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反腐史话
2011-07-25本刊辑
本刊辑
法制史
第一个反腐败文件
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反对贪污腐败的文件。文件由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陈独秀签署发表。通告里有这样的话:“贪污腐败不仅丧失革命者的道德,且亦为普遍社会道德所不容。”
第一个反腐法令
1933年12月15日,毛泽东签署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对贪污腐败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惩处标准。当时根据地内的民间歌谣,十分生动地记叙了这样的情景:“训令如霹雳,震得天地响。蛀虫再狡猾,休想走过场。”
第一部惩贪法律
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一共有十八项条款的惩治贪污法律文件,对贪污罪以及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首次确立了严重的贪污腐败应予“死刑”的条文,保障了当时的“三反”运动取得彻底胜利,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系统性的反贪法律文件。
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的出台
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出台。该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周年、执政54年来制定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部《条例》着重“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转变党的作风,密切党群关系。该条例明文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第一部国际反腐公约的签署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犯罪的最为完整、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书,目前已有80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2003年12月11日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于2005年10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了该公约,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该公约对于我国的意义是,奠定了打击腐败犯罪开展国际合作的多边法律基础,在预防性措施、刑事定罪、引渡合作等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特别是在腐败资金的返还问题上,第一次在国际法律文书中确立了“被贪污的公款必须返还”的原则。
第一次提出预防腐敗体系
实施纲要
2005年初,中央制定并发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并指出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这个体系的建立,说明党的反腐工作方针更加科学,进一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并使得反腐倡廉建设有了较为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随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被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
机构史
1927年4月,中共五大在武汉举行,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是王荷波,并以党章修正案的形式对中央及省一级监察委员的产生、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以及与党委会的关系等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党第一次创设党内监督机构,意义深远。
1949年11月9日,在新中国成立仅一个月以后,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下进行工作。朱德任书记,王从吾、安子文任副书记。随即党的各级纪检机构逐步完善。
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监察委员会,董必武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1956年9月,中共八大在党章中增加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对上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关系也作了规定,把党的监察委员会作为必须设立的机构用党章的形式固定下来,推动了党内监督的制度化。
十年“文革”中,党的组织和纪律遭到严重破坏,党的监察机构也随之陷入瘫痪。
1978年12月,中纪委恢复重建,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委员会,陈云任第一书记。
1993年1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开始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的体制。
2007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马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