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
2011-08-15张校闻
■张校闻
责任人不明确的建筑物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案件自重庆“烟灰缸案”等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该规定缺乏法理基础,也不符合情理。本文从建筑物高空抛物的概念入手,并阐述了笔者对于第87条的存在的一些问题。
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建筑物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理有了明确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文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抛物侵权案件提供了立法依据,但对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认定还是不明确的。部分学者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认为其是一个“放纵坏人、冤枉好人”的恶法,但民法泰斗梁慧星先生对侵权责任法评价很高,特别是对第87条引以为傲。本文就针对该条规定仍存在的问题进行如下评析。
一、对我国侵权责任法87条的理解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第87条未采用上述三种责任原则中的一种,在民法理论上存重大缺陷。
1.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在逻辑上,我们无法推导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会有具体实行行为被证明致人损害的结论:一方面,如果受害人、第三人能证明某一使用人行为致人损害,或者侵权人自认,则都足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不需要适用第87条。另一方面,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则除非认为使用人在以小时、天,甚至更长时间段内使用建筑物的状态代表了使用建筑物的各种行为都致人损害,否则无法解释建筑物使用人的何种具体行为致人损害。进而,我们无法在缺少具体行为的情况下找出不众多使用人在主观上被推定有过错的理由。最后,没有具体行为,我们就无法解释建筑物使用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2.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无过错责任原则,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首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87条条文中表示的是建筑物使用人在一定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仅在法定事由情况下免除责任,不满足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法定性不同。无过错原则下免责事由法定性。其次,第87条“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免责情况与其他无过错原则规定的法定性不符,具有明确的免责事由。最后,无过错规则原则也需要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八十七条在适用中却明确令人信服的侵权行为,找行为与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3.与公平责任原则的区别。公平责任原则,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不能无限制扩张,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侵权类型的案件;第二,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均无过错;第三,是在一方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造成损害。
在社会的普遍情形下,第87条无法普遍得出受害人的受害是在为建筑物使用人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的结论,进而得到采纳和适用。因此第87条也不属于公平责任原则。
二、法律适用上可能存在的问题
1.难于确定被告。当今中国城市住房制度,使得城市普通居民住房存在着住房高层化、住宅小区口高密度,人员流动性大,邻里关系淡漠,业主委员会、物业、居委会各种公共组织力量弱化的特点。在此种情况下,要想单纯因靠受害人和其律师的力量,区别建筑物所有人,将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一一查明,列为被告,所需花费的时间、精力、金钱在事实上消减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期待和价值。
2.举证的混乱。按照第87条的规定,受害人需要证明建筑物使用人对于侵权事实的可能,但其无法具有公安机关侦办形式案件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综合分析、还原现场、环境各种因素的条件和能力,超越了受害人的能力水平。因此,在以往和以后的法条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二楼以上都是被告的情形,在事实上扩大了被告的范围。对于成为被告的建筑物使用人来说,其要想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或者没有侵权可能性,同样在证据获取和证明方面存在困难。
3.执行难度大。第87条在立法思想上混淆了侵权责任“赔偿”和“补偿”的意义,导致其很难被社会大众在价值观念和情感层面上所接受,取得理解和支持。因此,即便受害人取的胜诉,要想让建筑物使用人积极、主动地执行判决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三、结论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并不代表理论界在相关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事实上已经颁布的侵权法的许多条款在很大程度上是各方相互妥协的结果,立法规定尚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在《侵权责任法》颁布的过程中,各方建言献策,各种观点激烈冲突,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各种观点,找出他们合理的一面,以便在以后的实践中加以吸收、利用。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