903年审理“苏报案”为例,请求在租界区特设公堂进行审理,而不是移交给中国政府进行审理。会审谳员关炯之与英国副领事翰垒德会商之后给出的当庭判决是:“预审明确,案系发生车站,应即商明领事团,移交中国内地法庭,归案讯办。”
在此之前,中国政府的司法总长许世英在国务会议上表示,“兹案关系甚大,拟提京交大理院公开审判,以期水落石出”。会审公廨的移交判决下达后,国民党方面积极行动,孙中山与江苏都督程德全、前沪军都督陈其美等人于4月13日商议:“以此案关系重要,与寻常杀人案件有别……应系驻沪巡查长,又受中央俸给,与军官相等,急应组织特别法庭办理。”
程德全把上述意见电告袁世凯及内务、司法两部。袁世凯当天回电说:“应犯等既由公堂判交内地法庭办理,刻外交团已电令上海领事团,即日将人犯证据解归华官讯究。所拟组织特别法庭,望速筹办。”
上海方面很快组织以黄郛为主裁,王宠惠、伍廷芳为承审官的特别法庭,报请中央政府批准。这个所谓的特别法庭,实际上是国民党单方面的特别法庭。陆军中将、江苏都督府参议黄郛,是前沪军都督陈其美的第一亲信。前司法总长伍廷芳、王宠惠,都是追随在孙中山身边的广东同乡。
4月16日下午,法国总领事甘世东、捕房总巡蓝维蔼命令副捕头纪礼纳、探目脱立杀克率领众侦探,把武士英由法租界的大自鸣钟捕房拘留所押送到上海地方检察厅,交给厅长陈英收押。与此同时,应夔丞由公共租界西探总目安姆斯脱郎率领众侦探送交驻守江苏海运局仓库的六十一团,由团长陈其蔚(熙甫)负责关押。
4月17日,司法部致电上海地方检察厅厅长陈英,否决了特别法庭的提议:“本部斟酌再四,仍应由该厅负完全责任,审理所有一切。证据当加意保存,苏省行政、司法长官及与宋前总长有关系诸君,尽可特设旁听席,延请旁听。程都督对于此案,驻沪交涉,收效良多,深堪钦佩。该厅即速依法进行。”
4月18日,上海地方检察厅接到程德全的命令,把武士英转押到应夔丞所在的六十一团兵营。“地方检察厅甚为不解。有人往程都督处询问,据云为组织特别法庭,故不得不与上海固有司法机关脱离关系也。”
4月21日,程德全再次致电袁世凯,强调组织特别法庭的必要性。袁世凯在回电中解释说,司法总长许世英一再力争,拒绝副署,他无词驳回,因而无法宣布该项命令。许世英在回电中提出折中方案,请伍廷芳暂署上海地方审判长审理此案,国民党方面却不肯接受。就在南北双方各不相让的情况下,武士英于4月24日在陈其美、黄郛绝对控制之下的沪军六十一团的兵营中被杀人灭口。
武士英的突然死亡使原本就炙手可热的宋教仁案再度升温。置身于国民党重重包围之中的程德全,再也守不住此前对于袁世凯的“一切手续务取严密沉静态度”的密电承诺,于4月25日深夜12时与民政长应德闳以联名通电方式,公布了由黄兴等人执笔整理的宋教仁案的相关证据,其中撇开黄兴、陈其美等人的涉案嫌疑,以“欲加其罪,何患其辞”的有罪推定,把幕后主凶指向北京方面的中央政府。
4月29日,国民党第一大报《民立报》在《电催赵秉钧到案》中报道说,江苏都督程德全与黄兴等人商议后,再次要求中央政府允许上海方面组织特别法庭,并且要求袁世凯“令饬赵总理亲身来申受理”。
4月30日,《民立报》在《程都督莫丢了去》中报道说,江苏都督程德全于29日致电袁世凯,“将办理宋案之职告辞,并预备即日返宁”。在《陈厅长也想跑》中报道说,上海地方检察厅厅长陈英,以“武犯已经暴毙,法官不能负完全责任,又不能行使代表国家之权,形同虚设”为由,打算“谨避贤路”。在《变相之普通法庭》中报道说,江苏都督程德全通过与司法部反复电商,已经决定将宋教仁案归入普通法庭:“除地方检、审二厅应得莅庭外,必须会齐苏省高等检察、审判二长官,再由大理院委员会会同讯判,俾使开讯一堂即行判决。”
5月1日,《民立报》刊登《我说你巴结法部》,针对维护司法独立的审判厅长黄涵之和检察厅长陈英痛加谴责。在另一篇《许世英抗颜弄法》中,又以“抗颜弄法”的罪名针对司法总长许世英依据法理捍卫司法独立的正当作为加以攻击:“司法部许总长电江苏高等厅陈福民君云:司法独立之制令,自临时约法颁布后,全国人民互相遵守,今宋案关系颇大,更宜尊重司法独立之制,以得其真相,请与上海地方厅会同办理等情。陈特来申与上海地方审、检厅筹备一切。”
在《应季中暂作调人》中,该报还报道了江苏民政长应德闳(季中)的折中方案:“审理是案之种种手续应归地方厅承办,其审理之主裁,在预审时由检察厅长任之,在提起公诉后,由审判厅长任之。另请陪审员数位由司法部委任到庭陪审。此变相之普通法庭,程都督闻已赞成矣。”
经过上海国民党与政府当局的反复较量,司法部最后通过一个折中方案:(一)宋案初审由上海地方审判厅审判,由司法部电知该厅按照证据秉公审判,毋偏毋倚;(二)初审判决,如有上诉,司法部即呈请大总统,于江苏暂设大理分院,或派旧员,或新任用,均无不可,决不至提京审讯。
宋教仁案的依法审理
1913年5月5日,上海地方检察厅长陈英开始预审应夔丞和他的亲信助手朱荫榛。第二天即5月6日,上海地检厅致电北京司法部表示:“暗杀前农林总长宋教仁一案,经本厅检查证据,洪述祖与应夔丞确系同谋。洪述祖刻已逃匿青岛,本厅依试办章程第四十五条,未便直接拘传。理合电请大部迅咨外部与胶督严重交涉,速将洪述祖交与鲁省该管华官转解过厅,归案讯办。”
与此同时,上海地检厅还依据法律程序,致函北京地检厅并附传票两张,请京厅分别代传犯罪嫌疑人赵秉钧、程经世“按期解送来厅”。北京地检厅厅长蒋芬在上海地检厅催促下,依法向国民党籍的国务总理赵秉钧,以及国务院庶务秘书程经世发出传票。这在初步实现宪政民主制度的中华民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一次。赵秉钧于5月13日接到传票后,并没有抗法不遵;而是在致北京地检厅的复函中依法申诉说:
现在秉钧旧疾复发,曾在北京法国医院调治,当有诊断书可证,已于四月三十日呈明总统请假十五日在案,自未便赴沪。用特援引刑事诉讼法草案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请就秉钧所在地询问。
国务院庶务秘书程经世,也在呈递京检厅的声明书中写道:“查宋案关系现在虽应认主要为武士英,嫌疑为应夔丞,而洪述祖与应夔丞究有何干系,至今尚未分明。当未分明之先,即使经世到厅,亦无人与之对质。是传票所开来厅对质,似为事实上不可能之事。兹谨重法律,依据现行审判厅试办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呈明贵厅转行上海检察厅查照。”
5月8日,宋教仁在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任职时的老同事、时任江苏高等审判总厅厅长的杨荫杭发出公函,以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黄涵之的资格问题为由,任命屠铨接任厅长,并由张清樾暂时代理。主动辞职的上海地方检察厅厅长陈英,由江苏高检厅任命蔡季平接任。上海地检厅鉴于洪述祖迟迟不能引渡,不得不推迟将宋案移交审判厅开审,要求外交部向青岛德国当局交涉,从速将洪述祖引渡归案。
5月30日,上海地方审判厅就宋教仁案第一次开庭审判。原告代诉人高溯、金泯澜律师,以宋案要犯赵秉钧、程经世、洪述祖尚未到案为由,请求缓期开庭公判,要求法庭发出提票,强行拘传赵、程、洪到案。被告律师杨景斌也反对开庭审判,理由是现任本庭法官未奉大总统、司法总长任命,不符合“临时约法”的规定,没有开庭资格。由于原、被告双方律师的抗告,主审法官不得不宣布退庭。
随着“二次革命”的爆发,由江苏海运局六十一团兵营转押到上海地方检察厅模范监狱的应夔丞,于7月24日晚上越狱逃走。与他一起逃跑的,竟然是因为主持杀害同盟会会员周实、阮式,而被前沪军都督陈其美越权包办的杀人凶犯、山阳县司法长姚荣泽。正在依法进行的宋教仁案的法律程序,由于“二次革命”的爆发而被迫终止。
1913年6月14日,上海《时报》刊登著名记者黄远庸的文章《无理想无解决无希望之政治》,其中介绍说,时任国民党江苏省支部长的陈陶遗,自从宋教仁案发生后,“力劝黄克强持冷静态度,证据一切,须俟法庭发表,黄已应之。及陈赴苏州,而黄已一切发表,陈急赴沪面责之,而黄云此系中山主义,故陈尤持江苏自保主义”。
与此相印证,被黄兴(克强)称赞为“负国人之重望,往时缔造共和,殚尽心力,中复维持国体,委曲求全”的洪述祖表弟、前江苏都督庄蕴宽,也在黄兴于1915年12月11日写给自己以及赵凤昌、张謇、汤寿潜、伍廷芳、唐绍仪的书信后面题字说:“当二次革命时,予力持不可,克强听余言,为之流涕,终以为人用,致遭失败。”
江苏都督程德全是负责处理宋教仁案的最高军政长官。自从辛亥革命爆发以来,他对于同盟会及国民党方面的革命党人,一直抱着最大限度的诚心和善意。等到国民党方面即将挑起发动号称“二次革命”的国内战争时,他在公开通电中明确承认,自己在主持处理宋教仁案的过程中,逾越了司法独立的法律边界。副总统兼湖北都督黎元洪,基于政治问题法律解决的宪政原则,也对上海国民党方面非法操纵宋教仁案提出批评:
刺宋一案,纯属法律问题,前者宣布证据,不出之于法庭,而出之于军政府。学律者犹窃虑其非,乃各省团体,当法庭未判以先,动辄以意通电,间入政治,动摇邦基,加以犯罪之名,而先居于违法之实。不知而言之,是谓昧理,知而言之,是谓侵权。拥护约法,是毋乃非欤?
到了1928年,曾经积极支持国民党方面挑起发动“二次革命”的章太炎,在应冯自由邀请而写作的《〈中华民国开国前革命史〉序》中,对于“二次革命”的合法性另有反思:“余于开国前后诸大事,闻其谋与其役者颇众,虽不敢谓有功,自视亦庶几无疚。独民国二年,以宋教仁之死,同志发愤与中央政府抗,余亦颇与焉。稽之大法,盖不可以为至当矣。”
在已经初步实现宪政民主制度的中华民国,无论是政府当局还是国民党方面,都应该在宪政民主的制度框架内依法调查事实真相,进而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依法审判,以及对宋教仁家属的国家赔偿,进一步完善依法保障本国人民合法权利的宪政民主制度。国民党方面在事实真相还没有调查明白的情况下,就撇开司法机关及法律程序,自行宣布袁世凯、赵秉钧是宋教仁案的谋主真凶,甚至于以此为借口发动国内战争,显然是黎元洪所说的“加以犯罪之名,而先居于违法之实”的既“昧理”又“侵权”的违法行为。正是基于上述事实,唐德刚在《袁氏当国》中总结说:宋教仁案“人证、物证均十分完备,在全国人民众目睽睽之下,如作公开审判,对中国由专制向法制转型,实在大有裨益。不幸原告、被告两造,当时皆缺乏法治观念,思想都甚为落伍,舍法院不用,而使用枪杆,就使历史倒退,遗祸无穷了”。
宋教仁案既不是中华民国第一案,也不是最后一案,却是直接改变中国社会宪政民主的制度路径的关键一案。在过去一百年里,人们议论的对象主要是被推到前台充当替罪羊的武士英、应夔丞、洪述祖、赵秉钧、袁世凯。躲藏在幕后操纵一切并且嫁祸于人的犯罪嫌疑人陈其美,以及已经浮出水面却又很快销声匿迹的犯罪嫌疑人吴乃文、陈玉生、冯玉山、张汉彪等人,既没有受到司法机关罪由法定的依法审判,更没有得到历史研究者的足够重视。这样一桩百年旧案,迄今为止依然是一桩只知道前台故事而不知道幕后阴谋的悬空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