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激励策略研究
2011-08-07赵克
赵克/文
企业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组成单元,它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我国企业目前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却严重阻碍了其自身健康、快速发展,而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激励策略问题就是其中最难以调和的矛盾之一。基于此,本文决定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视角研究企业中的激励策略问题。
委托代理关系下激励机制的必要性
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委托人不得不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这主要来自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目标不一致和道德风险。
1. 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
在企业中,委托人掌握的是企业所有权,代理人掌握的是企业经营权。委托人力图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选择行为,但是委托人不能直接观察到代理人选择什么行动,委托人能观察到的只是另一些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的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的变量。而这些变量更多的是关于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例如,企业代理人掌握大量的市场信息和私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企业代理人自身的工作能力及其工作的努力程度,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等,而这些信息是股东所不掌握至少是不完全掌握的。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代理人很可能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作出违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2.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表面上表现为代理人追求眼前利益和委托人追求长远利益的不一致,根本上反映的是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委托人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的不一致。而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通常要通过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但是委托人的目标并不总是代理人的目标。例如,企业代理人偏好闲暇和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股东希望企业代理人一直工作并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不一致,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矛盾就客观存在。正是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中天然地会产生这种不同的利益取向,如果不能达到激励相容,就会形成二者利益的对立,从而影响企业运行效率。
3. 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拥有信息的一方在签约后隐藏信息或行为,从而给另一方带来的风险。委托人和代理人信息不对称和目标不一致为代理人道德风险提供了前提。一方面,代理人的某些行为具有隐蔽性,很难为委托人所察觉和提防,这是因为代理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效果,而委托人并不知晓。另一方面,代理人可能拥有独家的信息优势,包括使用“隐藏行动”和“隐藏信息”等谋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而背离委托人的利益。对这些信息委托人不能完全观察到,代理人却足以据此采取恰当的行动,然而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却由委托人来承担。
当前我国企业的激励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企业的委托人(如国资委和民营企业主)都存在一种排外和不信任倾向。而代理人作为外来管理者,由于缺乏经营管理积极性,也会做出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不完善和激励策略上的弊端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代理人自身的价值取向问题
价值取向问题主要指处理自身不同利益关系的准则问题。对企业的代理人来说,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最重要的利益取舍就是以事业为自己的价值取向还是以自身利益为自己的价值取向。而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企业的代理人将追求自身利益放在了价值取向的首位,企业业绩一旦下降便离开企业,给企业带来了损失。
2. 对企业代理人激励不足
很多企业拥有者都充分地意识到代理人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并且花高薪聘请他们。但在他们心中企业代理人仍然是雇员,是一种必要的生产要素投入,而不是一种人力资本,不能与货币资本相提并论。因此,企业拥有者不允许企业代理人分享企业创造出的新增价值,而仅给他们以合约规定的薪金报酬。并且,我国多数的企业拥有者对激励理解十分简单,激励手段过于单一,主要是短期的物质激励,以短期业绩作为衡量企业代理人是否合格的标准。因此,虽然企业代理人的薪金很高,但仍存在对企业代理人精神等方面激励不足的问题。
3. 对企业代理人缺乏有效的约束体系
从我国企业发展现状来看,对企业代理人的约束机制存在很大漏洞。例如,国有企业实行的是厂长、经理负责制,国有资产命系一人手中,厂长、经理直接管理和监督员工,这种方式直接、有效,但稳定性差,且存在监管真空。由于国有企业特殊的治理结构,在国有企业内部约束中,仅仅依靠简单的公司章程和合同等缺乏有效的约束,企业代理人很容易逃避。目前在这些约束中很少涉及企业代理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对企业代理人约束不强,不足以真正监督和约束企业代理人,导致企业代理人做出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的行为。
委托代理关系下企业代理人的激励策略研究
委托代理关系下企业对企业代理人的激励策略研究就是委托人(如国资委和民营企业主)如何通过一套激励策略促使代理人(如厂长、经理和职业经理人)采取适当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委托人的效用,以实现利益目标的一致。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一套有效的激励策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物质激励、精神激励、法律体系和职业经理人的自我完善。
1. 对企业代理人实施有效的物质激励
委托代理关系下企业对代理人的物质激励主要包括短期薪酬激励和长期股权激励两种激励形式。
薪酬包括薪金、奖金、津贴等。其中薪金主要采用年薪制,年薪制是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普遍实行的一种薪金制度。年薪激励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通常为一年),根据企业业绩确定补偿水平,给予业绩良好的职业经理人增加经济收入的补偿和对业绩不良的企业代理人实行经济惩罚。年薪制能够将企业代理人的报酬与企业的盈利水平有效地联系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经营者激励不足的问题。
股权激励是指委托人授予代理人在未来以一定的价格购买本企业股票的权利,作为股权持有人的代理人可以获得股票市价与规定价格(即行权价)之间的差价,以此促使代理人将自己的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努力工作谋求企业价值持续增长的一种长期激励方式。由于股票期权至少在多年以后才能实现,因此,股权激励才有长期激励的功能,可以较好地克服年薪制具有的短期激励的缺陷,解决了企业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矛盾问题。
2. 构建对企业代理人的精神激励机制
精神激励是激励实现的重要保证,主要包括工作激励和企业文化激励两方面。精神激励可以使企业代理人产生归属感、成就感和责任感,进而促使员工士气提高。由于士气高昂,企业绩效就会提升;由于绩效不凡,企业利润就会增加,这样就会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对于企业代理人这些高级员工而言,最重要的是有一份适合自己施展才能的工作岗位,从而使自己的潜能得到最大程度的释放。一个合适的工作岗位为企业代理人提供了实现自我价值、增长工作才干的机会和展现聪明才智的舞台。而有挑战性的工作更能体现出企业拥有者对企业代理人的信任和尊重,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励企业代理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 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公司法律制度
只有在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下,企业的运行才会更加合理。因此,企业内部应该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制度体系,增加公司法中有关规范企业内部利益主体的法律条文。公司法不仅要对企业的地位及行为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而且也要对企业内部包括企业代理人在内的各种主要利益主体的地位及行为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使公司法能够对企业代理人发挥应有的法律约束作用。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不仅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所有者与经理层的权利与义务,使企业代理人人力资本产权在生产经营中得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助于代理人市场的形成和正常运作,直接约束企业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 企业代理人的自我完善
代理人与委托人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代理人的自身素质不够完善。因此,企业代理人应该从自我做起,提高自身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矛盾。因为无论外部机制多么完善,都要通过代理人的执行才能发挥作用。
首先,企业代理人应具备本行业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企业代理人应具备所从事行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业素质,以驾驭现代企业这个高度复杂的“机器”。这种能力是一个人的素质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的综合体现。
其次,企业代理人应具备优秀的个人品质。企业代理人的个人品质包括职业道德和价值取向等。企业代理人要想成就一番事业,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对企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认同感,把事业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要以企业的利润为重,与企业的经营目标一致。
因此,企业代理人作为企业的一员,要用肯定的眼光看待企业和企业的管理方式,要认真去了解企业,将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技能运用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制定适合本企业发展的管理变革方案,帮助企业找到适合的经营管理模式,真正为企业发展作贡献。这有利于为企业和个人均带来丰厚的利润,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