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些思考
2011-07-24杨莹
杨 莹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会计信息的披露,会计信息的披露是指公司对外公布反映公司财务的相关信息,它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各相关者的利益、证券市场的运行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日益规范化、国际化,已经初步形成一套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但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等还有一定的差距。披露的信息主要是过去经营和财务的静态结果信息,只是提供了结果信息,没有提供原因信息;只是提供了时点信息,没有提供过程信息;只是提供了过去的信息,没有提供充分的未来信息。因此,笔者想就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原因,并针对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积极对策。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近年来,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主要存在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粉饰年度财务报表等问题,披露信息主要集中于财务信息,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不够充分。这些不但阻碍了上市公司正常的市场竞争,而且使社会公众渐渐对市场失去了信心,直接危害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理解,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1.信息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
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是历史性信息,缺乏预测、反馈类的信息。在决策者看来,有关公司的前瞻性信息比历史信息更重要。而目前以历史性信息为主,影响了决策者决策,远远不能满足决策者对公司预测性信息的需求。同时还存在对不确定性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2.信息披露可比性不强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同一项业务可以有几种会计方法供公司选用,灵活性较大,各个公司当然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法,结果就造成各个公司选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导致同类报表数据不具有可比性,更为公司操纵利润提供了可能。例如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有几种,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会直接影响各个公司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3.对公司偿债能力揭示不充分
企业偿债能力,不但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更是信息使用者判断其所面临风险的有效依据。现行的会计报告往往都是通过指标来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的,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还具有局限性,不能全面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例如,不少公司在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前提下,不分析应收账款的构成,甚至有时还隐瞒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等。
(三)信息披露不真实
1.提供虚假信息
现阶段,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被粉饰的案例比比皆是。粉饰财务报表的危害性,不仅表现为误导投资者,使决策者根据失实的信息作出错误的判断,同时还误导政府监管部门,使其不能在第一时间及时发现和化解财务风险。
2.披露事项避重就轻
对有利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充分,甚至过分披露,而对不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信息不予以充分披露或只字不提,尽量规避。具体表现在:上市公司对于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不予以详尽披露,隐瞒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不充分揭示企业的偿债能力,不对企业的应收账款构成进行分析等。
3.以商业秘密为由,掩盖对公司不利的财务信息
公开财务信息和保护商业秘密,两者都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但部分公司以保护商业秘密为托词,故意含糊财务信息和商业秘密的界限,掩盖真实的财务信息。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整个资本市场有待完善,还没有建立与之相匹配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我国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立法较晚,制度还不健全,这种立法上的滞后,带来的实践上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了。同时随着《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发展,根据社会经济的需要,不仅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而且信息披露的范围也呈逐渐扩大之势,两者之间的交叉与冲突更加严重。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动机和原因
笔者认为,从公司层面上看,上市公司违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动机有三:
一是巨大的利益诱惑。有些上市公司简单地将上市等同于“圈钱”,把上市募集的资金看作是“永远不必还本的无息贷款”。为了获得通过正常经营渠道无法得到的超额利益,从股票市场上“圈”到更多的资金,目无法纪,肆意编造虚假会计信息。在招股说明书中极力美化企业以往的经营业绩、修改财务报表、虚报资产、甚至伪造相关文件,以求上市“圈钱”。一旦上市成功,之前所作的种种承诺已成“南柯一梦”,投资者的钱早已“打水漂”了。
二是为配合庄家操纵股价,以便谋取暴利。“利”字当前,各种违规手段层出不穷,比如虚报利润、虚增资产、修改财务报表,甚至联合媒介传播各种假消息。
三是为应付证券法律规定的各种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弄虚作假,尽量使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对业绩等情况的要求,以免被证监会、证交所“罚牌下场”。
而从宏观环境看,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有四条:
第一,监管不严是产生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首要原因。有些管理部门为了能从上市公司“分得一杯羹”,增加自己的收入和利益,在虚假会计信息生成和传播过程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第二,政出多门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这一点在证券市场的立法上表现得十分明显。政出多门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权责界定不清,必然导致上市公司的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尽管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多项信息披露的准则,但作为报告主要部分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信息的生成则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制度制定的。由于两者职责不明又缺乏协调和沟通,披露要求缺乏一致性,造成执行中的混乱,给披露虚假信息创造了可乘之机。
第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把关不严、法制观念不强、道德水平不高,为上市公司“出谋划策”,对违规行为推波助澜。
第四,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公司内幕信息随意或提早泄露。
三、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
1.建立健全会计、审计、中介机构监管体系
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建立“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即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国家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以单位为主体的内部监督,这是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有效保证。当前,首先应该加强会计、审计机构职业队伍业务素质的培养。上市公司应切实加强对会计、审计人员的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促使他们在会计和审计工作过程中,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客观公正,自觉抵制不合理要求,确保提高执业质量。其次,要保证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质量,中介机构自身要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同时,作为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要真正担负起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的责任,一旦中介机构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失职行为,作为管理部门决不能姑息迁就,应加大处罚力度。
2.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首先,应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发挥董事的“独立性”作用。通过调整持股结构,分散大股东的股权,约束大股东的某些行为,增强股东之间的制约。同时,建立健全独立的董事制度,弥补董事会内部的缺陷,增强整体功能,最终促成真实会计信息的披露,将上市公司暴露在阳光地带。此外,加强对上市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主管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从根本上意识到该如何去做。
其次,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该加以改进,可以增加一些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盈利情况的内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是财务信息,但是,信息披露不仅仅是财务信息披露。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仅对财务信息披露,不能准确完整的体现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该增加对非财务信息披露。
3.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
在股票市场上,对于无足够股份参与管理的大众投资者来说,公司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最直接的信息来源。持续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消除股票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充分,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股票市场的透明和规范。对公司业绩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严惩。尽早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对发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上市公司予以经济赔偿。另外,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从制度上规定他们加大信息披露的频率。
4.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这些法规和制度尽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所以,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有的单位知法犯法,阳奉阴违。为此,要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针对造假违规成本低,对那些敢于铤而走险的单位和个人,建立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加大处罚力度使造假者名声扫地,甚至倾家荡产,饱受牢狱之苦,以警示后来者不敢重蹈覆辙。