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瑞典三国财富分配借鉴
2011-08-12苏雪串冯湘凌
苏雪串 冯湘凌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低下的发展中国家,社会贫富差距等问题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考察分析美国和欧洲收入分配政策实践,也许能为中国处理社会收入分配问题提供有益的经验教训。
根据新剑桥学派收入分配理论,经济增长加剧了利润和工资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差距,工资份额下降,收入分配失调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政府政策的重点是改进收入分配制度。而收入分配政策包括短期和长期政策,其中短期政策包括:用所得税和财产税进行收入再分配;對于社会低收入家庭实施社会救助政策;政府协助提高失业者的技术水平;根据经济增长率制定实际工资增长率。长期政策则包括没收性财产税以及政府参与持有部分企业的股份。
美国:减税降低贫富差距
美国虽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但收入分配不公比其他西方国家更为突出。1964 年,美国的贫困率19 % ,贫困人数为3610 万;1978 年贫困率降至11. 4 % ,贫困人口下降为2450 万;1993 年贫困率又上升为15. 1 % ,贫困人口升至3930万。即使在2000 年,美国贫困人口尚维持在3000万左右的水平。美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从1967 年的0. 399 逐步发展到 2000 年的0. 460 。
针对这种收入分配不均的现象,美国历届政府一直在尝试解决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以及不同州之间的发展差异。美国政府民主党和共和党轮流执政,所以在不同时期采用了不同的收入分配政策。但所有的政府对于税收和社会保障都十分的关注,相对应的税收政策特别详尽。
在里根时期与布什时期,公平的问题更加突出,其中税收政策成为调节收入分配重要手段。里根总统始终确信税收政策的变化会使税收增加,并努力将这一主张付诸实践,强烈反对高额个人所得税,特别是极高的边际税率。
1980年,个人最高边际税率是70%,10年后削减到低于35%。中等收入纳税人的边际税率削减了1/3,数百万低收入者不再支付任何个人所得税。低收入者和中等收入者在这个时期收入得到了改善,税收在收入分配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在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时做到尽量公平。
1981年税法将税率降低了23%,并且制定了比以前更加优惠的加速折旧补贴。
随后,在1982-1987年期间,包括《1986年税收改革法》在内,所得税经历了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广泛的改革过程,主要内容是扩大税基和对传统税制进行改革。从许多方面来看,推行以降低税率和减少投资税收抵免为标志的营业税改革反映了以实物资本投资为主的经济模式转向了以人力资本、技术和信息为主的经济模式。
同时里根政府中许多人认为社会保障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过大,社会保障过于完备,福利的增长越来越成为对中产阶级和中年人的补贴而不是用于老人和穷人的基本生活保障。80年代被称为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水岭”,开始向美国现代社会的福利保障制度转型。
在布什时期,他做出了“没有新税收”的承诺,许多针对家庭和儿童的税收改善使得1990年的预算法案更具有进步意义。法案提高了高收入群体的税率并给予低收入群体很多税收优惠。收入税抵免在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中被扩大之后,自由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双方都开始重视家庭和个人问题。1988年总统竞选期间,布什许诺会通过制定“儿童减免”来推动其“家庭”式的税收改革。总之,在这一时期美国也是在利用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分配,使其尽量做到公平。
小布什时期,为了调节收入分配不均的情况,分别使用了税收调节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同样依据新剑桥学派关于收入分配的观点,调节税收是改善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手段。小布什首先进行了减税政策,但是其效果并不像预想的那么明显,与1981年的减税不同的是,小布什政府建议对低收入阶层的减税幅度要大大高于高收入阶层。2003年,政府开始倾向于社会保障政策,对医疗体系进行改革,至今已卓有成效。
德国:调整工资规避通胀
在欧洲,德国和瑞典的收入分配政策很具有代表性。德国在二战之后就致力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瑞典从20世纪60年代后半期开始将建立福利国家作为主要目标,是世界上典型福利国家的代表。两国都十分注重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同时兼顾社会发展。但两国的收入再分配中的税收调节和收入保障与美国所选择的道路大相迳庭,德国和瑞典都坚持高税率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20世纪60年代,德国的经济发展面临的严重问题,主要表现在贫富差距增大、区域间发展不平衡以及劳资矛盾上。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德国开始重视缩小贫富差距,平衡经济发展。根据2011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数据,从2000年起,德国的基尼系数保持在0.28左右,属于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小的国家之一。
德国收入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普遍的“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即资本和劳动参与收入分配的比例之间存在差异,资本在分配中获得较高报酬,而劳动在收入分配中的获得的份额相对较低;二,东、西德之间的收入差距。为了改善这样的状况,德国经济部长席勒提出“社会公平”的概念,致力于改变劳资关系,政府经济政策公平,同时完善社会收入调节体系。
关于收入分配中的工资制度,德国政府认为“工资”是刚性的,工资水平上升容易,下降困难。德国行业整体工资水平,是根据物价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由政府、工会和行业协会三方平等协商得到每年工资的涨幅,保持与经济增长水平的一致,控制通胀。德国的通货膨胀率一致维持在较低的水平。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德国的通货膨胀率仅为0.31%。
收入再分配中的税收调节、社会保障救济以及募捐制度也起到了很大作用。
税收调节主要是针对所得税、房地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进行调节,其中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主要考虑整个家庭的人口和收入因素。主要目标是增加中产阶级人数,减少低收入者数量。
德国的社会救济保障制度,涵盖范围广泛而且拥有很高效率。保障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事故、养老、失业、护理、家庭保险、救济金以及供养战争受害者和健康受损下的社会补偿。
募捐调节,主要是通过减税等各项政策鼓励家庭和企业进行募捐,参与公益事业,减少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
瑞典:高水平的社会保障
瑞典是世界上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经济发展水平很高,有较深的社会民主主义传统。政府干预和调控经济能力较强,社会福利水平很高。瑞典的社会福利化有个逐渐完善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瑞典政府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主要目标;20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政府的主要宏观目标则是建立强大的福利国家,国民收入在个人、阶层、行业和地区之间的均等分配成为政府政策的重要目标。20世纪80年代中期,瑞典的基尼系数为0.3244。根据2011年1月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国际人类发展指数》,瑞典的基尼系数为0.25,处于世界收入差距最小的前列。
瑞典政府具有操控和限制各种市场力量的权利,同时能够实现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政府制定指示性国家计划,不对各个部门和各个企业制定具体的发展目标。收入初次分配由市场实现,再次分配强调社会保障和社会整体福利,同时注重促进就业。
初次收入分配中的工资决定制度。在瑞典,由雇主和雇员所在的行业协会组织、仲裁方以及政府管理部门三方力量协商决定行业工资水平,而且没有最低工资制度。在企业内部,雇员的具体工资由雇主与雇员协商,由工会进行调节。
再分配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税收调节制度。瑞典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全面的高质量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措施名目繁多,覆盖范围很广泛,涉及居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高质量地缩小社会差距,缓解社会对立情绪,减少社会不公。
大力促进就业政策。瑞典政府不断加大就业政策的财税支持,对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行优惠减税的政策与就业补贴政策。
(作者分别为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责编/李逸浩 美编/李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