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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2011-08-02张霏佳

浙江经济 2011年13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优惠备案

文/张霏佳

目前,享受农产品相关优惠的纳税大致可分为自产农产品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人三类。前两类享受税收优惠前需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的途径主要是在税务机关代开免税发票。

——自产农产品企业:增值税备案主要依据《杭州市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属其他政策性减免,一般需提供《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明或资格证书和种植业、养殖业经营场地相关证明资料。同时,企业所得税备案主要依据浙国税函[2009]194号文,需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对于普通自产农产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更为规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分别在2008年发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对其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其经营社员自产农产品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时需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表》、《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登记清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农产品估产证明》、经营承诺书。办理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参照浙国税函[2009]194号文,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个人:根据杭州市《国税办税手册2010版》,目前个人代开免税发票所需的资料有:开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以及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窗口审核资料后直接开具。

目前,对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的税收征管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些部门对外宣传税收政策时,片面强调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权利,把税收优惠政策简单解释为“简化一切手续,完全免税”,弱化了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能,容易误导纳税人;理想状态下,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优惠备案核查时,应根据种植面积、农作物种植时间、气候条件等各方面来综合判断,但在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只能对其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进行大致判断,难以准确掌握其实际免税销售额;目前纳税人享受自产农产品税收优惠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办理程序大部分是依据地方性文件,征纳双方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随意性比较大,容易产生漏洞;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的合法性并没有在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对纳税人编造虚假资料的行为也没有惩罚措施;由于缺乏对第三方的有效监督制约,无法发挥其对于纳税人申请业务的监督制约作用。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税收政策宣传不仅仅要针对纳税人,同时应面向各级政府、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在向纳税人宣传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强调其应承担的义务。

加强与农业主管部门间信息交换。税务机关应与农业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做好沟通联系工作,全面掌握种植养殖品种、种植面积、预计产量等原始资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动态管理台账,要求合作社在成员构成变更时,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补充备案。

提高自产自销农产品税收优惠的立法层级。对于自产自销农产品相关的税收优惠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由国家在税收政策法规中做出统一、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以保证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建立健全自产农产品税收优惠的配套措施。对纳税人明确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要求,对于经过调查核实属于虚报免税业务的除按照规定征税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第三方提供的不真实证明,建立不良信息档案,从严控制该部门出具的税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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